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北侖查處一起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
【谷騰環保網訊】2022年,北侖發生一起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涉案廢物約3.33噸,事企業、貨車司機在內的4人在檢察機關后作相對不起訴決定,生態環境部門對直接傾倒的涉事商行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叁仟元;罰款陸拾萬元。
案例名稱
某塑料化工商行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日,北侖分局執法人員根據信訪舉報發現小港街道某村荒廢空地傾倒有大量疑似廢棄危險化學品,且現場散發出刺鼻性氣味。
經北侖分局執法人員現場勘察,走訪周邊居民,初步確定傾倒時間范圍。隨即執法人員與公安部門開展聯動執法,通過查看周邊治安視頻監控,確定車牌為浙B*****的紅色小貨車于2022年5月3日19時裝載傾倒物出現在傾倒點,隨后空車離開。
后經進一步調查確認以下事實:2022年5月中旬,鄞州區某包裝公司將4.681噸過期三氯復合凈水片提供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北侖區某塑料化工商行投資人卓某某處置,并支付費用3000元。2022年5月30日晚,卓某某將其中3.33噸過期三氯復合凈水片傾倒在北侖區小港街道丁家山村原化肥廠附近。經鑒別,露天傾倒的過期三氯復合凈水片及其外包裝均屬于危險廢物。鄞州分局對寧波某包裝廠將危險廢物提供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已另案處理。目前,過期三氯復合凈水片均已合法處置。
處理結果
該商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的規定,結合《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通知》(浙環發[2020]10號),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北侖分局以某塑料化工商行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移寧波市公安局北侖分局,公安機關依法對涉案的當事人卓某某、林某某、羅某某、趙某某等4人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并對涉事商行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叁仟元;罰款陸拾萬元。
啟示意義
本案通過信訪舉報獲得案件信息,及時開展調查。在執法實踐中,鼓勵公眾參與,強化社會監督,群眾投訴舉報是發現生態環境違法問題線索的重要途徑。同時利用跨部門聯動緊密銜接形成合力,構建完整的證據鏈條,切實提升了生態環境執法監管水平。
危險廢物屬于有毒物質,長期放任有毒有害物質泄露、流失、揮發,不僅對大氣、土壤、水體等外環境造成難以量化的損害,而且產生巨大的環境安全隱患,提醒廣大市民和各企業單位,在處理危險廢物過程中,應當由專業人員收集并運送到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進行處置,不能隨意丟棄、傾倒、處置,否則可能會面臨高額罰款和被追究刑事責任。如發現身邊有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可以撥打12369環境保護熱線或110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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