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破產企業危廢妥善處理案件帶來啟示
受訪者供圖
【谷騰環保網訊】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1起“司法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案例踐行了生態權益優先保障的破產審判新思路,要求管理人將治理污染與破產程序同步推進,并在充分論證后支持將破產程序中的生態環境治理費用作為破產費用優先列支。
如何管理破產企業留存的生態環境瑕疵資產?人民法院如何將生態環境保護理念延伸到破產案件審理中?近日,中國環境報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俞春偉,聽他講述這起案件背后的故事。
■ 破產企業殘存危廢怎么處置?
2021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依據債權人的申請,裁定受理杭州某球拍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指定了管理人。然而,管理人在清產核資過程中發現,杭州某球拍公司廠區內殘存有大量廢油漆、廢磷酸、廢有機溶劑等危險廢物。
這些危險廢物具有易燃、腐蝕、劇毒等特點,如不妥善處置,不僅嚴重影響企業破產財產安全和變現價值,使破產財產處置陷入被動,且極易發生泄漏,污染周邊生態環境。
“發現問題后,管理人立即向受理法院進行了匯報。”俞春偉說,在這起破產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遇到了兩個難題。
第一個難題是危廢處置費用如何認定。對于危廢處置費用性質的認定,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管理人認為這筆費用屬于破產費用應當優先列支,但是對于這筆費用的性質,管理人并無把握,遂尋求法院意見。
“合議庭經過充分合議和仔細認證,一致認為本案極具破產程序中生態環境保障的典型意義。”俞春偉介紹,在本案中,危險廢物處置費用系管理人接管企業后,對環境瑕疵資產進行治理和處置產生的費用,這一行為屬于管理人的履職行為,由此產生的費用應列入破產費用。
隨后,合議庭建議管理人針對危廢處置制作《財產管理方案》并提交債權人會議審查。最終,管理人制作的《財產管理方案》經過富康公司債權人會議高票通過并經法院裁定認可。在這份方案中,管理人明確了危廢處置原則、處置方案以及處置費用作為破產費用優先列支的性質。
第二個難題是如何處置這堆危廢。“無論是法院還是管理人,都缺少危廢處置經驗。我們認為,還是有必要聯動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富陽分局對危廢進行處置。”俞春偉說,當時恰逢法院的“破產智審”融破智聯應用(破產府院聯動數字化系統)在試運行中,于是,他們把案件導入應用中,系統自動將破產案件信息推送給了富陽分局。
富陽分局收到信息后主動和管理人取得了聯系,并對危廢物處置工作提供了專業指導和幫助。在此基礎上,管理人也在法院的監督和指導下緊鑼密鼓地部署后續工作,將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落到實處。
2022年9月8日,所有危廢的處置工作全部完成,并通過了富陽分局組織的現場驗收。管理人共處置廢油漆、廢磷酸、廢有機溶劑等7個品類的危廢43.899噸,處置費用合計26萬余元,均列為破產費用。至此,杭州某球拍公司的危廢處置工作圓滿完成。
■ 采取“環境修復優先于行政處罰”原則處理殘存危廢
“這起案件通過‘破產智審’融破智聯應用中的‘風險預警’模塊,最終實現了破產企業危廢的快速妥善處理。”俞春偉介紹,“破產智審”融破智聯應用是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開發的一款破產府院聯動數字化應用。針對辦理破產府院協同難、效率低等難點痛點,這一應用依托數字化改革系統性重塑破產府院聯動,著力打造數據自動抓取、系統自動推送、部門主動反饋等六大功能,實現破產案件查解封、簡易注銷、容缺辦證、生態保護等協同業務線上辦理。
為了配套應用的落地,杭州市富陽區出臺了《關于建立辦理破產府院聯動數字化工作機制推動營商環境持續優化的實施意見》等制度,明確了法院、公安、規資、生態環境等40多個協同部門(行政機關)在破產府院聯動數字化系統中的定位與職責。法院可以通過系統將破產信息推送給各協同部門,各協同部門在規定時限內響應辦理破產業務。各協同部門也可以通過系統將破產案件風險預警推送至法院。
例如,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將破產企業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推送至法院,有利于在破產案件中防范化解各類重大風險,積極穩妥推進企業破產處置中的業務協調、維護穩定、生態保護等工作。
如果企業在破產前有生態環境方面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對破產企業做出處罰嗎?
“可以,由此產生的債權是行政處罰類債權。”針對上述疑惑,俞春偉介紹,根據《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類債權只有在破產財產有剩余的情況下才能得以清償。但在實踐中,破產企業自身面臨著重大的經濟危機,尤其近年來隨著無產可破企業的增多,普通債權在破產程序中的清償率并不高,而行政處罰類的劣后債權獲得清償的可能性則更低。因此,往往采取“環境修復優先于行政處罰”的原則來處理破產企業殘存的危廢。
“富陽法院在破產程序中積極推行‘先治理污染再處置資產’的審判新思路,敦促管理人全面落實預測預警機制,積極排查環境隱患,科學制定危廢應急、處置預案。”俞春偉認為,這一審判新思路有效消除了破產企業留存危廢的環境污染隱患,最大限度地維護破產財產的價值和安全,加快環境瑕疵資產的盤活。同時,提前化解了因環境污染可能產生的各類侵權責任糾紛、公益訴訟等,有利于破產程序的順利推進。
■ 將危廢處置費用認定為破產費用優先列支
在司法實踐中,對破產企業危險廢物處置費用的認定存在較大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這屬于共益債務。因為危廢處置保護了企業整體資產,有利于全體債權人獲益。
第二種觀點認為,這屬于破產費用。危廢作為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的資產,管理人負有妥善管理、合理處置的義務。在管理人忠實履職的情況下,無論危廢處置能否為整體資產增值,危廢處置費都屬于管理人管理破產企業資產時的合理支出,應列入破產費用。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當由債權人自治確定此類債權的性質。《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債權人表決權、債權人會議對財產管理、變價方案、重整計劃、和解協議等的討論決議,均體現了破產領域債權人自治的私法特性。因此,對于破產企業新增的污染處置費,可由債權人表決,從而確定其債權性質及清償順序。
第四種觀點認為,危廢處置費應由受益債權人共同分擔。危廢處置雖有利于提升資產的整體價值,但在多數資產已設定抵押債權的情況下,普通債權人的清償率并未能獲得提升。因此,危廢處置費應由切實受益的債權人,尤其是有特定財產擔保債權人根據獲利情況按比例承擔。
俞春偉認為,管理與處置環境瑕疵財產是管理人忠實履行《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職責的重要組成部分。管理人接管企業后,對環境污染和損害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和修復,由此產生的生態環境治理費用是管理人在管理債務人財產過程中而形成的費用,應列入破產費用。管理人在制定環境治理和修復方案時,應當與法院、生態環境部門充分溝通,兼顧成本效益最優化原則,合理控制破產費用,確保全體債權人利益最大化。
“本案將危廢處置費用認定為破產費用優先支付,扭轉了以往危廢處置標準不一、處置費用性質認定多樣等因素導致的同類案情不同處置結果的尷尬局面,形成了實施環境污染的破產企業仍為治理污染的義務主體、管理人對危廢依法妥善處置屬于對破產企業財產管理的統一認識,從而在破產程序中建立將危廢處置費用認定為破產費用優先保障的統一規則。”俞春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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