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切實依法做好重大投資項目環評保障工作
【谷騰環保網訊】“2021年,各級人民法院堅持以構建具有中國特色和國際影響力的環境資源審判體系為主線,以推進審判專業化建設為抓手,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各項工作邁上新臺階。”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21)》《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21)》及2021年度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完善生態環境案件裁判規則體系
《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21)》指出,2021年,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各類案件,全面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
具體來說,堅持罪刑法定原則,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大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維護國家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安全,受理環境資源刑事一審案件39023件,審結35460件。
嚴格貫徹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探索適用懲罰性賠償,依法追究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共受理環境資源民事一審案件185468件,審結167055件。
充分發揮行政審判預防和監督功能,支持、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及時履行監管職責,共受理環境資源行政一審案件73001件,審結62826件。
加強環境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審理,切實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環境權益,共受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5917件,審結4943件;共受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169件,審結137件。
同時,《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21)》顯示,為落實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家戰略,依法審理涉遺傳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多樣性司法保護案件,發布“綠孔雀保護”預防性公益訴訟案等首批7個生物多樣性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明確生物種群及其生存環境司法保護的裁判規則。
2021年,最高法起草關于嚴懲盜采礦產資源犯罪的意見,整治和防范盜采礦產資源行為,維護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服務綠色低碳循環發展,召開專題研討會研究碳排放權交易糾紛司法規則,起草司法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指導意見、審理涉森林資源民事案件司法解釋等;出臺貫徹《長江保護法》實施意見,召開長江和黃河、大運河、南水北調工程流域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推進會、發布相關紀要及典型案例,推動大江大河等重點流域區域系統保護和治理。
此外,人民法院不斷完善生態環境裁判規則體系,出臺加強和創新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及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規定、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等,進一步加強司法政策頂層設計,完善法律適用規則。
生態環境刑事案件數量呈現普遍下降態勢
據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統計,全國法院2021年環境資源刑事一審案件收案36013件,結案35460件,與上一年相比,收案量與結案量同比下降4.33%、6.15%。
“經對2021年度7076件環境資源刑事一審裁判文書的分析,從案件的整體數量、地域分布、分罪名統計、案件質量等角度,觀察到環境刑事審判的一些新情況。”由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研究中心、清華大學環境資源與能源法研究中心共同完成的《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21)》顯示,在地域分布上,廣西、湖南、云南、江西等生態環境要素富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生態環境犯罪刑事案件數量居于前列;吉林、遼寧、山東等省份的案件數量在全國排行中有較大程度的前移;西藏、海南、北京、天津等省(自治區、直轄市)案件數量仍維持在較低區間。
雖然2021年度法院審結的污染環境犯罪案件數量大幅下降,但山東、江蘇、廣東、河北、河南等經濟大省的污染環境犯罪案件數量仍居于前列。“總體上看,環境刑事案件數量呈現普遍下降態勢,生態要素的富集程度與自然資源稟賦以及人口等自然指標仍然是影響生態環境犯罪刑事案件數量的主要變量因素。”《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21)》認為,客觀上,新冠疫情的持續和嚴格的防控措施對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有一定抑制作用,制約了相關生態環境犯罪行為的發生。主觀上,經過近年來不斷加大刑事法律手段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運用力度,對于遏制和預防犯罪也發揮了積極作用。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比重穩中有升
2021年是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第六年,《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提供了實體法依據。這一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又有何特征?
“整體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穩中有升。” 《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21)》顯示,從行使主體來看,縣(區)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最多,說明行使主體從省、市級政府向縣(區)級下沉。從義務主體來看,以自然人為賠償磋商義務人與訴訟被告的案件共46件,占比65%,體現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精細化發展方向。
同時,磋商成為認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主導程序,磋商結案的案件占比逐年上漲,在案件數量和履行情況方面均占優勢。在審理的71件案件中,運用磋商程序確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案件67件,占比高達94.37%。磋商失敗,欲通過訴訟程序確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案件僅4件,占5.63%。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制度優勢明顯,程序還需優化。”《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21)》建議,應在《民法典》實施過程中,準確釋義“綠色原則”規范含義,增強環境立法的補充適用作用,實現“綠色條款”與環境法的有效銜接和對“綠色條款”的補充完善,保障環境保護民事規則協調順利地運行。
典型案例體現環境資源審判鮮明特色
為全面展示2021年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最高法還同時發布了2021年度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記者了解到,本次發布的15個案例,涵蓋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及生態環境修復執行各個類型,涉及環境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資源開發利用、氣候變化應對以及環境治理與服務相關領域,所涉生態要素多、保護范圍廣、程序復合程度高、探索創新意識強,集中體現了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的鮮明特色、專業要求和功能作用。
如,被告人周某榮等二十八人污染環境案,是因其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引發的刑事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對非法生產、倒賣、運輸、處置各環節犯罪進行全面追責,徹底斬斷橫跨浙蘇皖三省的精餾殘渣非法處置產業鏈,同時對被告人適用禁止令和從業禁止,充分起到了對環境的預防性保護效果。
再如,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訴山東某汽車制造有限公司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是汽車制造企業生產車輛尾氣排放不達標引發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創造性地從減少污染物排放量抵消超標排放量視角出發,促使被告企業以捐獻新能源電動車用于公益事業的方式實現生態修復。
此外,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海晏縣某養殖示范牧場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系由青藏高原區域畜牧養殖企業牲畜排泄物外泄損害環境引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進行司法確認,對于以司法保護青藏高原生態環境、維護大江大河源頭生態屏障具有一定示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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