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發布環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釋,用好司法武器嚴懲環境數據造假
【谷騰環保網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于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筆者注意到,《解釋》明確了對環境數據造假行為的處理規則,對依法懲治環境領域數據造假行為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環境數據是環境管理的重要支撐,環境數據質量是生態環保工作的生命線。要守住這條生命線,必須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用好司法這一保護環境的重要手段,形成剛性約束和不可觸碰的高壓線。“兩高”于2016年12月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6年解釋》)已經明確嚴厲懲治自動監測數據造假行為;2020年12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行為首次納入刑法定罪量刑。這些舉措對依法嚴懲環境數據造假、保持常態化外部壓力發揮了重要的司法支撐作用。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踐。一直以來,生態環境部都以“零容忍”的態度和依法嚴懲絕不姑息的決心嚴厲打擊環境數據造假行為。近年來,執法監管人員發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尤其是第三方中介組織人員環境數據造假行為屢禁不止。今年生態環境部部長黃潤秋采取“四不兩直”方式先后深入河南、寧夏、湖南多地調研檢查,現場發現一些企業涉嫌環境數據造假。生態環境部最新公布的自動監控領域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中,涉案企業通過在總排口處添加“COD去除劑”、采用調配合格的水樣裝入水瓶代替實際水樣進行檢測、繞過自動監測設施旁路排放、篡改監測儀器函數公式、修改分析儀量程上限等方式篡改偽造環境數據,可謂手段五花八門,且越來越隱蔽。
環境數據造假受到多重因素影響,其中違法成本低、缺乏嚴懲始終是一個重要因素。為確保法律統一、有效實施,在已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根據最新修訂的法律法規和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準確運用司法手段對環境數據造假行為進一步予以規制和懲處,已成為迫切需要。此次出臺的《解釋》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對《2016年解釋》的及時調整補充,更好地適應了司法實踐需要。其施行對各級公檢法機關和生態環境部門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依法懲處環境數據造假犯罪必將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
《解釋》的出臺向有關企業和中介組織敲響了警鐘。《解釋》明確了環境數據造假的行為主體和罪名適用界限,分別給出定罪量刑標準和處理規則;不僅包括了常規的環境監測檢測領域,還將涉碳排放數據造假行為納入刑事規制范圍。這警示那些不想方設法有效治污卻挖空心思在環境數據上做手腳的企業和組織不要有僥幸心理,如果其違法行為被發現并查實,必將承擔嚴肅的刑事處罰。
《解釋》為有關監管部門有力打擊環境數據造假行為提供了司法武器。生態環境部門應強化隊伍建設和實戰演練,不斷提升生態環境執法監管人員精準識別和有效固定環境數據造假證據的能力;進一步加強與公安部門協作辦案,完善線索通報、案件移送、技術鑒定和信息共享等工作機制,全方位提高打擊造假效率。通過多部門協同查處和司法機關的追訴審判,重拳擊破環境違法行為人企圖逃脫法律制裁的想法,傳遞出剛性執法、保護環境的鮮明信號,以高昂的違法成本倒逼有關企業和中介組織人員嚴守不可造假的法律紅線。
《解釋》出臺后,還要在全社會加強生態環保法治知識和實踐應用案例宣傳,通過讓更多人知法、懂法、用法,加強對環境數據造假行為的社會監督。一旦出現違法行為,不僅要對直接操作造假的行為人加大處罰力度,還要明確造假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連帶責任,營造出不論企業規模大小、不分是企業負責人還是普通員工,只要造假就會受到嚴懲的輿論氛圍。在全社會的共同維護下,確保法律法規真正發揮出作用,為生態環境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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