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轉移“化工中間產物”屬于跨省轉移危險廢物嗎?
【谷騰環保網訊】2022年3月16日,某自治區某市A生態環境分局收到鄰省C縣公安局相關線索移交函。經A分局檢查,線索反應的B化工公司位于其監督管理范圍內。B公司從2021年11月開始技術調試運行,12月18日硫酸鎂反應池加完氧化鎂后,反應池受熱膨脹變形。為避免造成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B公司通過罐車將約80噸硫酸鎂母液,運往鄰省C縣的D化工公司用于硫酸鎂生產,其中53.89噸送到,其余被C縣公安局發現,并攔截遣返,全程未造成污染。
2022年5月19日,A分局以B公司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第82條:按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聯單、按規定向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申請并經鄰省生態環境廳同意等程序,擅自將化工中間產物跨省轉移,依據第112條“(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以及該自治區裁量基準,處以罰款10萬元整,并責令加強管理,落實聯單制度。A生態環境分局還及時將線索移交給了該縣公安機關。公安局依據第120條“(五)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對3名負責人實施了7日行政拘留。化工公司承認錯誤,并承諾不再出現危險廢物違法行為。法理分析以上的一系列處理,都基于“硫酸鎂反應池加完氧化鎂后”的“硫酸鎂母液”屬于危險廢物的認定。但認定值得討論。
《固廢法》第124條(一)規定,“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由此可知,要成為固體廢物,需滿足下列三種情形之一:一是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是否喪失原有利用價值,不以當事人的主管認識來定,也不以當事人是否放棄所有權或者占有權來定,而以《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以下簡稱《通則》)來定,其“1.適用范圍”規定:“本標準規定了依據產生來源的固體廢物鑒別準則、在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的固體廢物鑒別準則……”。其中“4.1喪失原有使用價值的物質”具體包括了九個種類物質,但不包括本案“硫酸鎂反應池加完氧化鎂后”的“硫酸鎂母液”之類的中間產物。因而,涉案“化工中間產物”不是固體廢物。二是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本案中,B公司積極行使所有權責任:既要利用物品價值而運往另一公司生產硫酸鎂,即未喪失利用價值,也未拋棄或者放棄,即避免造成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因而,涉案“化工中間產物”也算不上固體廢物。三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上述固體廢物概念強調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中不包含本案物品。
《固廢法》第125條規定,“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本法;但是,排入水體的廢水的污染防治適用有關法律,不適用本法”。本案中的“化工中間產物”不是“液態廢物”:移出者因生產中斷而被迫轉手,接受者繼續生產產生價值,存在交易;也沒有哪個規定將“化工中間產物”納入固體廢物管理,如《通則》4.2規定的“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產物”。
是否屬于《固廢法》第124條(六)規定的危險廢物呢:“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這就要看是否列入危險廢物名錄,名錄中找不到;是否屬于根據危廢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從以上分析看,連固體廢物都算不上,也就無法認定為危險廢物。
如果非要認定為危險廢物,那么上述的系列處理就很不完善。
一是對D公司的處理。“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依據《固廢法》第114條的規定,如果D公司沒有相應許可證,就要由C縣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100-500萬元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還要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至100萬元罰款。即使有證而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也要予以相應處理。
二是對B公司的處理。“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依據《固廢法》第112條(四)的規定,就要由A分局責令B公司改正,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即使認定為固體廢物,C縣公安局的做法也值得商榷:《固廢法》第四條規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不助力解決問題,生搬硬套地以政府名義命令拉回去:浪費所運送物品的資源、增加運輸成本和風險,更增加廢物量。按照“危險廢物”來對待,緊急情況下四平八穩地按部就班:先向自治區相關部門申請、商經鄰省有關部門同意等程序,顯然與化工生產反應物的性質不相匹配:反應池受熱膨脹變形,會在A生態環境分局監督管理范圍內發生80噸硫酸鎂母液泄露的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也不能不讓生產而攔截遣返。
因此,本案涉及的“硫酸鎂反應池加完氧化鎂后”的“硫酸鎂母液”不屬于危險廢物,也就不能以跨省轉移危險廢物來處理。處理建議既然不是危險廢物,如何處理跨省轉移的安全等問題呢?一定要轉到“危險化學品”等相關物品的管理上來,要由相應部門擔負運輸安全責任,包括線索移交、罰款行政處罰、行政拘留等問題。至于B公司承認錯誤等,也要予以改正。
作者單位:河南省三門峽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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