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央企多個下屬公司稀土項目污染全部修復,檢察機關撤“訴”
【谷騰環保網訊】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機關針對某央企多個下屬企業稀土項目污染環境問題,發揮一體化辦案機制優勢,通過民事公益訴訟推動修復受損公益,促使企業主動賠付環境損害賠償金共計1213萬余元。
6月6日最高檢發布的10件檢察公益訴訟協同推進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典型案例中,某公司稀土項目污染環境公益訴訟系列案,是檢察機關針對涉及面廣、違法主體較多、違法事實較復雜的生態環境問題提起公益訴訟,推動實現系統治理的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下屬企業環境管理混亂、違法問題突出,存在較大環境風險。其中,C公司、W公司對閉礦項目沒有按照環評要求處理廢水至穩定達標即將廢水處理設施一拆了之;H公司某項目閉礦后雖建有廢水處理設施,但廢水沒有得到完全收集治理;W公司、G公司、H公司部分項目存在廢水收集治理不完全,污染周邊水環境等問題;Y公司項目發生山體滑坡突發事件處置不到位,致使淋洗液溢出外環境。因涉案項目采用原地浸礦回收工藝開采稀土,產生的廢水氨氮值高,持續外溢污染周邊環境。
【調查和訴訟】
本案線索由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移送。2021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案件線索交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自治區院)辦理。自治區院經初步調查后發現,相關稀土項目污染環境的事實客觀存在,行政機關通過現場核查、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整改、要求編制環境整治優化方案等方式,督促某公司下屬企業整改,但未能徹底整改到位。鑒于污染問題分散在梧州、玉林、賀州、崇左四市,涉及廠礦均屬于某公司下屬企業,自治區院于2021年6月11日以事立案,由檢察長擔任專案組組長,統籌四個市級院和相關基層院辦案力量,一體化辦理。
專案組經現場勘驗取樣檢測、調取環評報告和項目關停退出方案、詢問當事人、委托鑒定等,查明了涉案稀土項目污染范圍、污染時間、污染物狀況、生態環境損害等情況。經綜合研判,決定優先通過民事公益訴訟推動修復受損的公益。
針對C公司某項目將全部廢水處理設施拆除,對采區未進行有效治理,致周邊地表水氨氮持續超標問題,梧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梧州市院)經公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該公司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等共計691.46萬元。訴訟過程中,C公司全額賠償到位,梧州市院依法撤回起訴。
針對Y公司某項目一采區發生山體滑坡,部分淋洗液向外環境泄漏,造成周邊地表水氨氮超標問題,玉林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玉林市院)經訴前公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Y公司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等共計46.23萬元。訴訟過程中,Y公司全額賠償到位,玉林市院依法撤回起訴。
針對W公司、G公司、H公司部分項目存在的廢水收集治理不完全,污染周邊水環境問題,梧州、崇左、賀州三市檢察院支持當地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三市生態環境部門分別與涉案企業簽署賠償協議,由相關企業賠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共計475.76萬元。同時,梧州、崇左、賀州三市檢察院就三市生態環境部門整改初期履職不全面問題依法啟動行政公益訴訟,推動實現綜合整治。
辦案中,檢察機關主動幫助分析查找環境污染風險隱患,助推某公司及其下屬企業投入4290余萬元用于問題整改及生產技術升級改造,從源頭上消除氨氮廢水污染風險。
【典型意義】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披露某央企下屬企業污染環境問題后,相關行政機關積極履職整改,但未能實現公益全部修復目標。自治區院統籌發揮一體化辦案機制作用,在全面查清公益損害事實的基礎上,采取統分結合的方式立案辦理,發揮民事公益訴訟獨特價值,依法追究涉案企業生態環境損害責任,推動受損公益得到全面修復。檢察機關在訴訟請求全部實現的前提下,依法撤回起訴,實現案件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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