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干擾自動監測設施 拘!
【谷騰環保網訊】案件回顧
2021年10月13日,臺州市生態環境局玉環分局執法人員在對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歷史數據巡檢時,發現自2021年8月份以來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標排口排水時,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因子濃度波動幅度存在異常的情況。10月14日上午,臺州市生態環境局玉環分局執法人員再次查閱在線監控系統發現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排水,化學需氧量、氨氮的數值依然存在異常情況,隨即對該企業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檢查時企業標排口已完成排水,標排口邊上有一個裝滿淡黃色液體的塑料圓桶,桶內液體與標排口內的廢水除顏色較淡外其他性狀高度相似,且設置在標排口貯存池位置的自動監控設施有移動痕跡,并在標排口的轉角處發現一個移動式水泵及鋼絲軟管,移動式水泵和鋼絲軟管內殘留有水漬。
執法人員立即調閱企業視頻監控記錄,發現10月13日16時前后有2名企業工作人員使用過移動式水泵,后續結合視頻監控、廢水監測數據、歷史自動監控數據以及對涉案人員的調查,查實該企業污水站操作工將部分處理好的廢水使用移動式水泵抽取至塑料圓桶內并加入自來水進行稀釋,在標排口開始排水時將廢水自動監控設施的采樣潛水泵放入塑料圓桶內導致廢水自動監控設施不能抽取標排口真實排放的廢水,干擾自動監控設施對廢水標排口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兩個污染因子的正常監測,涉嫌干擾自動監測設施。
處罰情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七項,玉環市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作為2021年臺州市重點排污單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10月15日,臺州市生態環境局玉環分局將該案件移送玉環市公安局處理。10月19日,玉環市公安局已對該企業EHS總監吳某剛,工作人員楊某、劉某慶、呂某文、張某、潘某進等6名涉案人員實施刑事拘留。
以案釋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七項: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干擾自動監測設備,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案件啟示
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是生態環境部門了解企業是否達標排污的重要監管方式之一,也是督促企業達標排污的“緊箍咒”。污染源自動監控的存在,是倒逼企業在污染物的處理技術、處理工藝、管理細節等方面上下功夫,積極采取各類有效的治理措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而本案件中,涉案人員環境保護意識淡薄,在“下功夫”方面使用錯了方向,未能承擔好環境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付出了相應的代價。此案件的處置,不僅彰顯了生態環境部門嚴查違法行為的決心與力度,也給企業經營者和管理者敲響一記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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