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支持行政機關對“兩高”企業實施依法監管
【谷騰環保網訊】最高人民法院即將實行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理模式;即將發布長江、黃河環境資源案件審判兩個專門的會議紀要;還將適時出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意見》司法政策性文件等。
這是記者10月28日從最高法新聞發布會上獲知的消息。這場發布會的另一個重頭戲是發布《關于新時代加強和創新環境資源審判工作 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目的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服務“十四五”規劃綱要的全面實施。
《意見》全文共分為五部分20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臨萍出席發布會并詳細解讀了《意見》。
加大對重點區域涉能源結構調整案件審理力度
“十四五”時期,我國生態文明建設進入了以降碳為重點戰略方向、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實現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由量變到質變的關鍵時期。為此,《意見》強調助力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并提出以下四方面要求。
一是提高自然資源產權司法保護水平。依法審理各類自然資源權屬案件,統籌協調生態環境保護與資源集約節約開發利用,服務構建統一自然資源交易市場。
二是加大對水資源的司法保護力度。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水環境、水生態等違法犯罪,強化取水許可審批等司法監督,妥善處理涉水權交易糾紛。將水資源司法保護主動融入區域重大戰略。
三是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準確把握碳排放權、碳匯、碳衍生品等涉碳權益的法律屬性,依法審理相關案件,助力形成清潔低碳安全高效能源體系。加大對重點區域涉能源結構調整案件的審理力度,嚴格落實減污降碳協同治理。
四是服務產業結構綠色優化升級。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對高耗能、高排放企業實施依法監管,依法審理相關企業改制、整合、破產案件,完善退出機制。加大綠色創新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支持發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等金融工具,助力綠色發展。
依法審理涉環評案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
新時代加強和創新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總體要求是什么?《意見》明確,要圍繞建設有中國特色國際影響力生態環境司法保護體系的總目標,加強司法能力建設,全面落實民法典綠色原則和綠色條款,推動信息化技術與環境司法深度融合,不斷深化國際環境司法交流。
為深入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民生福祉觀,《意見》提出,將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依法嚴厲打擊污染環境違法犯罪,妥當處理各類環境民事行政糾紛。依法審理涉環境影響評價案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權益和環境權益。
將推動城市人居環境持續改善。依法審理涉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案件,推動建設用地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妥善處理涉城市改造、垃圾分類、生態景觀建設等相關糾紛。
將服務建設生態宜居的美麗鄉村。依法嚴厲打擊非法占用、污染耕地等違法犯罪,依法審理涉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案件。加大對傳統民居、古村落、古建筑的司法保護力度,助力打造美麗鄉村。
此外,《意見》還強調健全環境資源審判制度體系。包括完善統一涉自然資源案件審判的法律適用,構建類型化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體系,健全審判程序和實體規則;強化跨部門聯動治理,完善司法協作機制,建立全國環境資源審判信息平臺,構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環境資源案件審理制度等。
推動構建與區域定位不符的資源開發利用退出機制
為深入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整體系統觀,《意見》專門強調推動構建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并提出了六方面要求。
強化生態系統綜合保護。依法嚴厲打擊各類破壞生態違法犯罪,妥善處理涉休耕輪作、退耕還林還濕、海洋工程項目建設引發的矛盾糾紛,保護山林、河湖、草原、濕地、沙漠和海洋生態環境。
切實保護生物多樣性。依法審理涉遺傳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多樣性司法保護案件,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生態環境。
助力打贏長江十年禁漁持久戰。嚴格按照長江保護法劃定的干流和重要支流范圍,加大對禁漁工作的司法保障力度。依法嚴厲打擊各類涉漁違法犯罪,妥善處理漁民轉移安置、轉產轉業引發的糾紛。
助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不斷改善。依法保護黃河源頭、黃河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中下游三角洲濕地等重要生態系統,促進黃河污染治理和水土保持水平同步提升。
保障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依法嚴厲打擊各類破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推動構建與區域定位不符的資源開發利用退出機制。保障長城、大運河、長征、黃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統籌自然遺跡與人文遺跡、民俗文化一體化保護。
筑牢生態安全司法屏障。依法審理涉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修復保護相關案件,加大對生態極度脆弱區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力度,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格局。
■ 追問——
將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作為民事審判重要價值考量
中國環境報:人民法院在統一環境資源審判法律適用方面有什么舉措?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李明義:近年來,我們陸續出臺一批重要司法解釋和政策性文件。配合民法典施行,全面修正環境公益訴訟、環境侵權、礦業權、檢察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司法解釋。
下一步,我們要把全面深入落實民法典綠色原則和綠色條款作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的一項重點工作,妥當運用綠色原則解釋法律條款、填補法律漏洞,切實將是否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作為民事審判的重要價值考量。
深入研究環境資源審判理論和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不斷完善統一的環境資源案件裁判規則體系。牢固樹立保護與發展并重的理念,根據不同地區生態環境特點、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統籌刑事、民事、行政責任,合理運用裁判執行方式。定期推出高質量的典型案例,充分發揮案例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的功能。
在具體工作方面,目前正在制定林權、環境保護禁令、生態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等司法解釋,規范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環境資源案件審理制度,并將適時出臺環境資源案件審判綜合性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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