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污水超標排放 公司環保負責人用自來水稀釋總排口被抓!
【谷騰環保網訊】近日,為深入貫徹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加快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執法監管體系,強化固定污染源“一證式”執法監管,全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了一批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環境違法案件。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有效震懾排污許可違法行為,江西省吉安市生態環境局收集整理了4起排污許可違法典型案例,現向社會公開發布。
吉安市新干縣某新材料公司稀釋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7月12日至13日,吉安市新干生態環境局根據江西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報警督辦單發現,該轄區某新材料公司外排廢水在線數據顯示:氨氮小時超標最高值達94.4mg/L;COD小時超標最高值達667.5mg/L,而后幾小時后迅速降低至:氨氮7.6mg/L,COD 75.7mg/L的低排放范圍。
隨后新干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立即調取該公司視頻監控,發現該公司環保管理人員馮某多次將自來水管接入污水總排放口添加自來水對外排廢水進行稀釋處理。隨后執法人員奔赴現場調查取證,對該企業污水總排放口和水質自動采樣器2號留樣瓶進行了采樣。通過檢測,留樣廢水與超標時段數據吻合。新干生態環境局利用非現場數據、視頻與現場檢查相結合,查實該公司通過稀釋水污染物的形式掩飾超標排放的行為。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拘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責令停產整治,同時依據《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細化標準,對該公司處以30萬元罰款;為加大警示力度,同時依據省紅黃牌警示管理暫行辦法,將該公司列入黃牌警示管理。
啟示意義:一是及時掌握報警信息和異常情況,根據線索開展精準執法,提高科技化、智能化環境執法水平。二是通過移送公安、停產整治、罰款、黃牌警示等多種形式進行懲戒,有效實施了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重拳出擊。
環境部:稀釋排放屬于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關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有關“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關法律責任適用問題的復函
環函〔2008〕308號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放水污染物”及相關法律責任適用的緊急請示》(滬環保法〔2008〕415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實際工作中,“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種情形,我部認為,以下幾種情形可以理解為屬于“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將廢水進行稀釋后排放;
2.將廢水通過槽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容器轉移出廠、非法傾倒;
3.在雨污管道分離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廢水;
4.其他擅自改變污水處理方式、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廢水等規避監管的行為。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筆者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原第七十五條現為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