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標排放!陜西榆林市污水處理廠被罰35萬元
【谷騰環保網訊】3月27日,陜西省榆林市生態環境局發布對榆林市污水處理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榆林市污水處理廠污水總排口在線監控設施歷史數據顯示,2023年第一季度超標18天,2023年1月份COD、總磷、總氮、氨氮共有9天超標,2023年2月1日至20日COD、總磷共有9天超標,其中2月10日總磷最高排放濃度達0.811mg/L,超標1.703倍。
榆林市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2月28日向榆林市污水處理廠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榆環罰告字〔2023〕10號),告知榆林市污水處理廠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在規定的限期內榆林市污水處理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申請聽證,視為放棄。
榆林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榆林市污水處理廠處叁拾伍萬元整罰款。
詳情如下:
行政處罰決定書(榆林市污水處理廠)
榆林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陜K環罰〔2023〕15號
當事人名稱:榆林市污水處理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800555658754L
地址:榆林市榆溪河與榆陽河交匯處
法定代表人:李軍
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廠污水總排口在線監控設施歷史數據顯示,2023年第一季度超標18天,2023年1月份COD、總磷、總氮、氨氮共有9天超標,2023年2月1日至20日COD、總磷共有9天超標,其中2月10日總磷最高排放濃度達0.811mg/L,超標1.703倍。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榆林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3年2月21日由執法人員郭小榮、史亮霞制作,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2.《榆林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2023年2月21日由執法人員郭小榮、史亮霞制作,證明你單位實施違法行為的原因和動機);
3.水污染源在線監測日常平均值月報表(2023年2月21日由執法人員郭小榮、史亮霞調取,證明超標情況);
4.營業執照(2023年2月21日由榆林市污水處理廠提供,證明違法主體);
5.授權委托書(2023年2月21日由榆林市污水處理廠提供,證明有關人員身份)。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8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榆環罰告字〔2023〕10號),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在規定的限期內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申請聽證,視為放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參照《陜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生活污水處理廠水日排放量不足5萬噸,超標1倍以上2倍以下的,處罰幅度為30-40萬元,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叁拾伍萬元整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我局開具的電子《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上攜帶的繳款碼,通過代理銀行將應繳款項繳入陜西省非稅收入待解繳專戶。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陜西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向榆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郭小榮、史亮霞 地址:榆林市高新區興達路市環保局四樓
電話:0912-3256317 郵政編碼:719000
榆林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3月22日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