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督先查”進行時 | 長沙市發布2起生態環境涉氣執法典型案例
【谷騰環保網訊】長沙市發布2起生態環境涉氣執法典型案例:
為配合做好即將開展的第二輪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根據省、市環委會會議精神,近日,市環委會制定了《2023年長沙市生態環境領域“未督先查”工作方案》,在全市全面開展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大排查大整治。“未督先查”工作為期一個月,其中一項重要工作是典型違法違規案件查辦,現將2起生態環境涉氣執法典型案例進行曝光。
一、某水泥生產企業易產生揚塵物料貯存場所未密閉案
[案情簡介]
監督幫扶期間,湖南省生態環境廳向長沙市生態環境局交辦某水泥公司物料堆放場所未密閉的問題線索。2022年11月14日,長沙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對該企業進行巡查,該單位正在生產,水泥粉磨站正常運行,未完全封閉的堆場為堆放石膏、粉煤灰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料棚,但料棚圍擋上沿及進出口處均未采取密閉措施,且堆放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同日,長沙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立案調查。
[查處情況]
該公司未密閉貯存石膏、煤灰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參照《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相關裁量標準,對該企業罰款2.98萬元。
二、某企業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1日,長沙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到望城區內某企業開展執法檢查,其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三個反應釜在密閉車間內作業,安裝了廢氣處理設施,采用外部集氣罩收集廢氣,執法人員使用風速儀在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測試風速,三個集氣罩的風速均低于0.3m/s。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長沙市生態環境局于當天立案調查,鑒于該公司系初次違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且及時完成了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經集體審議,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進行教育。該公司被查處后立即更換了大功率風機,完善了廢氣收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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