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通報生態環境多要素違法十大典型案例!
【谷騰環保網訊】為保障更多企業綠色穩健發展,蘇州生態環境執法系統堅持嚴監管與強服務并重原則,在持續開展“綠色助企”系列活動基礎上,為促進環境質量持續改善,依法嚴厲打擊各類惡意違法行為。
為強化警示和震懾,促進更多企業繃緊環境守法思想弦,蘇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現發布10起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涵蓋大氣、水、固廢、噪聲等多要素,以及自動監測、環境應急、建設項目等多方面,希望廣大工業企業引以為戒。
一、常熟華懋紡織有限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涉污染環境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日,蘇州市常熟生態環境局在開展自動監測設備專項檢查時,發現常熟華懋紡織有限公司利用三通管道和軟管,將自動監測設備的取樣管,接入一個盛水的塑料水箱中。經采樣監測,該單位接管排放水的化學需氧量實際濃度為827mg/L,而自動監測設備當天監測記錄均低于200mg/L。經查,該單位對污水處理工藝進行了調整,在調試過程中接管排放水不能穩定達標。為避免自動監測設備數據出現超標,該單位員工張某對自動監測設備取樣管進行改裝,并用自來水將二沉池內污水稀釋后裝入塑料水箱,供自動監測設備取樣。
查處情況
常熟華懋紡織有限公司屬蘇州市重點排污單位,其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已涉嫌污染環境罪。根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要求,蘇州市常熟生態環境局于2021年10月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將該案移交檢察院。
案件啟示
企業是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的主體,對自動監測設備運行及數據管理負有主體責任,對設備故障、數據異常或可能導致數據異常的情況,應根據《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及時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備并在相關平臺做好數據標記工作,對排查發現不能夠穩定達標排放的,應第一時間停止污染物排放。對仍存在“虛假治污、表面治污”的違法違規企業和“想方設法、包庇遮掩”的自動監控設備運維人員,應摒棄僥幸心理。
二、蘇州尚駿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違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制度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4日,蘇州市吳中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蘇州尚駿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專項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查處情況
該公司違反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已構成違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制度的違法行為,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罰款人民幣1.22萬元。結合該公司其他環境違法行為,合并處罰款人民幣11.22萬元。
案件啟示
企業應當依法進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并備案,開展環境風險評估,確定環境風險防范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措施,完善風險防控措施,方能有效消除環境安全隱患,保障生命安全、環境安全和財產安全。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可根據應急預案的相關內容,緊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進一步提高環境風險防范能力。
三、張家港市誠鴻紡織器材有限公司違反噪聲污染防治法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5日,蘇州市張家港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群眾投訴,對張家港市誠鴻紡織器材有限公司廠界噪聲進行監測,結果顯示該單位夜間廠界噪聲值為57dB(A),超過相應排放標準。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已構成噪聲超標排放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
案件啟示
2022年6月5日起新噪聲法施行,其規定了排放噪聲應當符合排放標準,同時明確了超標排放工業噪聲的法律責任。噪聲排放單位應當關注噪聲排放情況,確保符合排放標準。
四、周康、周強無證經營電鍍作坊違法偷排重金屬超標廢水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2日16時,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向蘇州市吳中生態環境局通報一則關于某街道某自然村內存在非法電鍍作坊的線索。根據《關于建立吳中區環境執法聯動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中的環境違法案件聯動辦理制度,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立即啟動執法聯動程序,組織執法精干力量迅速抵達案發現場。兩部門執法人員分工協助,連夜對現場進行勘察并固定相關證據,同時詢問作坊負責人及操作工,查實該作坊無證無照,無相關環保手續,未落實相關污染防治措施,擅自將未經處理的含重金屬廢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第三方檢測機構監測人員同步開展現場初步監測,結果表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的廢水中總鉻濃度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限值三倍以上。
查處情況
(1)為防止污染進一步擴大,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蘇州市生態環境局于案發24小時內,依法對作坊內產生含重金屬廢水和排放含重金屬廢水的設施、設備就地查封。
(2)該作坊負責人擅自向市政污水管網排放重金屬超標廢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已涉嫌污染環境罪。根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要求,蘇州市吳中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4月29日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兩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件啟示
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司法聯動,快速、精準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警示各排污單位和個人均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擅自超標排放重金屬污染物,否則必將受到法律制裁。
五、張家港市豐蜀工業材料有限公司違反大氣污染防治制度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3日,蘇州市張家港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張家港市豐蜀工業材料有限公司場地上有易產生揚塵的白云石物料露天堆放,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也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地面積塵較多。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
案件啟示
露天堆放易產塵物料,會造成大量粉塵無組織排放,嚴重影響大氣質量。相關單位應當加強日常管理,確保物料堆放時設置嚴密圍擋或者有效覆蓋防治揚塵污染。
六、蘇州朗建塑膠科技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3日,蘇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蘇州朗建塑膠科技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混料車間正在生產,按要求產生的投料粉塵需經配套的脈沖濾筒式除塵器處理,但檢查時配套的脈沖濾筒式除塵器未運行。經查,該單位已發現脈沖濾筒式除塵器故障,但發現后未采取措施排除故障,繼續生產放任污染物排放。
查處情況
(1)該單位發現污染防治設施故障后未采取措施排除故障,繼續生產放任污染物排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構成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十五萬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對該單位兩臺混料機予以查封。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對該單位生產車間負責人移送公安拘留。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對該單位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案件啟示
美好的生態環境需要大家共同維護,企業應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嚴禁通過暗管、滲坑、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一旦發現上述違法行為,面臨的將是查封扣押、罰款、移送公安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四個配套辦法“組合拳”式打擊。
七、格林精密部件(蘇州)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危險廢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4日下午,蘇州市吳中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格林精密部件(蘇州)有限公司將大量油污排入下水道。吳中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公司開展突擊檢查,第一時間固定證據,對企業雨水管網內油污進行應急處置,同時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開展現場采樣、司法鑒定。經查,該企業長期向廠區雨水管網非法排放廢油,導致外環境受到污染。
查處情況
為避免造成更大的環境污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蘇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企業水溶性切削液處理系統、廢油桶、周轉托盤等設施、設備、物品就地查封。
該案非法排放廢油(危險廢物)超過三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以及《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該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多名責任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件啟示
本案警示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加強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管理,不得擅自傾倒、堆放。如操作不當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后果,不僅面臨行政處罰,而且將因涉嫌環境污染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還要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通過未經批準、違法操作來換取壓降污染防治合理費用的做法,必定是得不償失的!
八、張家港松宇機械科技有限公司違反揮發性有機廢氣污染防治制度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5日,蘇州市張家港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張家港松宇機械科技有限公司正在車間大門外對兩個大型非標設備進行敞開式刷漆作業,該公司當日使用的油漆加入了稀釋劑,稀釋劑中VOCs質量占比大于10%,現場未密閉,也未按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未經收集處理直接無組織排放。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已構成未按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廢氣處理設施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罰款人民幣6萬元。
案件啟示
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VOCs)是當前重點控制的大氣污染物之一。企業產生VOCs的相關工段應當在密閉空間作業,并嚴格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對廢氣進行收集處理,否則將因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而受到處罰。
九、蘇州曼斯特精密壓鑄有限公司違反建設項目環評制度、“三同時”制度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7日,蘇州市吳中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蘇州曼斯特精密壓鑄有限公司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經查實,該公司于2019年10月搬遷至現址后未辦理鋁壓鑄項目環保審批手續,鋁壓鑄車間未配套建設熔爐加熱燃燒煙氣、壓鑄脫模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鋁壓鑄項目即投入正常生產。
查處情況
(1)該公司未辦理鋁壓鑄項目環評審批手續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違反建設項目環評制度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款人民幣3萬元。
(2)該公司鋁壓鑄車間未配套建設熔爐加熱燃燒煙氣、壓鑄脫模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鋁壓鑄項目即投入正常生產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款人民幣22萬元,同時對主要負責人處罰款人民幣6萬元。
案件啟示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為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遵循“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的原則。企業作為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落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當某一建設項目的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等要素發生重大變動時,對周圍環境影響也相應變化,建設單位依法應當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是為防止建設項目產生新的污染、破壞生態環境,核心思想即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企業已經配套建設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經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十、張家港市珂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違反固廢污染防治法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8日,蘇州市張家港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張家港市珂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將6袋廢鋁屑露天堆放于車間北側墻腳下,未規范貯存工業固體廢物。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已構成未規范貯存工業固體廢物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十)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
案件啟示
一般工業固廢也應規范貯存,露天堆放同樣會造成環境污染。企業應當對產生的各類固廢進行梳理,按要求分類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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