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湘陰縣嚴厲打擊非法收集危險廢物案
【谷騰環保網訊】2023年6月15日,岳陽市生態環境局湘陰分局信訪舉報電話接到群眾來電,反映“有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在岳陽市湘陰縣興湘市場收集廢鉛酸蓄電池”。接到舉報后,湘陰分局接訪即辦,迅速與湘陰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聯動,并趕赴現場核查。經查,群眾舉報屬實。
現場查獲的廢鉛酸蓄電池
2023年6月15日,嫌疑人楊某某駕駛湘F**77牌照貨車由汨羅行駛至湘陰興湘市場收購廢鉛酸蓄電池。現場調查時發現,車廂內存有其從汨羅市和湘陰縣電動車銷售店收購的廢鉛酸蓄電池100多塊,共計1.91噸(其中,汨羅市收購1.39噸,湘陰縣收購0.52噸),并準備銷售給有收集利用資質的汨羅市某公司進行處置。為進一步核實相關情況,湘陰分局執法人員立即赴汨羅市開展調查。經核實,楊某某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及收購廢鉛酸蓄電池的相關授權委托書,其行為屬于無證收集危險廢物。6月15日,湘陰分局對楊某某無證收集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并將該案件線索移送公安部門。
將違法線索移送公安部門
楊某某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收集廢鉛酸蓄電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第四項“無許可證或者未按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第四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相關規定。6月15日,湘陰分局將該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后,決定對楊某某及其提供銷售廢鉛酸蓄電池等5名責任人實施行政拘留7天的處罰。7月15日,對楊某某等5名責任人的行政拘留已執行完畢。
根據《岳陽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有關規定,岳陽市生態環境局湘陰分局給予舉報人獎勵500元整。
案例點評
本案是一起通過群眾舉報線索查處非法收集危險廢物違法行為的典型案件,對于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具有典型意義。
系統內部積極配合,通力協作。岳陽市生態環境局湘陰分局執法人員趕赴汨羅市調查,得到了汨羅分局的積極協助,并鎖定楊某某的相關違法行為。
跨部門聯動,快速處置。湘陰分局將楊某某非法收集的廢鉛酸蓄電池查封扣壓至湘陰縣某危險廢物治理公司貯存,確保涉案危險廢物安全處置。同時將該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并經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后,對楊某某等5名責任人實施行政拘留。
落實“有獎舉報”制度,提升群眾參與積極性。湘陰分局根據《岳陽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500元整,全面提升了群眾主動參與環境違法行為監督的積極性,進一步有效防范了生態環境風險隱患,有力推動了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切實保障了人民群眾的生態環境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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