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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發布第四批典型案例(打擊危險廢物類)

更新時間:2022-11-16 11:17 來源:內蒙古生態環境 作者: 閱讀:7098 網友評論0

谷騰環保網訊2022年以來,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聯合自治區檢察院、公安廳共同開展打擊非法收集、利用、處置廢礦物油以及跨行政區域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全區共查處各類危險廢物違法違規案件38件,罰款共計732萬元。其中向公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10個,公安機關全部予以立案偵辦。現公布六個打擊危險廢物類典型案例:

烏蘭察布市張某某、何某等人涉嫌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案件簡介】2022年6月,根據群眾舉報線索,烏蘭察布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開展現場核查時發現,商都縣境內一廢棄礦坑內有液態廢物傾倒痕跡。經現場勘察,傾倒點位面積約1000㎡,液態廢物呈深褐色并伴有刺激性氣味,使用pH試紙測試地表殘液pH值為1,初步判斷疑似危險化學物質。執法人員隨即將案件有關情況通報公安部門,并配合公安部門開展傾倒廢液者溯源相關調查工作,后經公安部門偵辦,涉案車輛、拉運人員、廢液源頭基本查明,當事人又指認,交代了7處,傾倒點共8處。經司法鑒定,該傾倒廢液屬于危險廢物,總面積約10170.7㎡,傾倒噸數暫無法統計。目前,公安機關正在進一步偵辦當中,部分涉案人員已抓捕歸案。在案件偵辦取得實質性進展后,烏蘭察布市生態環境局及時函告商都縣人民政府,對危險廢物傾倒點進行管控,嚴防次生污染,徹底消除環境污染隱患。隨后,商都縣人民政府對廢液傾倒點及周邊進行嚴格管控,并組織編制生態恢復治理方案,后續將按照治理方案開展恢復治理工作。

 【查處情況】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烏蘭察布市生態環境局已將該案移交公安部門立案處理。公安部門立案偵辦后,已對8名涉案人員采取了強制措施。

 【案件啟示】一是發揮群眾監督力量,共同打擊危險廢物違法行為。群眾監督、公眾參與、全民共治是新時期污染防治攻堅的重要舉措,是打擊環境違法犯罪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力量源泉。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件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嫌疑人往往會通過船舶、槽罐車等長距離運輸,尤其是在夜晚和節假日利用荒僻的山谷、河流等進行偷排偷倒,僅僅依靠執法人員的力量難以第一時間發現此類違法犯罪活動,需要充分發揮群眾監督的力量共同打擊違法排污行為。二是發揮司法聯動優勢,形成案件偵破合力。近年來,不法分子為了經濟利益不惜鋌而走險,甚至形成利益鏈條,案件往往具有涉及面廣、跨多個區域、涉案人員眾多等特點,破案難度增大。在本案辦理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部門既各司其職,又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充分發揮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的優勢,不斷形成強大合力,為案件快速偵破打下堅實基礎。

 【案件點評】該案通過群眾舉報線索,及時啟動生態環境執法協同調查機制,將解決環境問題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有機結合起來,采取行刑銜接方式,通過聯席會商和聯合查辦,嚴厲打擊污染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充分發揮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作用,加大對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懲處力度,使辦案更加精準,手段更加有效,扎實推進案件偵破工作,彰顯了司法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作用。

阿拉善盟內蒙古隆寶化工有限公司未報備違法跨省轉移利用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16日,阿拉善盟生態環境局阿右旗分局收到甘肅省武威市民勤縣公安局《關于吳某英未經備案運輸危險廢物線索移交函》(民公函〔2022〕37號),反映內蒙古隆寶化工有限公司非法轉移危險廢物問題線索。

 收到問題線索后,阿右旗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立即行動,對涉事企業內蒙古隆寶化工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取證。經查,內蒙古隆寶化工有限公司位于阿拉善盟阿右旗境內,2021年11月開始技術改造后調試運行,12月18日硫酸鎂反應池加完氧化鎂后,受熱膨脹出現了變形,為了避免反應池塌陷造成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該公司將硫酸鎂反應池中約80噸硫酸鎂母液通過運送生產原料硫酸的罐車拉運至甘肅金昌瑞川化工有限公司用于生產硫酸鎂,其中2罐車共計53.89噸硫酸鎂母液送到了金昌瑞川化工有限公司完成硫酸鎂生產,剩余1罐車25.59噸硫酸鎂母液被甘肅省民勤縣公安機關發現、攔截并遣返,運輸過程中未造成環境污染。

 內蒙古隆寶化工有限公司擅自將公司中間產物硫酸鎂母液跨省區轉移至甘肅省進行利用處置,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未填寫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聯單。

目前,剩余1車廢液已經用于生產硫酸鎂,變形的反應池已經拆除。

【查處情況】

 該公司未經備案擅自跨省區轉移中間產物(產品)硫酸鎂母液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五款規定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規范自由裁量權的相關要求,結合《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試行)》有關規定,2022年5月19日,阿拉善盟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0萬元整,并責令該公司加強危險廢物管理工作,嚴格落實轉移聯單制度。在作出行政處罰的同時,阿拉善盟生態環境局阿右旗分局將該企業非法轉移危險廢物的違法線索移交阿拉善盟阿右旗公安局進行立案處理。公安機關已對3名責任人實施了7日行政拘留。

【執法普法】

 2022年6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總隊聯合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環食藥偵總隊,與阿拉善盟屬地兩級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一同組成督導組,對內蒙古隆寶化工有限公司開展了現場監督幫扶,詳細詢問了企業的產排污情況和危險廢物的處理處置情況,同時深入講解了國家危險廢物貯存、轉移和處置的有關法規和政策。企業負責人承認了錯誤并承諾不再出現違法處理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嚴格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

【啟示意義】

 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的部門聯動,提高了案件查辦質量。生態環境、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及時啟動聯動機制,進一步提高了生態環境部門固定證據的全面性、責任認定準確性,保障了案件順利移交和公安立案處理。

 該案中,由于企業違法行為未造成生態環境污染后果,結合優化營商環境有關要求,以及“包容審慎”執法監督方式,在案件審查集體討論后,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0萬元,并責令其加強危險廢物管理工作,嚴格落實轉移聯單制度。該案同時也反映出企業環境保護意識不強、環境管理工作存在漏洞的問題,監管部門以“幫扶”的形式深入企業,以案促治,懲教結合,教育企業進一步加強危廢規范化管理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全面地了解掌握危險廢物管理要求,做到守法規范經營,落實危險廢物污染防治主體責任。

內蒙古隆華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7日,包頭市生態環境局東河區分局對內蒙古隆華新材料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發現該企業危廢暫存庫內,危廢庫門口及9號熔煉爐前堆存大量鋁灰,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公司進行了現場核查。內蒙古隆華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包頭市東河區鋁業園區盛泰大道北側,企業現建設規模為年產60萬噸鋁合金材料,配套建設有750平方米危險廢物暫存庫,庫容量750噸,主要儲存的危險廢物為鋁灰、除塵灰和廢礦物油。

 現場檢查時,執法人員發現危廢庫內實際貯存危險廢物800噸左右,超過危廢庫總容量;危廢庫門口外及9號熔煉爐前堆存有危險廢物鋁灰、除塵灰(鋁灰HW48 321-024-48、除塵灰 HW48 321-034-48)120噸左右,未按照環評要求標準貯存危險廢物。

 包頭市生態環境局東河區分局執法人員向該企業負責人詳細講解了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并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該負責人認識到了錯誤并承諾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目前,該企業已對危險廢物貯存庫進行清理,將危險廢物交由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利用處置,該企業危險廢物貯存已滿足相關法律及標準的要求。

【查處情況】

 該公司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危險廢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六項的規定,包頭市生態環境局東河區分局責令該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危險廢物,并處罰款25萬元整。

【啟示意義】

 工業企業需嚴格按照相關法律及標準對產生的危險廢物貯存、轉移、利用,進行全方位、規范化、精細化管理,有效減少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問題的發生,該案件的查處,有效督促工業企業切實落實治污主體責任,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錫林郭勒盟鑲黃旗鑫盛能源開發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錫盟生態環境局收到一條鑲黃旗人民檢察院移交的舉報線索,反映“鑲黃旗鑫盛能源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于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間,在鑲黃旗巴音塔拉鎮鑫盛能源礦區掩埋廢棄油泥約30-50噸”。收到舉報線索后,錫盟生態環境局鑲黃旗分局及時安排部署,組織開展前期調查工作,同時向盟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提交案情給予研判分析。

 錫林郭勒盟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隨即展開外圍調查,但由于本案案情較為復雜,舉報人又在外地羈押,同時受疫情影響,線索資料收集較為困難,后經過多方協調配合,及時提取到相關線索照片及影像資料等。5月15日,盟旗兩級生態環境、公安、檢察院三部門對鑲黃旗鑫盛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B-12號井周邊進行聯合執法檢查,發現該場地已平整的土層下方埋有疑似油污泥、灰渣、磚塊等固體廢物。經鑒定,非法掩埋的油污泥為危險廢物(危廢代碼HW08-071-001-08)。

 經盟旗兩級生態環境、公安、檢察院聯合分析研判得出結論:由于污油與被污染土壤剝離困難,暫無法確認掩埋于土壤中的具體污油實物數量,且經土壤初篩監測,油泥中重金屬對土壤影響極小,且未對本場地下水環境造成損害,不作為本案土壤環境損害特征污染物。經測算,該案生態環境損害價值為28.3068萬元。三部門一致認為該案件不符合刑事立案條件,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目前,鑲黃旗鑫盛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已對受污染區域的土壤進行清挖,并委托有資質單位轉移處置,清挖區域已進行覆土回填,播撒草籽。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經錫林郭勒盟生態環境局重大案件審查會議審查,鑲黃旗鑫盛能源開發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應負責對受污染的1079.9平方米土壤進行清理處置并恢復治理,同時處所需處置費用19.9364萬元(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三倍的罰款,罰款人民幣60萬元整。

【案件啟示】

 生態環境部門行政執法的證據調取和認定過程,與刑事犯罪的證據認定和調取存在差異,通過司法鑒定機構的介入,及時固定證據,認定危險廢物類別,判斷環境污染行為、事實的因果關系及污染程度,對案件性質的定性提供了重要的依據,推動了環境污染案件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

【工作亮點】

 該案件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聯合執法、共同研判,快速突破案件存在的困難,依法認定鑲黃旗鑫盛能源開發有限公司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處置,屬于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內蒙古百潤科技有限公司未設置危險廢物標識案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26日,阿拉善盟生態環境局騰格里分局執法人員在對內蒙古百潤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企業危險廢物管理較混亂,危險廢物暫存庫內暫存廢包裝袋1.9138噸(HW49、900-041-49)、污泥2.92噸(HW04、263-011-04)、蒸餾及抽濾殘渣2.22噸(HW04、263-008-04),其中危險廢物廢包裝袋、部分蒸餾及抽濾殘渣包裝桶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識,部分標識未標明危險廢物入庫時間、具體數量等信息。阿拉善盟生態環境局騰格里分局執法人員現場對企業環境管理人員進行了普法宣傳和批評教育,依法進行了調查取證,要求該公司立即按照《固廢法》及相關技術規范完成整改。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該公司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確了整改負責人,并開展了整改工作,對公司危險廢物暫存庫內的各類危險廢物均設置了規范的標識,加強了危險廢物管理,規范危險廢物出入庫和臺賬記錄等相關制度。

 執法人員于2022年9月14日對該公司進行整改后督察,該公司危廢庫內危險廢物標識已設置齊全,相關管理制度均已完善。

【查處情況】

 內蒙古百潤科技有限公司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阿拉善盟生態環境局騰格里分局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加強危險廢物管理,并處罰款10萬元整。

【法律法規解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規范設置危險廢物標識,看似小事,但在日常環保管理工作中企業卻往往不注意。危險廢物標識是行業主管部門鑒別、管理危險廢物的重要依據,企業不能麻痹大意,一定要按照有關標準規范設置危廢標識信息。

【執法普法】

 執法人員在對該企業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時,現場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環保責任人進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宣傳闡釋,重點對企業應履行法律義務及承擔法律責任開展普法、釋法宣傳。通過對案例的分析、講解,使企業認識到應承擔的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進一步提高了環保守法意識。

鄂爾多斯市恒泰煤炭有限公司非法堆存危險廢物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24日,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對鄂爾多斯市恒泰煤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查閱危險廢物臺賬后,發現危險廢物實際產生量和貯存量不符,“順藤摸瓜”找到該公司危險廢物暫存庫東北側20米處地窖內堆存大量廢礦物油桶,部分桶內存有廢礦物油。經執法人員現場核實后,企業負責人確認,地窖內堆存非礦物油桶50個,油桶及廢礦物油合計重量1.39噸。

 經調查,廢礦物油桶及廢礦物油是該公司工作人員拉運至地窖內暫存,未按要求進行臺賬登記并送危險廢物暫存庫暫存。執法人員隨即對該公司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調查詢問并固定證據,同時要求該公司立即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對地窖內堆存的危險廢物依法依規進行處置。2022年6月27日,該公司委托有資質的鄂爾多斯市興眾貿易有限公司對堆存的危險廢物進行了規范處置。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一百一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依據《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立即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要求,規范危險廢物暫存處置方式,并處罰款60萬元整。

【啟示意義】

 近年來,企業為逃避懲處,采用更加隱蔽的手段實施環境違法行為,對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發現問題、甄別問題、處理問題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案中,該企業在建設了危險廢物暫存庫的情況下,仍采取故意逃避監管的方式實施違法行為,將大量危險廢物擅自貯存在隱蔽的地窖內,存在一定的環境風險隱患。案件辦理過程中,執法人員通過現場核對危險廢物管理臺賬,清點危險廢物貯存庫中危險廢物貯存量,發現危險廢物實際產生量和貯存量不符,隨之對現場進一步排查,最終發現違法線索,依法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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