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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公布4個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更新時間:2022-12-27 10:32 來源:廣西生態環境 作者: 閱讀:9742 網友評論0

谷騰環保網訊2022年,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聯合印發的《關于深入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的通知》(環辦執法〔2022〕11號)的統一部署,廣西繼續在全區范圍深入開展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密切配合,認真摸排,及時發現環境違法犯罪線索,大力查處涉嫌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鏟除非法收集、利用、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鏈條,同時,加大科技手段運用,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嚴懲一批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違法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這些案件中,有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運行順暢,公安機關提前介入,檢察機關指導案件辦理,多方協同、高效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有的由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對涉案固體廢物進行認定,快速出具危險廢物認定意見,降低委托鑒定的行政成本,有效提高辦案效率;有的利用無人機等高科技手段發現環境違法犯罪線索,鎖定證據,提升執法效能;有的借助社會監督力量,緊盯環境信訪舉報線索,及時查處群眾反映的環境違法問題,切實維護環境安全。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公布4個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并對辦理以上案件的貴港、河池、梧州、桂林市生態環境局提出表揚。

這4個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1:貴港市平南縣林某某等人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一、案情簡介

 2022年5月19日,貴港市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舉報稱,貴港市平南縣平南街道某村某屯有人非法加工鋁灰。執法人員初步研判后,立即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聯合公安機關前往現場調查核實。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航拍,并在外圍進行偵查后,迅速鎖定一處敞開式廠房內的鋁灰加工廠。經查,該廠在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建設鋁灰熔煉生產線加工生產鋁錠,未安裝廢氣脫氟、固氨等污染防治設施。調查時,該廠正在生產,地埋式熱熔爐發光發熱,產生的廢氣僅通過布袋收塵器簡易處理,現場散發出刺激性氣味,廠房周邊樹木布滿鋁灰;鋁灰被雨水沖刷后經水溝直接排入外環境,水溝沉積大量鋁灰。貴港市生態環境局初步認定涉案鋁灰屬于危險廢物。公安機關當場控制嫌疑人唐某某等7人,現場查獲鋁灰、鋁灰渣共468.69噸,鋁錠17.6噸。由于無法確定涉案鋁灰產生單位,貴港市生態環境局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廠房內的固體廢物開展危險廢物鑒別、廠界土壤開展污染狀況調查,同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公安機關根據現場情況及涉案人員供述立即立案開展偵查,防止證據滅失、人員逃匿;檢察機關引導偵查方向,提出偵查取證意見;平南縣人民政府落實屬地責任,配合案件辦理工作。

 經查,2021年10月份,唐某某租用位于平南縣平南街道某村某屯的廠房,后購買鋁灰提煉鋁錠設備,將租來的廠房改造成鋁錠加工廠,再將該廠轉租給林某某、黃某某用于鋁灰提煉鋁錠,并根據鋁灰提煉噸數收取場租費。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林某某、黃某某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情況下,從廣東佛山市等地購買3000多噸鋁灰運輸到該廠提煉鋁錠銷售,同時,承接李某某等11人運來的1000余噸鋁灰在該廠提煉鋁錠,提煉每噸鋁灰收取鋁錠加工費和鋁灰渣處理費750元至950元不等。在該廠提煉鋁錠過程中,雇請葉某某等人為用鋁灰提煉鋁錠的技術人員,每提煉出一噸鋁錠獲取報酬300或400元。第三方檢測機構鑒別和污染狀況調查結果表明,該廠處置的鋁灰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規定的危險廢物,廠界外土壤氟化物含量高于背景值18.8倍。相關危險廢物的轉移、運輸、貯存、處置環節均不符合危險廢物有關管理要求。2022年11月底,貴港市生態環境局完成對該廠內鋁灰、鋁灰渣等處置,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二、查處情況

 林某某等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林某某等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涉嫌污染環境罪。根據《環境保護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環環監〔2017〕17號)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2022年5月20日,貴港市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當日,平南縣公安局立即立案偵查。2022年7月4日,公安部對該案掛牌督辦。目前,公安機關共抓獲該廠負責人、技術人員、中介等犯罪嫌疑人30人,均已采取刑拘、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其中,移送檢察院9人,起訴8人。下一步,公安機關將加大搜證力度,繼續對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實施抓捕。

三、案件啟示

 (一)本案辦理過程中,經初步研判,群眾舉報的線索涉嫌污染環境罪,生態環境部門第一時間將線索通報給公安機關。公安、生態環境部門聯合突擊、同步調查取證,及時固定重要證據,公安機關根據當事人供述及現場情況立即立案偵查,案件無縫銜接,高度配合、通力協作,有效強化了行刑銜接,保障案件的順利辦理。

 (二)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牽頭抓總、統籌協調,及時召開案件協調會,明確辦案思路及分工,各成員單位統一思想、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生態環境保護強大合力。同時,該案列入公安部督辦案件,得到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公安廳高度重視,指導和督辦案件,協調解決案件辦理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推動案件順利辦理。

 (三)運用舉報獎勵機制,廣泛動員群眾監督。各地可加強對周圍群眾的走訪和生態環境舉報獎勵制度的宣傳,鼓勵公眾參與,充分調動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積極性,群策群力、共同監督生態環境,震懾環境違法行為。

案例2:河池市東蘭縣曾某某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一、案情簡介

 2022年4月17日,河池市東蘭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東蘭縣蘭木鄉某屯有人非法煉制鋁塊,冶煉煙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根據舉報的線索,執法人員通過秘密布控,走訪群眾,利用無人機航拍偵查等方式,鎖定了煉鋁廠位置。根據對布控情況進行分析研判,4月20日,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聯合東蘭縣公安、蘭木鄉政府工作人員赴現場開展調查。調查發現,該屯山上有人將養殖場改建成提煉鋁錠的加工廠,廠內建設有地埋式提煉爐、鼓風機、冷卻爐等煉鋁設備。調查時,該廠生產負責人曾某某正在組織工人煅燒廢電容等電子元器件,工棚內濃煙彌漫,現場堆放有大量的鑄造原材料鋁箔紙、廢舊電容器和鋁錠成品。執法人員責令該廠立即停止生產,查封該廠的生產設備和電源,并扣押廢舊電容器43.078噸、飛灰6.633噸、碎鋁皮6.329噸、成品鋁錠146塊于某公司倉庫。

 經查,該廠于2021年12月開工建設,2022年1月建成。在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通過網絡招聘熔爐工人建造熔煉爐和冷卻爐;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情況下,非法購進大量廢舊電容器,經過焚燒、過篩、二次煉化等生產方式提煉鋁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大量廢氣未經污染防治設施處理直接排放,并產生大量廢渣。經河池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出具認定意見,認定此次查獲的43.078噸廢舊電容器、6.633噸飛灰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中類別為“HW49其他廢物”的危險廢物,危險廢物代碼為:900-045-49。

二、查處情況

 曾某某等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曾某某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涉嫌污染環境罪。根據《環境保護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環環監〔2017〕17號)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2022年4月28日,河池市東蘭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至東蘭縣公安局。7月底,東蘭縣公安局對該案件偵查完畢后移送東蘭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案件啟示

 (一)普法先行,營造濃厚的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氛圍。對違法地點較為偏僻的案件,線索來源和后期順利查辦離不開附近群眾的全力配合。大力宣傳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增強人民群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和監督意識,能夠有效彌補基層生態環境執法監管的短板和盲區,構建生態環境保護社會共治機制,形成“共管、共治、共贏”的生態環境保護良好局面。

 (二)加強部門聯動,形成案件查辦合力。在案件辦理中要及時準確研判分析,對符合啟動兩法銜接機制條件的要果斷啟動,力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協助開展工作,共同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案例3:梧州市藤縣劉某某等人涉嫌非法處置、傾倒危險廢物案

一、案情簡介

 2022年6月29日,群眾電話反映,梧州市藤縣象棋鎮某村一處山林有非法煉鋁廠,梧州市藤縣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核實。在鎮政府相關人員帶領下,執法人員直奔該廠進行突擊檢查。檢查時,該廠正在生產,生產過程產生較大揚塵,廠房周邊山林布滿灰色粉塵。經查,該廠由劉某某、秦某和洪某某合伙投資建設,以養雞場的名義注冊工商營業執照,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建設燃燒爐、篩分機、熔煉鍋等設備,于4月中旬起,雇傭甘某某等8名操作工人使用來源不明的電子廢棄物等作為原料生產鋁錠,并將產生的鋁灰渣直接傾倒在廠區周圍空地。在涉案人員見證下,執法人員對涉案鋁灰渣進行過磅稱重,重量共計118.38噸。

 7月11日,梧州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涉案鋁灰渣的產生工藝依法出具認定意見,認定該非法煉鋁廠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鋁灰渣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中類別為“HW48有色金屬采選和冶煉廢物”,廢物代碼為“321-026-48”的“再生鋁加工過程中,廢鋁重熔熔體表面產生的鋁灰渣”的危險廢物。

 調查過程中,涉案人員擅自拆除、轉移廠區所有生產設施設備及傾倒的鋁灰渣。鑒于該廠所處位置極其偏僻,執法人員初步判斷實施轉移生產設備及鋁灰渣的貨運司機應當熟悉運輸路線。執法人員隨即以為該廠運輸原料的貨運司機為突破口,追查到生產設備及鋁灰渣已被轉移至A公司存放準備轉售。為了防止涉案鋁灰渣等再次被轉移,執法人員立即將涉案物品轉移至B公司倉庫存放。

二、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該廠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涉嫌污染環境罪。根據《環境保護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環環監〔2017〕17號)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2022年7月25日,梧州市藤縣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8月2日,藤縣公安局對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目前,公安機關已對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等人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三、案件啟示

 (一)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小作坊生產工藝和生產設備簡單,極易死灰復燃,且選擇地點較為偏遠和隱蔽,日常監管難度較大,需要不斷創新環境違法行為發現機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二)執法人員對環境違法行為予以堅決打擊,追究到底。本案的涉案人員在調查過程中即迅速轉移證據破壞現場,執法人員以貨車司機為突破口,順藤摸瓜,找到被轉移的關鍵性證據,及時固定證據,推進案件偵破工作。

案例4:桂林市全州縣李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案

一、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24日,桂林市全州縣紹水鎮某村網格員發現該村有一堆不明固體廢物正在露天焚燒,產生刺鼻異味。網格員立即將該問題上報至紹水鎮人民政府,紹水鎮人民政府第一時間向相關部門通報。按照“公安機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機制”,桂林市生態環境局及派出機構、公安機關及紹水鎮人民政府立即組成聯合調查組趕赴現場開展調查,發現固體廢物仍在露天焚燒,散發刺激性氣味和惡臭。經現場勘察,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初步判斷涉案固體廢物為危險廢物。紹水鎮人民政府即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涉案物品進行鑒別,聯合調查組組織對堆放的固體廢物進行清點、稱重,重量為128.86噸。

 經鑒別,堆放的不明固體廢物是采用破碎分選方式回收覆銅板、線路板、電路板中金屬后的廢樹脂粉,并殘留有未經破碎處理的廢電路板和電子元件,均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規定的危險廢物。

 案發后,公安機關充分利用天網信息平臺,多次實地走訪摸排,梳理相關線索,迅速鎖定4名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根據嫌疑人供述,其多次通過焚燒加工廢電路板等電子垃圾盈利,紹水鎮某村還堆放有兩堆相同的危險廢物,重量為25.2噸。執法人員及時對涉案危險廢物稱重后轉運至某公司內暫存,避免造成二次污染。經稱重,以上危險廢物共計154.06噸。

二、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李某某等人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涉嫌污染環境罪。根據《環境保護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環環監〔2017〕17號)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2022年4月11日,桂林市全州生態環境局依法將案件移送至全州縣公安局。4月23日,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目前,已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4人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三、案件啟示

 (一)生態環保網格化打通監管“神經末梢”。網格員巡查是發現生態環境問題的前沿哨兵,發現并上報疑似線索,有效延伸了監管觸角。

 (二)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充分利用兩法銜接工作機制,生態環境部門發揮專業優勢,公安機關第一時間介入,及時偵查,全程跟蹤,兩部門高度配合、通力協作,共商共研,保障案件的順利辦理,提升案件辦理效率及質量。

相關的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八十條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

 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六)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十一)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八)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第三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一)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的;

 (三)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六)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七)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八)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九)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一)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并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二)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十三)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四、《環境保護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環環監〔2017〕17號)

 第五條環保部門在查辦環境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應當核實情況并作出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本機關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施行政執法的主體與程序合法。

(二)有合法證據證明有涉嫌環境犯罪的事實發生。

 第六條環保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應當自作出移送決定后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交案件材料,并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

13.關于危險廢物的認定

 會議針對危險廢物如何認定以及是否需要鑒定的問題進行了討論。會議認為,根據《環境解釋》的規定精神,對于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如果來源和相應特征明確,司法人員根據自身專業技術知識和工作經驗認定難度不大的,司法機關可以依據名錄直接認定。對于來源和相應特征不明確的,由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等出具書面意見,司法機關可以依據涉案物質的來源、產生過程、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以及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證據,結合上述書面意見作出是否屬于危險廢物的認定。對于需要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等出具書面認定意見的,區分下列情況分別處理:(1)對已確認固體廢物產生單位,且產廢單位環評文件中明確為危險廢物的,根據產廢單位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和審批、驗收意見、案件筆錄等材料,可對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等出具認定意見。(2)對已確認固體廢物產生單位,但產廢單位環評文件中未明確為危險廢物的,應進一步分析廢物產生工藝,對照判斷其是否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入名錄的可以直接出具認定意見;未列入名錄的,應根據原輔材料、產生工藝等進一步分析其是否具有危險特性,不可能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可能具有危險特性的,抽取典型樣品進行檢測,并根據典型樣品檢測指標濃度,對照《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7)出具認定意見。(3)對固體廢物產生單位無法確定的,應抽取典型樣品進行檢測,根據典型樣品檢測指標濃度,對照《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7)出具認定意見。對確需進一步委托有相關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鑒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檢測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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