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通報2022年第三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谷騰環保網訊】現對2022年天津市第三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天津市某印務有限公司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15日,南開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市某印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廠房內的兩組膠印印刷機、一臺水性覆膜機、一臺切割機,使用膠印油墨進行印刷作業,該單位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廢舊墨盒由油墨經銷商上門回收,檢查未發現存有廢舊墨盒。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生產、銷售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失效、變質、不合格、淘汰、偽劣的油墨屬于危險廢物,廢物代碼900-299-12,危險特性為毒性。含有或沾染毒性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屬于危險廢物,廢物代碼900-041-49,危險特性為毒性或感染性。該單位未設置單獨的危險廢物貯存場所。
【查處情況】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該單位積極主動整改違法行為,了解到自身存在環境違法行為后立即停產,4月22日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危廢處理合同》,4月24日設立危廢貯存間并經執法人員現場復查合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經南開區生態環境局集體審議,對該單位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啟示意義】
通過幫扶教育,依法對該企業不予處罰,給予了企業容錯改錯的機會,保障了疫情下企業的正常經營和企業員工的生活,實現嚴格執法與幫扶教育的有機統一。
二、天津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7日,北辰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塑料制品生產線中加熱、發泡、擠出工序正在生產,配套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正在運行,但UV光氧凈化設施未開啟,車間門窗處于敞開狀態,與外環境連通,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廢氣通過門窗排放至外環境。
【查處情況】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經北辰區生態環境局集體審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單位處以罰款。
【啟示意義】
本案辦理程序規范,適用法律準確,對落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加強行政執法行為監督,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具有指導意義。
三、天津市某環保建材有限公司露天堆放易產生揚塵物料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18日,寧河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轄區內天津市某環保建材有限公司院內部分料堆露天堆放,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設備對現場進行調查取證,進一步明確料堆裸露范圍。經查,該單位裸露的料堆約11立方米,既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又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查處情況】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及《天津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物料數量≤50立方米,處罰區間為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規定,2022年1月10日,寧河區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單位處以罰款。
【啟示意義】
本案查處過程中采用無人機等新型行政執法裝備,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收集證據材料,提高測量精度,為實施行政處罰提供有力證據。
四、天津市某建筑材料廠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案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7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寶坻區的天津市某建筑材料廠進行檢查。該單位排污許可證中共計有2個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分別為顆粒物排氣筒(排放口編號:DA001)、隧道窯排氣口(排放口編號:DA002)。其中排污許可證顯示顆粒物排氣筒(DA001)對應的生產設施為粉碎機、破碎機和攪拌機等,廢氣治理設施為布袋除塵器。現場檢查時,該單位制磚車間的一臺對輥粉碎機正在運行,未配套建設布袋除塵器,其運行時產生的顆粒物等污染物未經DA001排放口排放,呈無組織形式排放至外環境,顆粒物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查處情況】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 2022年7月29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單位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三個月內完成整改,并處罰款。
【啟示意義】
本案為我市查處的第一起涉嫌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案,通過平臺數據分析找出違法線索,采取非現場執法和現場執法相結合的方式開展調查取證,對類似案件查處有較強的指導意義。
五、天津某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案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9日,天津市濱海新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收到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重點污染源監控系統短信預警,天津某公司循環水排口COD日均值濃度異常,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廢水在線監測站房存在以下問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備案表未上墻;氨氮清洗液不滿足七日測量需求;COD標液已過期,檢查時該標液仍處于正常使用狀態,未按照規定進行儲存;水質自動采樣器管路有結垢情況;數據采集儀器顯示時間與實際時間差14分鐘;以上情形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運行技術規范》(HJ355-2019)要求,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查處情況】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參照《天津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常用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十一類中關于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及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及運行管理制度的規定,后聽取該單位陳述申辯理由,鑒于該單位屬首次違法,且積極整改,經濱海新區生態環境局集體審議,對該單位從輕處罰。
【啟示意義】
強化非現場執法手段,利用工況用電、在線監測、無人機等非現場手段監管企業是日常執法檢查的重要方式和破解執法難題的重要手段,該案件線索來源于在線監控數據異常,是利用非現場手段發現問題的典型案件。
六、天津市某橡塑廠涉嫌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
武清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2022年8月24日按照市局“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對天津市某橡塑廠進行現場檢查。該單位年加工200噸塑料零件項目現狀環境影響評估報告顯示該單位VOCs年產生總量為0.022t。現場檢查時該單位1條擠出生產線正在生產,配套的布袋除塵+UV光氧處理設施正在運行,UV光氧處理設施內共有40根UV燈管,僅有2根UV燈管正常發光,其余均不能發光,該單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查處情況】
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按照《天津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常用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十三、其他類”大類中“(四)生產和服務活動違反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制度”小類中第42項,屬于“未按規定安裝并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情形,天津市武清區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單位處以罰款。
【啟示意義】
借助“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計劃,高效統籌監管執法活動,合理分類、科學配置監管執法資源,全面提高生態環境監管執法效能。武清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按照市局工作要求,將“雙隨機、一公開”作為生態環境監管活動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切實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擾,減輕企業負擔。聚焦發現和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切實解決重復檢查、隨意監管、執法不公問題,推進生態環境監管制度化、規范化。
七、蘇某某廢鉛蓄電池加工點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7月19日,市生態環境局接來訪群眾舉報北辰區青光鎮青光村北一院內有人非法收集、處置廢舊鉛蓄電池,將大量廢酸液傾倒至下水井內,造成嚴重環境污染。8月2日夜,北辰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聯合公安機關在北辰區青光鎮福廣路蹲守時發現一輛白色箱式貨車,貨車內有一個容量為300公斤的塑料槽,槽下有一個塑料水管連接到路邊無名水井中,槽中存放廢鉛蓄電池拆解后的廢液。該白色箱式貨車為蘇某某所有,蘇某某主要從事廢鉛蓄電池收購、拆解、變賣。拆解過程在箱式貨車中完成。現場檢查時,蘇某某等2人正在將塑料槽中存放的廢鉛蓄電池中的廢液通過水管向路邊無名水井進行排放,槽內還有部分未排放完的廢鉛蓄電池廢液,無名水井中存有部分已排放的廢鉛蓄電池廢液,現場明顯聞到酸液的氣味。經現場取樣檢測,檢測結果顯示廢液pH值<2(無量綱),鉛含量為10.3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12/ 356-2018)中規定的鉛最高允許排放濃度19.6倍。
【查處情況】
蘇某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三項有關規定,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犯罪。北辰區生態環境局已于2022年8月3日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受理立案并開展偵查工作。
【啟示意義】
密切與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溝通和協調,對案情重大、影響惡劣、后果嚴重的環境違法犯罪案件實施專案查辦。同時,通過有獎舉報機制,鼓勵民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事業,而形成群防群治的社會問題解決機制。
八、天津某技術有限公司涉嫌私設暗管偷排有毒有害物質案
【案情簡介】
2022年7月6日,天津市靜海區生態環境局對天津某技術有限公司進行檢查。該企業東南角車間內水洗工序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由水洗槽北側導流槽內的地漏排向車間西側觀察井內,再由觀察井排入污水井后向市政管網排放。經對該企業東南角車間水洗工序偷排的廢水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水洗工序偷排廢水中總鎳濃度達到22mg/L,超出天津市地方標準十倍以上。
【查處情況】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符合通過暗管偷排有毒物質的認定,天津市靜海區生態環境局已將該案件移送公安局靜海分局立案偵查;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天津市靜海區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單位處以罰款。
【啟示意義】
本案辦理程序規范,適用法律準確,現場采用通水試驗證明管道關聯性,豐富了調查取證方式,進一步提升執法人員現場發現問題、調查取證的能力;該案件情形嚴重,作為典型案例公開,起到了一定的震懾作用,為企業牢固樹立法治意識營造了濃厚氛圍。
九、天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17日,接到唐山市生態環境局漢沽管理區分局移交的問題線索,反映漢沽管理區某廢棄池塘有人用罐車排放廢水,該廢水來源自位于寧河區經濟開發區的天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經查,該單位大理石生產過程中切割工序產生廢水,主要污染物為固體懸浮物。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廢水應當通過管道進入循環池,經絮凝沉淀后循環使用。2022年2月初,企業春節復工后發現,因管道漏水導致循環池內水位較高影響正常生產,企業負責人汪某電話聯系罐車主楊某請求對廢水進行外運處置,雙方口頭達成約定后,楊某在2月下旬安排司機李某駕駛罐車從廠區循環池內分兩車次(約60噸)抽取廢水并外運至唐山市漢沽管理區某廢棄池塘傾倒。
【查處情況】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之規定,并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天津市寧河區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單位處以罰款。
【啟示意義】
本案屬于典型的京津冀邊界環境違法問題,根據三地聯合發布的“生態環境執法聯動重點嚴厲打擊跨區域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要求,雙方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實時共享信息,合力鎖定證據,共同成功查處這起跨區域環境違法行為。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