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黑龍江省發布2022年十大生態環境典型案例
【谷騰環保網訊】黑龍江省發布2022年十大生態環境典型案例,詳情如下:
2022年,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共辦理行政處罰案件524件,罰款9190萬元。共辦理配套辦法措施案件89件,其中按日計罰案件2件、罰款802萬元,查封扣押案件31件,限產停產案件11件,移送拘留案件23件,環境污染犯罪案件22件。近日,省生態環境廳發布具有典型意義的10件典型案例,涉及利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非法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偷排超標有毒污染物、偽造監測數據、違法占用濕地等方面。
案例一、哈爾濱某防水公司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哈爾濱某防水公司在日常生產防水材料過程中,用水噴淋原理過濾生產中產生的廢氣,經過濾后的油水混合物屬危險廢物(石油烴類物質)。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姜某既未按規定安裝油水混合物凈化處理設施,也未將油水混合物交由專業危廢處置機構處理,放任其公司廠長隨意傾倒危險廢物。2018年至2019年間,傾倒油水混合物重約20余噸。經鑒定,土壤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30萬元。2020年以來,姜某串通哈爾濱市香坊區相關部門人員將該公司產出的油水混合物傾倒在排雨水井內,傾倒的污染物通過該井流入馬家溝河,造成河水嚴重污染。經鑒定,地表水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60萬元。現馬家溝污染區域已修復完畢,清除污染費用及環境應急檢測費用合計36.24萬元。
查處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及被告人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部分被告人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公共利益,還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對被告單位判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對姜某等六被告人分別判處一年三個月至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5萬元至5千元不等罰金;判處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賠償生態環境損害、環境檢測和清理馬家溝污染費用共計人民幣126萬余元;責令通過全省范圍內發行的紙質媒體或電視臺公開賠禮道歉。
啟示意義
本案對偷排企業和違法個人施以刑事制裁,特別是附帶民事部分判罰款項用以清潔、修復污染河流,最大程度挽回了生態環境損失;責令偷排企業和違法個人在媒體公開道歉,有助于營造珍愛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的良好社會氛圍,同時對各類企業踐行新發展理念,自覺承擔生態保護主體責任起到了法治教育作用。
案例二、哈爾濱市某塑料制品廠非法經營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哈爾濱市道外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哈爾濱某塑料制品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將非法收集的大量廢機油桶等塑料制品堆放在裸露地面,后經水洗、加熱、造粒等工藝進行處置利用。
經調查,現場含有廢機油桶的廢舊塑料打包壓塊5.7噸、廢機油桶和其他廢舊塑料混合包裝物2.07噸,共計7.77噸。哈爾濱市道外生態環境局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開展檢測,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版)和第三方檢測公司檢測結果,認定現場發現的物品為危險廢物。該塑料制品廠涉嫌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利用經營活動。
查處情況
該塑料制品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哈爾濱市道外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移送至哈爾濱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做進一步調查處理。該塑料制品廠已停產關閉,廠內設備、原料、產品已清理完成。
啟示意義
非法收集、貯存、處置、利用危險廢物是近年國家、地方專項行動的重點打擊內容。該案當事人環境風險防范意識淡薄,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擅自收集危險廢物,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形下隨意堆存、非法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環境影響惡劣。哈爾濱市道外區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及時發現環境問題,在證據調取和認定過程,通過引入第三方檢測機構的介入,及時固定證據,認定危險廢物類別,判斷環境污染行為、事實的因果關系及污染程度,對案件性質的定性提供了重要的依據,推動了環境污染案件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
案例三、齊齊哈爾市周某某偷排超標有毒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齊齊哈爾市生態環境執法部門現場檢查發現,齊齊哈爾某農場生活污水處理廠存在排放的廢水釋放刺鼻異味、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在線監控數據異常、生產臺賬記錄不清等問題,經現場采樣,生態環境部門按照不正常運行污染治理設施超標排放水污染物對企業依法履行行政處罰流程。為查找超標原因,追溯可疑污水來源省、市兩級執法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該生活污水處理廠周邊全部工業企業、居民區及污水井管道進行排查,啟用無人機巡查并調取問題點位井附近“天眼”監控攝像頭,鎖定了嫌疑吸污車。通過聯合市公安局對橡膠廠進行突擊夜查,最終確定了周某某未辦理營業執照、排污許可證等經營許可手續,私自將生產膠粉產生的廢水存入兩個藍色大罐中,并雇傭吸污車將藍色大罐中的廢水抽排至北大荒康莊路污水廠西500米的污水井中的違法事實。
查處情況
周某某涉嫌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有毒水污染物,齊齊哈爾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規定,將該案移送至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檢察部門也已提前介入,計劃進行公益訴訟。
啟示意義
本案在調查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部門有效聯勤聯動,一方面及時獲取涉案車輛的監控信息,鎖定了關鍵證據、為案件調查取證提供關鍵支撐;另一方面通過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共同召開行刑銜接專案會審,有效解決了案件涉及的專業領域難題,提高了案件查辦質量,進而推進案件順利偵破。
案例四、佳木斯市樺川縣某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偽造監測數據案
案情簡介
佳木斯市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對樺川縣某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污水總排口自動監測設備進行檢查,在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操作日志中發現多次修改痕跡,執法人員調取了自動監測站房門口的監控視頻,并對樺川縣某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某、技術員李某和該企業自動監測設備第三方運營單位運營人員欒某進行了詢問,三人均否認修改過自動監測設備數據。執法人員立即對監控視頻和設備修改記錄進行比對排查,并對在設備修改時段曾出入過自動監測站房的翁某、李某、王某、趙某進行分別詢問,最終李某承認曾修改過總磷自動監測設備的斜率,并指導趙某修改了總氮自動監測設備截距。
查處情況
佳木斯市生態環境局將該單位環境違法行為相關證據收集完畢后,將該案件移送至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屬公安分局依法處理,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屬公安分局依法立案后移交樺川縣人民檢察院,向樺川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2年3月11日,樺川縣人民法院判決如下:判處樺川縣某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環境污染罪,判處罰金30萬元;判處被告欒某、鄭某、李某、王某、趙某環境污染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至八個月不等,共計判處罰金7萬元。
啟示意義
本案綜合運用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視頻監控、第三方檢測單位輔助執法挖掘異常線索,精準鎖定了違法行為,有效打擊了通過修改自動監測設備參數的環境違法犯罪,充分展現省、市兩級在辦理大案、要案中綜合利用多種手段打擊違法行為的突出作用、優勢,對優化執法方式,促進精準辦案、科學辦案,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借鑒意義。
案例五、大慶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大慶市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周邊空氣中異味較明顯,經執法人員對該區域涉氣企業排查,確定異味來源為大慶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慶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應急管理與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進行夜間突擊檢查,發現該公司環評批復要求其產生的廢氣采取“一級酸洗+兩級水洗”方式進行處理后排放。現場檢查時,該公司一級酸洗設施的加酸噴淋泵停用,2個降溫釜、4個結晶釜內產生的廢氣未經一級酸洗設施處理,直接進入兩級水洗設施處理。該公司涉嫌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查處情況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大慶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自收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2日內,修復廢氣處理設施中的加酸噴淋泵,拆除第一級水洗罐廢氣進口處的一個直徑約15厘米的敞口塑料管,按照項目環評批復和環保驗收要求產生的廢氣全部經“一級酸洗“(5%鹽酸溶液)+兩級水洗”處理后,通過15m高排氣筒排放,對該企業處罰款20萬元,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行政拘留。
啟示意義
重視群眾舉報線索,快速處置,切實維護群眾環境權益。本案大慶市生態環境執法部門高度重視群眾舉報線索,及時甄別研判,快速開展調查摸排,為案件后續辦理奠定重要基礎,充分發揮了群眾監督在發現環境污染問題的積極作用,切實維護了群眾環境權益。
案例六、雞西市某非法染料加工廠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雞西市生態環境局聯合雞西市公安局對梨樹區穆棱礦平崗委某非法染料加工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廠現場未生產,無工商營業執照及任何環保手續。經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廠于2021年10月開始建設,2022年3月初建設完成,截至現場檢查時共調試生產20天。正常生產時每天產生50噸左右生產廢水,該廠通過暗管將生產廢水排放至廠區西側坑塘內存放,待水位達到一定位置后,雇傭罐車拉運至牡丹江市八面通狍子溝四隊的廢棄礦井內和雞西市恒山區義安村原磚廠內廢棄礦井內。執法人員現場對廠區西側坑塘中廢水進行采樣,采樣檢測結果顯示生產廢水中銅離子含量為376 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9-1996)中總銅排放標準限值10倍以上。該廠負責人將生產廢水未經處理通過暗管排放坑塘內存放,并將坑塘內存放廢水拉運外環境排放,存在環境污染行為的主觀故意。
查處情況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雞西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違法行為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該工廠處罰款人民幣60.8萬元,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行政拘留。
啟示意義
嚴查偷排行為,打好配套辦法“組合拳”,督促企業落實環保主體責任。本案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配套辦法賦予的監管手段落到實處,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實施行政拘留,充分打好“組合拳”,以此形成有效威懾,督促企業落實環保主體責任。
案例七、七臺河市某石墨加工企業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七臺河市生態環境局聯合七臺河市公安局、七臺河市新興生態環境局、七臺河市勃利生態環境局、勃利縣公安分局分別對勃利縣、新興區轄區內石墨加工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檢查發現,某企業將生產石墨過程中壓濾產生的廢水利用地下井、旱廁進行偷排,或直接排放至人工林地,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公安機關第一時間對企業相關人員進行控制,并對生產原料、產品、設備實施查封扣押。同時,聯系七臺河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監測人員對現場的生產廢水進行采樣,經檢測,現場廢水的汞、砷、鉛、鎘、鉻等重金屬指標均存在超標,最高超出指標限值68倍。
查處情況
該企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七臺河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案件移送至七臺河市公安局,目前,共計抓捕犯罪嫌疑人30余人,刑事拘留8人。
啟示意義
本案是七臺河市生態環境執法部門近年來查處的最大涉水環境污染犯罪系列案件,在與公安部門聯合執法的嚴厲打擊下,目前非法生產石墨行業在七臺河境內實現清零,對全市高能耗、重污染企業起到了宣傳教育、引導和震懾作用。同時在該案件辦理過程中,七臺河市生態環境部門嚴格落實“環保+公安+監測”聯動機制,與公安部門加強配合,共同尋找和鎖定企業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證據;監測人員及時采集樣品,對案件的定性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通過三個部門的通力配合,保障了案件辦理的準確性、高效性、完整性。
案例八、鶴崗市某煤化工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鶴崗市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對鶴崗市某煤化工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同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技術人員對熄焦池的清水池進行現場采樣,監測報告顯示化學需氧量805mg/L,石油類3.46mg/L、揮發酚16.6mg/L,三項指標均超出《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2012)表2水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4.37倍、0.384倍和54.3倍。該企業行為涉嫌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
查處情況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鶴崗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企業立即停止超標排放的違法行為,實施限制生產自2022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降低產量40%、減輕生產負荷40%,并對該企業處罰款65.6萬元。
啟示意義
環境執法監測是生態環境執法的重要依據,在環境執法過程中要加強執法和監測的部門聯動,執法要和監測同步開展,有利于鎖定違法主體,查清違法事實,固定違法證據,打擊違法行為。
案例九、鶴崗市某水庫管護中心違法占用濕地案
案情簡介
鶴崗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局根據移交的鶴崗市某水庫管護中心涉嫌違法占用濕地案件線索進行現場檢查核實,發現該管護中心未經審批在清源湖景區內違規建設2處斑塊建筑物,該2處斑塊所處位置在黑龍江省政府公布的《黑龍江省濕地保護名錄》內,斑塊內有臨時建筑物和附屬娛樂設施,涉嫌違法占用濕地。經與鶴崗市林業和草原局會商對接,委托其對管護中心違法占用濕地的面積進行專業評估,鶴崗市林業和草原局出具的調查報告顯示,違法占用濕地的面積為849.62平方米,其中永久性占用面積280.84平方米,臨時性占用面積568.78平方米。
查處情況
該管護中心的行為違反了《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五條第九項的規定。鶴崗市生態環境局依據《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依法責令其1個月內拆除違法建筑,半年內恢復原狀,并作出永久性占用和臨時性占用罰款共計3.4萬元的罰款,目前該違法企業已自覺履行繳納罰款。
啟示意義
鶴崗市生態環境局強化與相關行政部門協調對接,積極推動新增執法領域案件查處,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執法協同,形成執法合力。鶴崗市生態環境局接到林草局移交涉嫌違法占用濕地案件線索后,針對林業草原專業技術復雜特點,商請林草局與生態環境部門共同開展聯合現場勘驗,召開多次案件會審,確保行政處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適用得當。
案例十、伊春市某廢機油回收有限公司非法轉移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伊春市鐵力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線索,會同生態環境和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大隊對某廢機油回收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在未核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情況下,收運2.7噸廢機油。伊春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對該公司涉案的2.7噸廢機油及收運承載廢機油的運輸車輛予以查封(扣押),并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檢查期間,該公司積極配合,主動改正違法行為,及時聯系第三方公司對收運的廢機油進行處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簽署《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改正承諾書》。伊春市生態環境局結合《黑龍江省行政處罰裁量輔助決策系統》裁量,并依據《黑龍江省生態環境領域從輕處罰違法行為清單(試行)》規定,決定對該公司給予從輕行政處罰,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確定罰款金額的基礎上減少20%,處罰款人民幣25.28萬元。
查處情況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固體廢物及設施、設備、場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證據滅失、被隱匿或者非法轉移;……”。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鑒于該公司及時改正違法行為,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守法承諾,伊春市生態環境局結合《黑龍江省行政處罰裁量輔助決策系統》裁量,并依據《黑龍江省生態環境領域從輕處罰違法行為清單(試行)》第一項“排污單位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規定,決定對該公司給予從輕行政處罰。
啟示意義
伊春市生態環境局在辦理本案件時,能夠充分聽取企業申辯意見,積極組織聽證,采取包容謹慎的態度,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符合從輕處罰條件的情形,通過組織集體討論,綜合多方意見,最終做出從輕行政處罰的決定,生動詮釋了生態環境部門優化營商環境的服務理念,同時也對斬斷危險廢物非法經營地下產業鏈條、震懾潛在的違法者具有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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