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山一起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宣判!
【谷騰環保網訊】近日,鶴山法院對一起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謝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下同)15000元,退出違法所得9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21年7月初,被告人謝某與劉某(另案處理)密謀,由劉某將其經營的某化工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交給謝某非法處置。7月2日,謝某明知謝某輝(另案處理)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仍委托謝某輝,由謝某輝駕駛箱式貨車到某化工公司運輸用白色噸袋包裝好的危險廢物5.41噸。7月4日凌晨,謝某輝駕駛箱式貨車將上述危險廢物5.41噸傾倒在鶴山市江門大道某路面上,嚴重污染環境。謝某從中獲利9000元。2021年9月,謝某被抓獲歸案。目前,劉某已支付35萬元用于清理涉案的危險廢物。
經鑒定,上述被傾倒的白色噸袋內物質屬于危險廢物。該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謝某退出違法所得9000元并積極繳納罰金。
鶴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其退出違法所得并繳納罰金,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危險廢物屬于有毒物質,長期放任有毒有害物質泄露、流失、揮發,不僅對大氣、土壤、水體等外環境造成難以量化的損害,而且產生巨大的環境安全隱患,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和各企業單位,在處理危險廢物過程中,應當由專業人員收集并運送到有資質處理的部門進行處理,不能隨意丟棄、傾倒、處置,否則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如發現身邊有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可以撥打12369環境保護熱線或110進行舉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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