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需加快制修訂養殖尾水排放標準,助力水產養殖綠色健康發展
【谷騰環保網訊】隨著水產養殖業快速發展,水產養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日益凸顯。今年,生態環境部發布了《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1217-2023),指導和規范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促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
《導則》的發布實施,有助于地方加快制修訂養殖尾水排放標準,助力水產養殖綠色健康發展。
地方為何要加快制修訂養殖尾水排放標準?
據調研,目前,地方層面均普遍缺乏強制性養殖尾水排放標準。以環渤海地區水產養殖為例,養殖尾水污染防治仍存在排放標準缺位、監管乏力和階段性污染突出等問題,養殖尾水的無序排放無疑加劇了渤海入海河流總氮濃度的反彈。
養殖尾水污染排放缺標。環渤海三省一市,除遼寧省于2021年發布實施《遼寧省海水養殖尾水控制標準》外,剩余省(直轄市)尚無養殖尾水排放相關標準。原農業部2007年頒布的《海水養殖水排放標準》(SC/T9103-2007)只是推薦性標準,天津市對海水養殖污染監管主要依據《污水綜合排放標準》進行,在實際監管工作中僅對COD一項指標進行了監管,相關違法行為處罰缺少具體依據。
有關部門仍需加強監管。養殖尾水排放企業監測率嚴重不足,河北省相關城市僅對少數養殖尾水排放情況進行了監管,天津市池塘海水養殖尾水排放更是近乎處于監管空白狀態。部分安裝了尾水處理設施的養殖企業,存在尾水偷排、超標排放現象。由于養殖尾水階段性排放隱蔽性強等原因,地方生態環境部門還需加強對這些違法排污行為的查處力度。
養殖尾水階段性污染突出。監測顯示,每到養殖的清池階段和養殖結束尾水集中排放時段,養殖區域相應河道斷面COD、氨氮濃度明顯高于其他時段。
制修訂養殖尾水排放標準建立應怎么落實?
深入開展水產養殖相關調研,為標準制修訂提供有力依據。水產養殖標準的制修訂離不開調查研究。通過調查研究掌握水產養殖行業的治理現狀和受納水體的環境質量狀況,深入分析標準制修訂過程中的難點、堵點和淤點問題。針對尾水治理難點問題,積極引導和大力支持現代工業養殖技術,特別是在養殖裝備、過程管理和末端治理等重點環節深入開展研究,努力實現尾水處理環節技術高效性和標準化。
堅持生態優先、適用可行的原則,破解養殖尾水標準制修訂難題。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曾于2019年分別對《海水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其中,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甚至修改后再次進行了意見征求,但鑒于企業及有關部門普遍反映過于嚴格,很多指標難以達到等多種原因,該標準最終并未頒布實施。所以,隨著《導則》的頒布實施,在堅持生態優先的同時,還需兼顧適用可行的原則,循序漸進地提出管控要求。
分類分區分級制修訂養殖尾水污染治理要求,完善養殖監管依據。注重分析養殖污染物的源頭、污染機理和重點污染環節,分析區域差異性,結合具體區域養殖品種、養殖模式的治理方案和防治措施,加快研究出臺養殖尾水排放標準,為高效監測和監管提供有力支撐。明晰監測和實施監督的要求,督促監管部門和養殖企業強化養殖尾水排放監測。通過加強養殖污染執法監管,促使養殖企業履行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助力水產養殖綠色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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