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構碳排放權交易丨全球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構建詳解
截止8月11日,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總成交量為646.183萬噸(掛牌+大宗),總成交金額為3.261億元,成交均價為54.15元/噸。近三周成交量趨勢偏弱,成交價格趨于穩定。開篇已介紹了《什么是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本篇以《全球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構建》為內容,向大家詳細介紹ETS的設計規則,以便更好的理解統一的碳交易市場的形成以及價格波動背后的原因。
碳排放權交易系統 (ETS) 是一個基于市場的節能減排政策工具,用于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遵循“總量控制與交易”原則,政府對一個或多個行業的碳排放實施總量控制。納入碳交易體系的公司每排放一噸二氧化碳,就需要有一個單位的碳排放配額。它們可以獲取或購買這些配額,也可以和其他公司進行配額交易。
本文主要借鑒國際碳行動伙伴組織(ICAP)出版的《碳排放交易實踐:設計與實施手冊》的內容進行的概括與總結,要點如下:
確定覆蓋范圍
由于《京都議定書》中的附件A規定了溫室氣體的排放源和種類,排放氣體有二氧化碳 (CO2)、甲烷 (CH4)、氧化亞氮 (N20)、氫氟碳化物 (HFCS)、全氟化(PFCS)、六氟化硫 (SF6)共六大類,排放源也可大致分為六大類,分別是能源、工業過程、溶劑使用、農業、廢棄物和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LULUCF)。
一般來說,最好覆蓋排放量大,且其排放容易被監管的行業或氣體。其中二氧化碳是6種溫室氣體中排放量最大的,且占比近4/3,因此所有的碳交易體系都覆蓋了這一氣體。
覆蓋某個具體行業是否有利取決于其排放占比。排放源里能源行業為最大頭,其細分行業下,電力、運輸和制造業與建筑覆蓋了近80%的排放量。全球幾乎所有的碳交易體系都覆蓋了電力和工業排放——包括生產過程所產生的排放(如水泥和鋼鐵的生產)和工業行業中燃燒化石燃料所產生的排放。
除了考慮排放量,還需要評估行業上下游的監管點,設計者必須在可以精確監測及強制履約的地方進行排放監管。
將上游產業作為監管點的好處是行政成本低且能捕捉到絕大部分的碳排放,通常涉及化石燃料開采和商品化的實體比最終消費此類燃料的實體數量要少,且上游實體更熟悉政府的管理制度。這些因素可部分降低交易成本。新西蘭的碳市場均在化石燃料的生產地或進口地監管,成功覆蓋了100%的化石燃料排放,但監管的企業只有102家。相反,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采用下游的消費企業作為監管點,只覆蓋了45%的排放,控排企業卻高達11500家。
如果下游的數據和履約機制在碳交易體系前已經存在,現有的準入和許可制度已要求下游企業提供高質量的數據的情況下,選擇下游作為監管點將更節省成本。例如,歐盟1996年頒布的綜合污染預防與控制指令,建立了一套通用規則,在下游工業生產設施設定準入和監控機制,此機制為下游參與碳市場工作的展開打下了基礎。
設定總量
碳排放交易體系的總量是政府在規定時間跨度內發放的配額上限數量,它反過來決定了所覆蓋的排放源對全球碳排放的貢獻量。“配額”由政府提供,每單位配額按每單位(1噸) 溫室氣體,即二氧化碳或二氧化碳當量(CO2e)來發放。由于碳排放交易體系限制了配額總量,并設立了交易市場,因此每個配額均具有價值(即所謂的“碳價”)。
根據減排目標的總體戰略要求,在總量的設定上,必須與其保持一致,確定擬發放的配額。此外,政策制定者亦應決定是否接納體系外的履約單位,比如基于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量,及是否限制其在體系內的使用。在實際運用中,政策制定者可選擇的總量設定方案有三種,自上而下法[1]和自下而上法[2]以及兩者混合[3]使用法。
此外,還需要設定總量的時間跨度,總量可以以一年或多年來確定,通常與承諾減排期或碳排放交易體系的階段相對應。歐盟排放交易系統 (EU ETS)從2005年開始運營,下圖顯示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目標與整體經濟范圍內減排目標的相關性。
分配配額
配額分配有兩種基本分配方法。政府既可選擇通過拍賣出售配額,又可選擇向參與者或其他有關主體免費發放配額。有鑒于免費配額可通過三種主要方法進行分配,因此配額分配共計有四種方法(拍賣和三種免費分配)。
已有的碳市場實踐證明,確保至少一定比例的配額拍賣對于形成活躍的碳市場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所有的免費分配方法均無助于保持以高成本效益的方式實現減排的有效激勵,但免費分配方法在碳交易體系的初級階段發揮引導作用,政府部門會隨著時間推移更新分配方法或逐漸采用兩種方法的組合使用。
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均采用混合模式,但免費分配和拍賣的比例分配隨著市場的成
熟度而逐漸改變,在碳市場成立初期以采用祖父法的免費分配為主,拍賣為輔;在第三階段后以拍賣為主,免費分配為輔,且改變了免費分配的對象和方法。歐盟在第三階段以固定的行業基準法方式免費發放配額,并不定期更新用于配額分配的產出基準。為提高其防止碳泄漏的有效性,政策設計旨在在分配與產出之間建立起更強有力的聯系,以更有效地防范碳泄漏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
考慮使用抵消機制
抵消機制是指通過減少來自碳排放權交易體系范圍外活動的排放來獲取減排量。主要有兩大渠道——本國境內產生的國內抵消及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產生的國際抵消。抵消信用發放前必須經過嚴格審查,以確保減排的真實性和額外性——即這些減排原本并不會發生。然后,企業可購買這些信用額度來完成其在碳交易體系下的部分履約義務。
典型的抵消項目包括可再生能源、節能改造、廢棄物管理、農業及林業等項目。因為抵消信用來自碳排放權交易體系之外,所以增加了碳交易體系內允許的排放量(即總量)。因此,政府通常限制可供使用的抵消額度(如企業獲得的配額數量或者所需履約水平的某一百分比),以確保大多數的減排發生在碳交易體系所覆蓋的行業范圍之內。此外,為保持所使用抵消機制的質量,碳市場政策制定者通常會按項目類型或者來源地對其加以限制。
下表顯示,若不使用抵消機制,碳排放交易集體總量控制覆蓋的實體可排放100兆噸二氧化碳當量。若監管機構設計了抵消機制,規定目前排放量在20兆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未被覆蓋的排放源可獲得減排信用。于是該排放源選擇減排措施,實現排放量減半至10兆噸,并將剩余10兆噸二氧化碳當量減排量作為可買賣的減排信用出售給被覆蓋的排放源。被覆蓋的排放源因此可將排放量增加10兆噸二氧化碳當量,同時仍然不違反碳排放交易體系的總量控制規定(300噸保持不變)。這是迄今為止設計運行的多數抵消方案的典型代表[4]。
確定時間靈活性
時間靈活性機制允許控排企業,隨時間推移以最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管理碳排放。通過配額儲存,企業可將某一時期內發放的碳排放配額留存起來,供后續履約期需要時使用。配額預借則與之相反。控排企業通過從未來履約期預借碳排放配額供當下履約期使用,以此推遲購買配額或推遲減排(例如推遲到技術更成熟即價格更低時)。延長履約期的時間長度亦可在何時購買配額或何時減排方面為企業帶來靈活性。
所有這些機制均有助于減少碳市場的價格波動,使長期碳價走勢趨于平滑,因為控排企業可在配額價格較低時買入,從而導致價格上漲,然后在價格較高時出售或預借配額。
由于歐盟在第一階段發放配額過多,并且第二階段開始對配額儲存不受限,造成了大量過量供應的配額結轉至第二階段,于是在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第二階段,產生了與排放量預測相關的配額“過剩”。
考慮價格可預測性和成本控制
鑒于碳排放交易體系通常借助配額價格平衡供給,而供給又在很大程度上受政策制定者與市場需求量控制,且需求量受經濟與企業層面各要素復雜交互的驅動,因此配額價格往往具有波動性。
配額作為一種市場化可用于交易的商品,其價格是由供給和需求共同決定的。
市場通過設定價格來確保在任何一個時間點上供給與需求的平衡。當處于經濟強勁期和企業業務擴展期時,對產品的需求相對較高,因此相關排放量也會隨之增長,配額的價格也會水漲船高。但價格的變動還會受到其他三個重要因素的影響,比如外生沖擊類似金融危機等重大事件;監管的不確定;市場的不完善等都可能造成價格波動,政府機構可采取不同的方式來管理這種價格的波動性。
比如以歐盟為例,如前所述,歐盟在第二階段出現配額過剩的現象,贊成配額價格的大幅下跌,于是為動態維持配額的合理范圍,2015年,歐盟政策制定者通過了建立市場穩定儲備(MSR) 的決議。市場穩定儲備機制于2018年建立,2019年1月1日投入使用。市場穩定儲備的目的在于“解決目前配額盈余問題”和“通過調整待拍賣的配額供應量,提高碳交易體系抵御重大沖擊的能力”。市場穩定儲備機制將通過調整每年配額拍賣數量來發揮作用,觸發條件是流通中配額總數超出某一預先設定的范圍。當市場上用于拍賣的配額盈余超過某一預先設定的范圍之后,碳排放交易體系可以將一定比例的盈余吸收到市場穩定儲備中。反之,當配額盈余低于某一預先設定的范圍之后,碳排放交易體系則會從市場穩定儲備中釋放一定數量的配額回到市場。此外,若連續六個月中配額價格超過之前兩年平均配額價格的三倍,碳排放交易體系會從市場穩定儲備中釋放1億噸配額回到市場。
確保履約與監督機制
履約與監督體系確保碳排放交易體系涵蓋的排放量能夠得到精確測量與持續報告。有效的市場監督有助于在確保市場運行效率的同時增強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信任。設計和實施碳排放交易體系中履約與監督途徑有以下六大要素需展開:
考慮市場鏈接
碳市場的鏈接可以通過不同形式來實現。單向鏈接允許碳市場A的管控企業購買碳市場B的碳配額,來完成履約。而雙向鏈接,則允許碳配額在兩個碳交易體系之間進行雙向流動。除了直接鏈接以外,碳市場也可以通過間接的方式來進行鏈接,例如:若兩個碳市場都承認同一類型的碳抵消項目,例如清潔發展機制(CDM),那么它們也就間接進行了鏈接。
碳市場鏈接可以帶來多重好處:
1)鏈接之后的碳市場覆蓋區域更廣、體量更大,這樣控排企業可能獲得更多的、且更加便宜的減排選擇。由此整個碳市場的減排成本會更低,從而為政府采取更有雄心的減排目標和政策打下基礎。
2)碳市場鏈接可以降低不同地區企業對競爭力的擔憂。這些不同區域的企業通過統一的碳市場和碳價實現了公平的競爭環境。
3)碳市場鏈接可以增加市場參與者的數量。這些市場參與者將更多地買賣碳配額,從而使碳交易更加有效。同時,碳市場的體量越大,其應對市場沖擊(如商品價格和匯率的突然變化等)的能力也就越強。
4)碳市場鏈接可以彰顯應對氣候變化的領導力,并促進國際合作。
加強利益相關方參與、交流及能力建設
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影響是重大而深遠的,因此該體系的建設和運行具有政治敏感性,并且受到范圍廣泛的利益相關方的關注。其中包括不同行業及其行業協會、政府機構以及環保社會團體。有些國家(地區)的經驗表明,為了能夠針對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做出被廣泛理解和接受的決策,政府機構需要堅持5至10年時間不斷推進和應對氣候變化市場機制相關的溝通宣傳和能力建設。
實施、評估與改進
各個碳排放交易體系均需要時間充裕的籌備期,用于收集數據以及制訂技術法規、準則和制度安排。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實施要求在時間和流程方面作出多項決定。政策制定者常常選擇通過試驗或試點階段來測試或驗證某些關鍵決定是否正確。例如,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第一階段被作為該體系的試驗階段。我國正在開展7個地區的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這些試點為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提供了依據。通過試點達成三個目標:檢驗政策、方法、系統和制度;在碳排放交易體系全面實施前進行能力建設;展示有效性,對一國碳市場的影響力。
除了除試點及其替代方案之外,政策制定者還可以考慮逐步實施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各個要素。與試點相比,逐步實施方法在開始時即制定出碳排放交易體系的最終設計方案,而最終方案的落實依靠逐步引入部分設計要素,即前述幾個步驟的實現,下圖提供了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重大政策變化的時間表:
碳排放交易體系建成后,對其進行定期的審查和評估十分重要。基于外部條件的變化、國際氣候政策的變化、學習借鑒碳排放交易體系經驗的總結、應對管理問題、反映能源和氣候政策組合的演變等原因,我們需對其進行審查。與此同時,評估為全面、定期的審查過程提供必要的和有幫助的信息,可識別出運行良好的設計要素,為運行狀況可能不如理想水平的要素的重新設計提供信息,從更高的整體角度評估碳排放交易在氣候政策組合中扮演的角色。
[1]政府根據總體減排目標,以及覆蓋行業減排潛力和減排成本的宏觀評估結果來設定總量
[2]政府首先針對各行業、子行業或參與者的排放量、減排潛力和減排成本進行更為微觀的評估,分別確定各行業響應的減排潛力。然后將各行業、子行業或參與者的減排潛力數據加總,據此確定碳市場總量控制目標
[3]結合了兩者的特點,首先,自下而上收集數據并進行分析,作為設定總量的依據,然后適當調整以反映行業間相互作用效應,及覆蓋行業對完成自上而下減排目標的預期貢獻,許多覆蓋范圍有限的碳排放交易體系均采用了混合法
[4]每單位抵消信用等價于一單位配額的減排量。《京都議定書》中約定的三種靈活市場化機制就定義了三種抵消信用,在國際排放交易機制(IET)下被稱為分配數量AAU的排放單位,清潔發展機制(CDM)下與發展中國家可獲得的核證減排量(CER)抵消信用,以及聯合履約機制(JI)下減排單位(ERU),以上機制的設計在各國之間創建了可相互鏈接的交易單位體系,促成減排目標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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