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通報2起東莞水污染環境違法案件!
【谷騰環保網訊】日前,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通報了2起東莞水污染環境違法案件,詳情如下:
【東莞】東莞萬江迅速查處利用移動軟管偷排廢水案
【關鍵詞】移動軟管偷排、行政拘留、信訪舉報
【摘要】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萬江分局通過對信訪案件接訴即辦,迅速查處某包裝制品公司利用移動軟管在非工作時間偷排廢水的環境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貳拾肆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施行政拘留,目前公安已立案處理。
一、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7日凌晨四點,萬江分局值班人員接到一宗群眾投訴某單位廢水偷排,隨后執法人員第一時間聯系群眾了解相關情況后,迅速前往現場進行檢查。經過地毯式摸排溯源,最終確定東莞市某包裝制品公司涉嫌存在生產廢水未經處理外排的違法行為。
經調查該單位主要從事PVC片材、塑膠盒、紙箱的加工生產,設有印刷機等設備,印刷機產生廢水配套清洗廢水收集池。清洗廢水通過抽水泵和移動軟管#1抽至墻邊設置的塑料集水箱內,塑料集水箱底部有排水閥門(處于開啟狀態),開啟的排水閥門通過移動軟管#2連接至塑料集水箱旁的排放口#1,排放口#1連接廠區內雨水排放口#2和廠區外的雨水排放口#3,生產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附近河涌內。掌握該情況后,萬江分局執法人員現場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排污行為,同時鎖定現場收集相關證據,對該案件作進一步調查處理。
經查,該單位利用大束捆綁直筒、紙板等原輔材料作掩護,將清洗廢水集水箱及移動軟管進行遮蔽,通過清洗廢水收集箱底部的閥門及移動軟管,將印刷機清洗廢水抽取到廠區內雨水管道,并通過該雨水管道排出廠外雨水道,其涉嫌利用移動軟管逃避監管偷排廢水。
二、查處情況
該單位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關于“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相關規定,萬江分局已對其立案查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關于“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該案件處罰期間處于《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規定》廢止與《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實施的過渡期,經討論,按照助企紓困原則,若市自由裁量處罰更輕,則按照市自由裁量標準處罰,即根據5.3規定,編制報告表的項目,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屬于初犯的,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2月25日對該公司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處貳拾肆萬元罰款。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萬江分局于2022年3月15日將該案件移送萬江公安分局。經多次聯情研判,萬江公安分局已立案受理,并傳喚嫌疑人到案配合調查。
三、案件啟示
(一)信訪投訴問題接訴即辦,快速鎖定違法證據。強化社會監督力量,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高效、全面掌握信訪內容,快速分析研判并制定處理方案,堅持“民有所呼、我有所應”。此案中違法企業選擇了非工作時間偷排,萬江分局接到群眾舉報后第一時間派員辦理,及時固定違法排污證據。
(二)建立協作聯動機制,打造精干高效執法隊伍。萬江分局組建了由6名執法人員和30名專管員組成的3個執法檢查隊伍,以“5+2”“白+黑”模式開展高強度、多頻次、突擊式的聯合執法行動,從嚴從速打擊主觀惡意環境違法行為。
(三)暢通信訪舉報渠道,強化案件辦結實效。繼續大力宣傳環境違法有獎舉報政策,鼓勵內部舉報,讓監管的利劍高懸,進一步從源頭防控、過程監管堵上偷排行為的漏洞。
上圖為開啟的塑料集水箱底部的排水閥門
上圖為移動軟管#1
上圖為該單位偷拍廢水示意圖
【東莞】東莞道滘查處某無證電鍍作坊超標排放重金屬廢水案
【關鍵詞】無證電鍍作坊;重金屬超標;生態損害賠償
【摘要】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道滘分局查處某無證電鍍作坊超標排放重金屬案件實施“雙罰制”,并對廢水重金屬超標排放涉嫌污染環境犯罪的行為移送公安部門偵辦。此外,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同步啟動生態損害賠償程序,經賠償磋商,與涉案人李某同意分期支付相關賠償金。
一、案情簡介
2020年4月30日,根據有獎舉報線索,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道滘分局聯合公安分局對道滘鎮粵暉路某無證電鍍作坊進行查處,該作坊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未辦理環保相關手續,主要從事五金制品表面處理,設有電鍍、清洗、拋光等工序和電鍍池2個、拋光機5臺等生產設備。該作坊將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經車間收集池及PVC管泵至園區下水道,經下水道排入東洲頭河。執法人員現場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作坊電鍍車間收集池的廢水進行采樣檢測,《監測報告》顯示該涉案加工作坊電鍍清洗廢水總鉻超標985倍、六價鉻超標4599倍。
2021年11月,第三方出具的《東莞市道滘鎮李某無牌電鍍作坊涉嫌環境污染事件環境損害評估報告》顯示,經過現場調查及監測結果分析,本次事件排放廢水(主要含總鉻、六價鉻、鎳、鉛、銅、pH 值)屬于“有毒物質”,具有毒害性。經核算,李某無牌電鍍作坊排放清洗廢水事件環境污染損害數額總計為114870元,其中生態環境損害費用14400元,應急監測與事務性費用100470元。
二、查處情況
該作坊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關于“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關于“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和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針對該行為,道滘分局于2020年5月14日進行了立案。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關于“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關于“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分別于2020年9月7日和11月2日依法對其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李某處肆拾萬元和壹仟壹佰柒拾叁元玖角的罰款。
該作坊廢水超標的行為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8條規定的行為,根據《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犯罪。道滘分局于2020年6月18日將案件線索移交道滘公安分局立案處理,公安分局于2021年10月25日對李某取保候審,為期1年。
2022年4月15日,市生態環境局針對該作坊生態環境損害費用114870元擬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建議書》,經多次溝通,4月24日,李某與市生態環境局簽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同意其于2022年10月24日前分4期支付生態損害賠償金11.487萬元。目前,已支付一期。
三、案件啟示
1.強化取證,確保證據鏈條完整。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該作坊正在生產,盡管實際經營者李某并未在現場,但通過對相關操作工和房東進行詢問以及對該作坊電鍍車間收集池的廢水進行采樣監測,結合排污現場相片及視頻,相互印證該作坊的違法行為,確保證據鏈條的完整性,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準確。
2.用足措施,有力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針對本案中該作坊非法生產、違法排污的主觀惡意情形,生態環境部門除做出相應處罰之外還充分利用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措施,嚴懲相關責任人,有力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以此形成有效威懾,督促企業或個人守法經營、依法生產。
3.賠償磋商,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根據賠償工作指引及環境損害評估報告等相關材料,按照“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原則,充分理解經營者困難的實際,經溝通磋商,允許當事人對生態損害賠償費用分期支付,同時對其進行環保法律的宣講教育。
該電鍍作坊的電鍍車間收集池取水樣相片
該電鍍作坊的電鍍車間總電源現場查封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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