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治理要區分公共服務性與經營服務性
【谷騰環保網訊】為什么垃圾治理要區分公共服務性與經營服務性呢?
一、垃圾治理定性決定其供給和組織、運行、經費保障
如果垃圾治理屬于公共服務,垃圾治理服務的供給者就是政府,垃圾治理的組織方式是政府運作和市場導向的政府監督企業運作,垃圾治理項目或國有企事業運營或公私合營,垃圾治理資金主要來自財政。如果垃圾治理屬于經營性服務,垃圾治理服務的供給者就是經營企業,垃圾治理的組織方式是市場化運作,垃圾治理項目由企業自負盈虧經營,垃圾治理資金主要來自垃圾排放費。
二、垃圾治理事務既有公共服務又有經營性服務
從政治經濟層面看,垃圾治理為生產生活服務,表現在2個方面:一是保障生產者和生活者的垃圾排放權,促進垃圾源頭減量與排放控制,二是妥善處理已排放的垃圾,保障生產和生活的可持續發展,事關國計民生,應該定性為“公共服務”。從垃圾治理的具體事務看,垃圾治理的事務涵蓋垃圾的物質處理事務和社會協調事務2方面,向社會提供與垃圾相關的服務,實現“減量、循環”資源目標、“環保、低碳”環境目標和“正義、公平”社會治理目標。其中,社會協調事務及指向環境目標和社會治理目標的事務可以歸入公共服務,物質處理事務和指向資源目標的事務可以歸入經營性服務。
三、垃圾治理定性關乎垃圾治理的公允
經營性生產的產業垃圾的治理應定性為經營服務。要求生產者在追求私利的同時應承擔生產者的延伸責任,自主自覺地將垃圾治理逆生產融進商品正生產,實現垃圾“減量、循環”目標和綠色低碳生產;即使生產者委托他人治理產業垃圾,也應承擔產業垃圾治理責任;否則,便失公允。不能把經營性生產的產業垃圾的治理定性為公共服務,由財政保障。公共服務性生產的產業垃圾的治理可以順理成章地定性為公共服務。典型情況是教育、醫療、政府機關等單位產生的垃圾的治理應歸口到公共服務,由財政保障。
生活垃圾治理的定性歷來具有爭議。發改、財政部門傾向于把生活垃圾治理定性為經營性服務,《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要求“按照垃圾處理產業化的要求,環衛企業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2020年國家發改委第7號公告《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2020版)》將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定性列入“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但住建、環保部門傾向于把生活垃圾治理定性為公共服務,《國務院批轉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9號)要求“把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切實加強全過程控制和管理”。其實,從普惠性考慮,因為人人生活人人產生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治理歸入公共服務也算公平合理。
四、垃圾治理定性關乎垃圾治理的效率
從提高垃圾治理效率考慮,應盡可能多地將垃圾治理事項定性為經營服務,市場能解決的堅決采用市場型,市場不能獨立解決的采用市場導向型,只有市場失效的才采用政府運作型。即使生活垃圾處理也應回歸經營服務本位,并通過垃圾處理作業一體化促使垃圾處理者直接向垃圾處理服務的需求者收取垃圾處理費和自負盈虧,收費標準應該按照補償垃圾處理成本和合理盈利原則核定(《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
從生活垃圾協同處理產業垃圾考慮,也應盡可能多地將生活垃圾處理事項定性為經營服務,統一垃圾處理定性以便打通垃圾協同處理通道。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廠不能協同處理一般工業垃圾、秸稈等可燃垃圾的主要原因,除體制割裂外,就是兩者的定性不同導致協同處理通道阻礙。
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定性為公共服務而產業垃圾處理定性為經營服務,生活垃圾處理企業向政府收取垃圾處理費,且現行的垃圾處理費標準沒有考慮協同處理產業垃圾的影響,即使垃圾處理者不向政府收取協同處理垃圾的處理費,也會造成財政流向經營性生產者,顯然,財政不能用于補貼經營性生產者的產業垃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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