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2022年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典型案例
更新時間:2022-09-21 15:18
來源:山東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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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騰環保網訊】2022年,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在全省開展深入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加強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聯勤聯動,積極利用大數據分析、視頻監控等非現場監管手段發現問題線索,集中查辦了一批環境違法犯罪案件,堅決守護生態環境安全底線,推進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為保持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從嚴懲處的高壓態勢,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省生態環境廳整理了第六批10起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查處典型案例,并對淄博、棗莊、東營、濰坊、濟寧、泰安、德州、聊城、菏澤市生態環境部門相關辦案單位提出表揚。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典型案例1
淄博寶塔鈣業有限公司擅自調低標氣濃度參數,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9日,淄博市生態環境局淄川分局執法人員會同第三方專家對淄博寶塔鈣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異常,數據分析儀歷史日志顯示標氣濃度參數多次被修改。調閱視頻監控錄像,發現以上歷史日志參數修改時段,自動監測設備運維人員均在分析儀旁邊進行操作,導致同時段企業校準系數出現變動。經查,該企業人為調低一氧化氮標氣濃度參數,縮小校正系數,從而降低外排廢氣氮氧化物自動監測顯示濃度。
二、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淄博市生態環境局淄川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
三、案件啟示
持續加大自動監測數據質量管理和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打擊干擾自動監測數據和弄虛作假行為,牢牢守護生態環境安全底線,推進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典型案例2
山東福藤食品有限公司滕州肉聯廠通過稀釋水樣,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簡介
2022年6月至8月,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公安廳開展“兩打”行動,組織16市交叉檢查。菏澤市生態環境局對山東福藤食品有限公司滕州肉聯廠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污水處理站生化池中絮狀污泥幾乎不可見,但自動監測歷史數據和實時數據均達標。執法人員立即進行排查,發現該公司氣浮機水箱旁存在一軟管,2022年3月份以來,企業工作人員利用軟管向氣浮機水箱加入自來水稀釋排放廢水,后經過廢水自動監測設施監測后排放。
二、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棗莊市生態環境局滕州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
三、案件啟示
對建設有污水處理設施和安裝自動監測設施的企業,通過對污水處理生化系統檢查和自動監測數據綜合分析,發現可能存在的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及時開展現場排查,精準鎖定違法證據。
典型案例3
東營市恒基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擅自停運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8月,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公安廳開展“兩打”行動,組織16市交叉檢查。濰坊市生態環境局通過環境監測監控系統和全國排污許可證信息管理平臺非現場巡查發現,東營市恒基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自動監測數據異常。7月30日,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正在生產,排氣簡有大量煙氣排放。脫硫循環水池循環泵處于開啟狀態,但脫硫循環水池內脫硫水PH值為1.09;自動監測設施及數據傳輸設備均處于斷電狀態;現場人工監測二氧化硫排放濃度平均值為2540mg/m3,超標49.8倍。
二、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東營市生態環境局墾利區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
三、案件啟示
網上巡查,精準鎖定,提高執法效能。通過拓展非現場監管手段,充分利用環境監測監控系統排查異常信息,發現恒值、零值、數值波動小、采樣時間固定等異常情況,結合排污單位產排污情況、治污設施運行等信息,鎖定疑似環境違法排污單位,實現精準執法。
典型案例4
東營市廣饒盛源食品有限公司擅自替換水樣,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8月,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公安廳開展“兩打”行動,組織16市交叉檢查。濰坊市生態環境局通過環境監測監控系統和全國排污許可證信息管理平臺非現場巡查發現,廣饒盛源食品有限公司處于生產狀態但外排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自動監測數據無明顯變化且數值偏低。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自動監測設施站房內化學需氧量和氨氮采樣管被人為剪斷,無法抽取外排廢水;采樣管接入盛有自制水樣的塑料瓶內,測試分析的樣品為自制水樣,干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二、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東營市生態環境局廣饒縣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
三、案件啟示
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聯勤聯動,第一時間控制違法犯罪嫌疑人,防止串供;第一時間固定證據,防止滅失;現場共同研判案情,形成完整證據鏈。通過比對外排廢水和自制樣品濃度差異,坐實企業干擾自動監測設施運行的違法犯罪事實,直擊案件辦理難點,為同類型案件辦理提供有效思路。
典型案例5
諸城市魯盛建材有限公司擅自斷開采樣管路,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1日,根據自動監控數據異常線索,濰坊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對諸城市魯盛建材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隧道窯正在生產,配套的煙氣脫硫系統循環噴淋液PH值為1.92,呈強酸性,無法有效脫硫,脫硫煙氣自動監測設施采樣管被人為斷開,用鐵絲鉤吊,自動監測系統顯示二氧化硫濃度為0.52㎎/m³,經人工比對監測,二氧化硫實際排放濃度為498㎎/m³,超標8.96倍,自動監測數據嚴重失真。將采樣管恢復連接后,再次進行比對監測,人工監測與自動監測數據基本吻合。
二、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濰坊市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
三、案件啟示
通過環境監測監控系統平臺篩選出自動監控數據異常線索,精準發現環境違法犯罪線索,市縣兩級執法機構開展聯合行動,及時固定證據。
典型案例6
青州艾比特汽車零配件有限公司通過稀釋水樣,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4日,濰坊市生態環境局青州分局開展非現場巡查發現,青州艾比特汽車零配件有限公司自動監測歷史數據異常。經查,該企業工作人員于2022年3月29日駕駛叉車將一噸桶自來水直接排入自動監測設施取樣口處,并關閉下游污水排放閥門,致使自動監測設施采取樣品為自來水和污水混合物,降低外排廢水化學需氧量自動監測數據。
二、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濰坊市生態環境局青州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
三、案件啟示
發揮視頻監控“千里眼”的作用,在前期遠程篩查問題基礎上現場驗證,有效固定了違法事實。同時,與公安機關緊密協作,及時移交案件線索,有效防范互相串供、滅失證據等情況的發生,將案件辦成鐵案,提高案件偵破效率。
典型案例7
濟寧正合玻纖有限公司擅自停運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8日,濟寧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現場檢查發現,濟寧正合玻纖有限公司2022年5月28日至6月5日多個時段存在自動監測瞬時值超標后數據缺失問題。經查,自動監測站房外一隱蔽角落存放一根頂部纏有膠帶的竹竿,站房窗戶可打開,配電盤存有反復摩擦的痕跡,站房值守人員一旦發現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瞬時值超標便打開窗戶,將竹竿伸進窗戶關掉數采儀電源,致使數據缺失,待自動監測數據恢復正常后再重新打開電源,數采儀恢復運行。
二、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濟寧市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
三、案件啟示
該案中企業自動監測數據缺失值為分鐘值,與自動監測小時值和日均值數據相比不易察覺,現場檢查時要對發現的異常情況詳細排查,深入分析,鎖定違法事實。
典型案例8
泰安市騰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通過稀釋水樣,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7日,泰安市生態環境局對泰安市騰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自動監測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數據異常。執法人員調閱該企業外排廢水自動監測站房視頻監控發現,該企業工作人員分別于2022年7月23日、7月25日、7月26日通過軟管將消防水注入廢水綜合排放口稀釋污水,7月26日之后企業未進行排水。經對廢水綜合排放口和氣浮排水池(池內為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的廢水)取樣監測,綜合排放口水樣化學需氧量為11mg/L、氨氮為1.22mg/L;氣浮排水池內水樣化學需氧量為121mg/L、氨氮為98.2mg/L,數據嚴重不符。
二、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泰安市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
三、案件啟示
根據排污單位行業特點,結合大數據分析、現場檢查和視頻監控等方式固定違法證據,嚴懲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有效提高了生態環境執法效能。
典型案例9
夏津縣峰通建材有限公司擅自關閉進氣閥,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8月,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公安廳開展“兩打”行動,組織16市交叉檢查。聊城市生態環境局對夏津縣峰通建材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多孔磚項目正在生產,煙氣自動監測設備未正常采樣,氣態污染物進氣轉子流量計未開啟,煙氣無法進入分析儀,執法人員打開進氣閥后,煙氣數據急劇升高。經查,7月28日下午,企業工作人員發現外排廢氣二氧化硫自動監測數據有超標趨勢,隨即進入站房關閉進氣閥門,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正常運行。
二、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德州市生態環境局夏津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
三、案件啟示
綜合利用現場檢查和視頻監控等,固定違法證據,查找涉嫌環境違法的問題線索,依法嚴厲查處自動監測數據造假行為,嚴守自動監測數據質量生命線。
典型案例10
單縣宏信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通過稀釋水樣,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2日,菏澤市生態環境局通過數據分析,發現單縣宏信冷凍食品有限公司自動監測數據異常,隨即對該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利用水泵直接抽取地下水,通過隱藏的管道排放至自動監測設施取樣口前端,抽取的水樣為地下水和污水混合樣品,致使自動監測數據化學需氧量降低了52%,數據嚴重失真。
二、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菏澤市生態環境局單縣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
三、案件啟示
事前通過技術手段對自動監測數據分析研判發現線索,結合現場檢查迅速找到問題點位,第一時間固定證據,使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無處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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