某公司污水處理廠存在違法行為 環保行政處罰竟上演 “李代桃僵”
近期,在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里,隨著一起行政訴訟案件二審的公開審理,一件地方政府為應付中央生態環保督察弄虛作假,企業通過注冊新公司代繳環保行政處罰繼而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李代桃僵”事件曝光。
為享受優惠養替罪羊
2018年,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進駐山西開展督察“回頭看”時,指出鑫海化工污水處理廠存在“擅自變更生產工藝、違法停運環境保護設施、非法轉移處置危險廢物、未經備案購買危險化學品”等違法行為。當地經過核查,依法對該企業作出相應處罰。
督察組發現,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私自停運了污水處理設備,將632.2 噸含油廢水(應屬于危廢)送至沒有危廢處置資格的山西上德水務有限公司處置。另外,督察時還發現,山西鑫海存在擅自變更生產工藝、非法轉移處置危廢、未經公安備案購買硫酸等危化品、在廠區私自打深井盜采地下水等大量違法犯罪行為。生態環境部南京環科院固廢中心主任張后虎,在山西鑫海督查現場初步認為,632.2噸含油廢水不屬于普通工業廢水,而應屬于危險廢物。
在中央環保督查高壓下,2018年11月20日,文水縣環保局對山西鑫海下達《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并對其處以環保罰款20萬元,并將該公司法人代表陳注斌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行拘;文水縣水利局,對其盜取地下水的行為罰款10萬元。
隨著時間的推移,該企業被處罰事件出現了“李代桃僵”:該企業另外注冊了一家新公司,由新公司代繳了罰款。
通過企查查發現,2019年11月21日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更名為山西鑫海環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且陳注斌不是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可在2018年11月,陳繼先緊急注冊了“文水縣高車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現已注銷,在企查查上可以查到),這個企業的名字,和“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名字基本相似。陳繼先使用這個新企業的名字,在文水縣環保局繳納了20萬元的環保罰款,企圖李代桃僵,變相摘清實際犯罪的“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的責任。在陳繼先打給文水縣環保局的報告中,也對這件事情做了介紹。而這個主意,據陳繼先打給文水縣環保局的報告,稱是文水縣環保局南安環保所所長岳寧的餿主意。
陳繼先這么做的原因是因為處罰信息一旦上網,會影響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的聲譽、信貸、稅收。尤其是該企業每年向國家申請大額數的免稅退稅,若被環保處罰,將不再享受這些政策優惠。
2020年春節后,文水縣環保局相關人員,將《文水縣環境保護局文環罰字(2018)1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傳到了環保部網站。這份處罰書,正是上次環保督查對“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的處罰決定,而不是子虛烏有的“文水縣高車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的處罰決定。這讓陳繼先父子非常惱火,于是將文水縣環保局和文水縣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銷《文水縣環境保護局文環罰字(2018)1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審法院認為,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法院判決撤銷文水縣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文水縣政府不服后上訴,2021年7月20日,山西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目前,文水縣原副縣長賀榮杰因其他刑事案件在押,無法對此事作出回應。
評:李代桃僵事件不該發生
這一行為顯然是不該發生的。因為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是:誰的違法行為誰來負責,被處罰主體不能變。也就是說,被處罰企業不能通過委托別的企業來轉移行政責任。否則,便意味著躲避處罰、逃避責任。
發生這樣的事情,需追問的是:對于企業“李代桃僵”的行為,當地環保部門是否知情?其實,無論是從該企業負責人稱“環保所負責人出謀劃策,讓他把罰款繳到別的公司名下,他們再把處罰決定書撤了,就沒事了”的事實看,還是企業代理律師稱“2019年和2020年當地環保局還向縣稅務局出具企業沒有違法污染行為的證明”的細節判斷,當地環保部門不僅知曉情況,而且還“慫恿”甚至參與了“策劃”和“穿針引線”,這與其管理職能背道而馳。說得嚴重一點,與助紂為虐無異。
加強環保工作,持續提升生態環境質量,是環保部門的應盡職責。對一些環保違法違規企業,不管理由有多充足、情況有多特殊、后臺有多硬朗,環保部門都應該自覺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有案必查,無權更改依法作出的處罰決定,更不允許與企業“勾肩搭背”。從表面上看,上述“慫恿”企業“李代桃僵”的行為似乎是在關心企業、保護企業,殊不知,這恰恰是在誤導企業、損害企業。對于違法行為,只有依法實行處罰,強化教育引導,才能引起企業的高度警覺,并立說立行、即知即改。
對企業而言,千萬莫要去碰環保違法違規的“高壓線”,更不要做“李代桃僵”的蠢事。有道是“瞞得了一時,瞞不過一世”,這種以損害群眾利益、突破環保底線、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的做法,在生態文明建設日益強化的背景下,在廣大群眾雪亮的眼睛底下,又怎么可能有生存的縫隙和逃避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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