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2023年上半年十大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谷騰環保網訊】常州市生態環境系統嚴格落實省委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緊盯全市中心工作,按照“起步一季度、奮戰二季度、提速三季度、沖刺四季度”的步調,堅持上下聯動、部門協同,先后查處了一批環境違法案件。為加強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現公布2023年上半年十大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一、常州市常武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寧區紅梅馨秀汽修廠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案
案情簡介
常州市常武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廂式貨車2022年12月8日因行駛期間排放黑煙問題被常州市生態環境監控中心責令強制排氣檢驗,發現該車于2022年11月26日進行機動車年審排氣檢測環節涉嫌使用臨時更換污染控制裝置過檢。經調查,常州市天寧區紅梅馨秀汽修廠代理廂式貨車機動車年審服務期間,采取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三元催化器的弄虛作假的方式送檢,通過檢測后又拆除臨時裝置,更換上原來的污染控制裝置。常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機動車所有人常州市常武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機動車維修單位常州市天寧區紅梅馨秀汽修廠分別處5000元罰款,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案件點評
該案隱蔽性很強,執法人員運用非現場執法方式,通過不同方位視頻監控比對找到突破口,快速、及時找到涉案車輛,避免了證據滅失,突破案件堵點和難點,打擊了以弄虛作假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氣檢驗的違法行為。
二、常州通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2月8日,常州市武進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常州通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開展信訪檢查,檢查發現該單位酸洗工段正在生產,生產過程中有酸性廢氣產生,配套建設的堿噴淋廢氣處理設施風機及噴淋泵在運行,堿噴淋塔內噴淋液不足,pH值呈酸性,存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問題。常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12萬元,并對舉報人獎勵現金2000元。
案件點評
生態環境舉報獎勵制度的落實,有助于鼓勵公眾參與,充分調動人民群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積極性,有效彌補基層生態環境執法監管的盲區,將洞悉違法的觸角延伸至每個角落,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堅決維護群眾環境權益。
三、常州市澤田建材有限公司違反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制度案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1日常州市生態環境局經開分局現場檢查,發現常州市澤田建材有限公司在潞城街道潞橫路與五一路交叉口東北側一廠區進行內部道路施工過程中,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中有2014年生產的攤鋪機、裝載機、壓路機、平地機及2012年生產的輪胎壓路機。依據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府關于劃定市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常政發﹝2021﹞15號),上述施工工地為文件中規定的Ⅰ類禁止區域,上述非道路移動機械屬于文件中規定的禁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2016年4月1日前生產)。常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責令該單位3日內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1.2萬元。
案件點評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升級,交通領域排放問題日漸突出,移動源逐漸成為影響空氣質量的重要因素,通過對轄區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進行排查,加強源頭管理,保證機械排放符合標準限值,有助于持續改善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健康。
四、常州市愛車車輛檢測有限公司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案
案情簡介
根據常州市生態環境監控中心移送的常州市愛車車輛檢測有限公司檢測蘇D***23尾氣時涉嫌環境違法的線索,2023年3月13日,常州市高新區(新北)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進行了現場核實,發現該單位在對蘇D***23進行尾氣檢測時,采用蘇D***ZM車替代蘇D***23車進行檢測,出具虛假檢測數據并偽造蘇D***23車排放檢驗結果。常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單位立案查處,擬處罰款10.015萬元。
案件點評
本案中,常州市愛車車輛檢測有限公司作為專業檢測機構,在機動車尾氣檢測時,不按規定方法進行檢測和使用其他車輛代替進行尾氣檢測,造成不良影響,不僅助長了機動車超標排放尾氣的違法行為,也對公平的營商環境帶來了不利影響。嚴厲打擊此類違法行為,有效維護了公平的營商環境,對深入打好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
五、溧陽市溧城非凡汽車修理廠廢氣處理裝置未保持正常使用不予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月12日夜間,常州市溧陽生態環境局大氣走航車巡查發現溧陽市溧城非凡汽車修理廠噴漆作業時噴漆車間未密閉,現場測得TVOC濃度為4.0ppm。現場檢查發現該汽修廠油漆房內有工人正在對汽車進行噴漆作業,配套的“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開啟,但噴漆房門處于敞開狀態,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未規范負壓收集,廢氣處理設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油漆房外有一定油漆異味。現場檢查后該單位立即停止噴漆并拆除了噴漆設施,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濃度未超過標準,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省政府印發關于推動經濟運行率先整體好轉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蘇政規〔2023〕1號)第十二條(四十一)的情形,常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經集體研究決定對該單位此次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行政指導。
案件點評
為全力推動經濟運行率先整體好轉,日常執法中應堅持嚴寬相濟、過罰相當的原則,對輕微違法問題包容審慎。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認真落實省政府1號文相關政策,對輕微違法行為免罰,實施行政指導。通過推行包容審慎監管,為企業提供了更加寬容的制度環境,優化提升了法治化營商環境。
六、常州翱隆新能源電機有限公司噪聲超標案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常州市天寧生態環境局接信訪投訴后對常州翱隆新能源電機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主要從事電動車電機錠子項目生產,生產中有噪聲產生。采樣檢測結果顯示,該單位西廠界外晝間噪聲不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表1中2類標準排放限值。常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處以罰款2.58萬元,并責令限制生產兩個月,同時對舉報人啟動有獎舉報程序。
案件點評
為加快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突出噪聲污染問題,營造安靜、舒適的人居環境,常州市天寧生態環境局率先在全市會同檢察院、交通、城管、公安等部門組成噪聲異味專項工作專班,以“五個一”措施強力推進噪聲污染專項治理。同時充分運用有獎舉報等方式進一步拓展公眾參與,充分調動人民群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積極性,提升生態環境保護監管水平。
七、常州市中天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因澡港河九號橋國控斷面pH指標持續突破警戒線,2023年2月21日上午常州市高新區(新北)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乘船在澡港河上開展河道巡查,發現澡港河西側岸邊有一個水泥管排口正在向澡港河排水。經現場勘察,該水泥管末端與常州市中天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南側圍墻外人工開挖的一條未采取防滲措施的泥土溝渠相連接。查閱該單位環評資料,該單位主要從事商品混凝土項目生產,攪拌機沖洗廢水、拌合站作業區場地沖洗廢水與砂石分離廢水收集后經沉淀池處理后回用不外排。歷史監控視頻顯示該單位于2023年2月15日、2月20日使用潛水泵直接將沉淀池內廢水排入廠區南側圍墻外的泥土溝渠內。經采樣監測,結果顯示排放水中pH值為12.7,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中一級標準。常州市生態環境局擬對該單位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處罰款32萬元,并擬將此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案件點評
在本案中,環境執法人員通過河口斷面水質監測數據異常開展排查溯源,快速鎖定廢水偷排企業,及時收集違法證據,充分運用配套辦法,嚴厲打擊廢水偷排行為,通過掌握的線索加大執法巡查排查力度,強化水環境質量保障,維護水域生態環境。
八、余某某涉嫌以逃避監管方式超標排放有毒物質案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29日,常州市鐘樓生態環境局根據舉報線索對余某某個人作坊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作坊從事電解拋光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水洗槽廢水通過軟管排放至作坊外北側收集池,該收集池未采取防腐防滲措施。利用無人機飛航拍攝發現,作坊周邊環境為樹林,地表為土壤。經采樣監測,結果顯示廢水收集池及周邊土壤中含有鉻、銅、鎳等重金屬,周邊土壤重金屬含量遠超對照點數值。余某某通過逃避監管方式超標排放有毒物質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常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作坊產污設施、設備實施查封,并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
案件點評
該案辦理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部門密切配合,協調聯動,生態環境部門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對排放廢液稱重,為公安部門確定刑事犯罪提供證據支撐;公安部門積極對接,通案后提前部署,為后續定案鎖定嫌疑人。同時,因余某某個人作坊位于鄉村隱蔽位置,借助無人機飛航,固定地形及周邊環境的現場證據,是運用科技手段打擊環境犯罪的有益嘗試,提升了生態環境保護非現場執法水平。
九、汪某某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根據信訪線索,常州市金壇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4月10日對金壇區儒林鎮S239北側、儒林河西側地塊堆放的噸桶、鐵桶、廢油、殘渣等固體廢物進行了調查。經調查詢問,上述物料為汪某某將修摩托車、修汽車之類的廢機油用小桶收購回來裝入噸桶和鐵桶中。經稱重清點,共發現污泥27.5噸、廢油6.3噸、廢桶若干。汪某某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常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物證實施查封,并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
案件點評
常州市生態環境局在接到群眾舉報后,快速響應,及時會同公安、檢察機關及屬地鎮街分頭行動,同步進行案件調查取證、司法鑒定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評估。在最短的時間內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及時遏制進一步的污染。
十、常州市塾村有色金屬鑄造有限公司違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簡介
2023年2月,常州市天寧生態環境局對常州市塾村有色金屬鑄造有限公司現場檢查,該單位從事鋁配件鑄造項目的生產,對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版),屬于簡化管理,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但該單位未依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常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單位處以罰款20萬元,并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
案件點評
實施《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是規范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污行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重要舉措。排污單位應落實治污主體責任,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同時嚴格按照許可證要求開展企業日常環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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