瞬時值超標也是超標排污!瞬時值VS日均值 二者如何平衡?
【谷騰環保網訊】昨天,北極星水處理網報道了《生態環境局:進水超標不是超標排污的免責理由,瞬時值可作為認定超標排污的證據!》,引起了較為熱烈的討論,這里面涉及“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和“瞬時監測值”兩方面作為污水處理廠運維現有痛點都直戳每個水處理人的心。關于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的問題本號之前已發表過相關觀點,今天我們就重點來說說瞬時監測值VS日均監測值的問題。
01
利益不同,難以平衡
一直以來,關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超標排放判斷依據是采用日均值還是瞬時值存在廣泛爭議,在執法者和污水處理廠之間始終找不到一個平衡的支點。
從執法者角度來說,如果瞬時采樣不能作為執法依據,那么就需要在一天內多次采樣,增加了操作難度,執法人力成本較高;另一方面,執法人員多次現場監測時,排污單位也可以通過一些“手段”制造臨時達標的“假象”,這樣日均值達標便也失去了意義。
而從污水處理廠的角度來說,水污染物排放受進水濃度、污染負荷變化等多重因素影響,且與處理工藝設計先進性、運行控制、設備維護保養等因素密切相關,因此數據會存在一定的波動,那么瞬時采樣則顯得相對嚴格。
從雙方利益角度來說是各有道理,而支撐雙方能“持久博弈”的點就在于無論是瞬時監測值還是日均監測值都是有法可依的。
以現在普遍執行的國標為例,《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在“4.1.4 取樣與監測”規定:“4.1.4.2 取樣頻率為至少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樣,以日均值計。”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91.1-2019)對兩種水樣采樣方式和采樣頻次的規定。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規定的是污水處理廠安裝在線監測裝置所應執行的取樣方式和頻次并未明確規定手工監測的方式與頻次不同的是,《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91.1-2019)規定的是污水處理廠安裝在線監測裝置所應執行的取樣方式和頻次并未明確規定手工監測的方式與頻次該規范規定了污水手工監測技術要求,執法部門在日常執法中對污水處理廠排放的一般污染物種類監測采用的是手工監測方式,按照《污水監測技術規范》瞬時采樣,瞬時水樣的濃度代表采樣時間段內的采樣濃度。
2017年,環境保護部《關于“現場即時采樣”監測數據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政法函[2017]1624號)指出,城鎮污水處理廠“現場即時采樣”即為一次性采樣,根據《關于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排污監測方法問題的解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16號)的規定,其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的證據。
但需要指出的是,該復函作為一個官方表態,一定程度上為同一類執法監測提供了一個標準。但也有法律專家指出,復函中的意見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在“4.1.4 取樣與監測” 部分規定:“4.1.4.2 取樣頻率為至少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樣,以日均值計。”不符。,不可作為執法依據。
而為了與時俱進,進一步完善執法方法,在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執行了20年之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修改單(征求意見稿)于2022年1月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中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做出了部分修改:對于COD、氨氮、總氮、總磷等污染物項目,其日均排放濃度超過規定或者一次監測排放濃度超過規定,均為超標。
這也就意味著,日均監測值和瞬時監測值均可作為環保部門執法的處罰依據。
而且,修改單在現行標準規定的日均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基礎上,通過測算實際排放波動規律,增加了一次監測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城鎮污水處理廠在正常運行、日均值達標的情況下,一次監測排放濃度應當而且可以滿足這個要求。在日均排放濃度達標的情況下,污水處理廠實際的日均排放濃度小于現行標準限值,工藝比較先進的污水處理廠排放濃度更低。對于企業個體來說,其排放波動的上限,通常是在修改單提出的全行業合理波動范圍之內。少數城鎮污水處理廠在部分時段的波動稍大一些,可以注意保持或加強進水管控與均質調節,優化運行管理,通過加強日常運維管理即可符合修改單規定。
02
執法結果,各有不同
對于瞬時值是否能作為執法依據,引發最激烈討論的案例則是北京四中院2019年十大行政審判典型案例之三“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在水污染防治地方執法中應依法執行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
2018年6月,天津市寶坻區生態環境局檢查時發現,某鎮工業園污水處理站的出水一次取樣監測總磷排放濃度為0.68mg/L,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中C標準規定的總磷排放濃度(0.5mg/L),故被認定為超標排放,罰款人民幣10萬元。
該污水處理站運營公司對判決表示不服,他們的理由是:《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為日均值,采樣頻率為至少每2小時一次,取24小時混合樣。于是兩方從一審到二審,一直打到了提請再審,最后在2019年北京四中院判定:一次取樣監測的數值不能認定超標!
而昨天發布的茂名市生態環境局的案例則恰恰相反,其在反駁污水處理公司的申辯意見中時明確指出:“瞬時監測值可以作為認定是否存在超標排污行為的證據使用。”
03
二者雙控,破解難題
對于日均值還是瞬時值這一難題,江蘇省敢為人先,已率先提出了日均值和瞬時值“雙控”的解題思路,破解了當前的實際執法困境。
江蘇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4440—2022)在“污染物控制要求”章節中,明確規定了水污染物日均排放限值和一次監測排放限值。
江蘇標準中的“日均排放限值”和“一次監測排放限值”是分別針對主要水污染物日均排放濃度及一次監測排放濃度而設定的最大允許排放值。該標準在日均排放限值的基礎上,新增了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和總磷四項常規污染物“一次監測排放限值”,規定上述四項污染物日均排放值或者一次監測排放值超過規定限值的,均判定為超標。
相關專家表示,此舉科學地完善了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既,又有利于促進排污單位加強自身排放監測和運行規律研究,提升環境精細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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