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廠TP超標被罰12萬 環境局:日均值不是免于處罰的依據!
污水廠即時取樣超標被處罰12萬
茂 名 市 生 態 環 境 局
行政處 罰決 定 書
信宜市青葉環保有限公司:
【谷騰環保網訊】我局于2022年4月26日對你公司運營的***水質凈化廠進行檢查,并委托茂名市高州生態環境監測站監測人員對該廠廠內廢水排放口的外排廢水進行采樣監測。2022年5月18日,茂名市高州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報告編號:茂名高環監字(2022)第05-013號)顯示你公司運營的***水質凈化廠外排廢水中總磷濃度為0.774mg/L,超過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限值。
以上事實有《茂名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查)筆錄》、《茂名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信宜分局)》、《監測報告》(報告編號:茂名高環監字(2022)第05-013號)及現場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我局于2022年6月8日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茂環(信宜)告字〔2022〕6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權。我局依申請召開聽證會,你公司提出以下意見:1.應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中“4.1.4 取樣與監測 4.1.4.2 取樣頻率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樣,以日均值計”進行取樣。2.自行采樣監測數據與《監測報告》的監測結果數據相差較大,對即時采樣、采樣過程的規范性有異議,請求不予行政處罰。經研究,我局不予采納你公司提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意見,理由如下:1.依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2.監測機構全采樣過程均按照技術規范操作,有拍照、錄像等證據,并且監測機構有資質認定,相關采樣人員、分析人員均有上崗合格證,監測數據具備真實性和準確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并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2.7.1裁量標準,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你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處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120000.00元)的罰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繳納罰款前,請到茂名市生態環境局信宜分局開具《茂名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茂名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7月4日
即時取樣能否作為處罰依據?
對于即時取樣與日均值作為處罰依據的爭論由來已久,最經典的莫過于2019年北京四中院的判決書!
北京四中院:一次取樣監測的數值不能認定超標!
2020年6月29日,北京四中院召開2019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暨十大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其中第三個案例是關于一次采樣是否可以作為判定污染物超標的證據問題!
北京某公司訴天津市寶坻區生態環境局環保行政處罰案
【裁判要旨】
地方環境保護部門門在水污染防治行政執法中應依法執行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并按照地方標準確定的檢測方法對水污染物進行檢測。
【基本案情】
2016年,北京某公司與案外人天津市某鎮人民政府簽訂了《天津市寶坻區某鎮工業園污水處理站托管運營合同》,合同約定由北京某公司運行和管理某鎮工業園污水處理站,北京某公司負責污水處理廠出水達到設計標準出水水質,出水執行《農田灌溉水質標準》中旱作物水質標準。后經提標改造,達到天津地標C的排放標準。天津市寶坻區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寶坻環境局)在2018年6月12日的環保檢查中,對某鎮工業園污水處理站的出水一次取樣監測,總磷排放濃度為0.68mg/L,認為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中C標準規定的總磷排放濃度為0.5mg/L,故認定超標排放。寶坻環境局認為北京某公司違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處罰款人民幣拾萬元整的行政處罰。北京某公司不服該處罰決定,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天津鐵路運輸法院判決撤銷被訴處罰決定。寶坻環境局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裁判結果】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環境保護法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寶坻環境局作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具有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等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的法定職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為日均值,采樣頻率為至少每2小時一次,取24小時混合樣。寶坻環境局以一次取樣檢測的數值認定北京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繼而作出被訴處罰決定,違反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故被訴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關于寶坻環境局提出的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17年修正)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本市實行水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管理制度。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應當符合嚴于國家標準的本市地方標準;本市地方標準沒有規定的,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應當符合總量控制指標。本案中,天津市環境保護局、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發布的DB12/599-2015《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系天津市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所作的特別規定,屬于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一審法院適用該標準認定一次取樣監測的數值不能認定超標并無不當,故對寶坻環境局的該項上訴理由不予采納。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故判決駁回寶坻環境局的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 2017年修正)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本市實行水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管理制度。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應當符合嚴于國家標準的本市地方標準;本市地方標準沒有規定的,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應當符合總量控制指標。《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8號)第三十七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在水污染防治領域,環境保護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8918-2002 )區分了即時采樣與取混合樣兩種檢測方法,并將后者確立為我國水污染物的檢測方法,這種檢測方法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天津市環境保護局、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發布的DB12/599-2015《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系天津市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所作的特別規定,屬于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在水污染物檢測方法上,該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的規定一致。綜上,在地方性法規對適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且在國家標準及地方標準對檢測方法有明確要求的水污染防治領域,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施行環境保護政策,應在執法中嚴格遵循國家標準及地方標準。否則不僅違反相關技術規范,也導致執法標準不確定和不可預期,從而加重企業負擔,違反依法行政原則。
環境部:即時取樣可以作為處罰依據!
關于一次取樣問題其實在2007年環保總局就做出了回復,并在近年發出了2次關于現場即時采樣數據是否可以作為處罰依據的復函:
附件:
《關于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排污監測方法問題的解釋》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16號
近來,一些地方環保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向我局詢問在環保執法和監督管理工作中,如何適用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排放限值等問題。鑒于該問題具有普遍性,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現就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對排污單位的監測方法問題解釋如下: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排放標準具有強制實施的效力,必須執行。遵守排放標準是排污單位法定義務。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的技術依據,在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均不得違反排放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環保部門在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環保工作人員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回復一:
《關于“現場即時采樣”監測數據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
(環辦政法函[2017]1624號)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于城鎮污水處理廠“現場即時采樣”應如何認定的請示》(川環[2017]49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2007年2月27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關于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排污監測方法問題的解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16號),規定:“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的技術依據,在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均不得違反排放標準中的有關規定。”該公告現行有效。城鎮污水處理廠“現場即時采樣”即為一次性采樣,根據該公告的規定,其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的證據。
特此函復。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7年10月27日
回復二:
《關于環境行政處罰即時采樣問題的復函》
(環辦法規函[2018]1246號)
天津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中規定的即時采樣予以明確的請示》(津環保法報[2018]86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
2007年2月27日,我部作出《關于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排污監測方法問題的解釋》(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16號),規定:“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的技術依據,在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均不得違反排放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據此,現場即時采樣是指現場檢查時可以取一個樣品進行監測,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該樣品的采集需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進行。
特此函復。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8年11月5日
即時取樣超標被處罰注定是大概率的,無法改變的結果!
但是!雖然北京四中院判決被入選了典型案例,但是筆者查閱了很多處罰書和判決書,現實中執法部門依舊按照《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8號)作為依據做出處罰,而且起訴中判定污水廠勝訴的很少,所以,北京四中院的判決只能說是少數的案例!
即時取樣超標被處罰注定是大概率的,無法改變的結果!
所以,做環保千萬不要抱著僥幸的心理,一次不經意的超標,可能導致很重的處罰!前幾日,有做運營的小伙伴跟筆者抱怨說,干環保風險太大了,什么責任都是污水處理廠的!無言以對,只能跟安慰道:環保不易,且行且珍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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