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不罰不能僅憑一個簡單理由
【谷騰環保網訊】筆者認為,應不應該處罰企業,不能憑借一個簡單的理由就作出決定,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根據基層執法經驗,有部分企業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年份比較久遠、內容比較簡單,與日新月異的排污許可管理或其他環境管理要求不相適應。考慮到既有的污染防治設施達不到很好的治理效果、無法滿足達標排放的要求,再加上一系列獎補政策,大部分企業會選擇安裝環評外的污染防治設施。此種類型筆者建議應予以處罰。
環評文件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無法滿足達標排放的要求,有可能是企業的生產工藝或者規模發生了重大變化,此種情形企業應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在給企業核發排污許可證時,也應核查企業污染防治設施是否能滿足當前環境監管要求,對企業安裝的污染防治設施與排污許可證不一致的,應通知其依法變更環評,確保環評與排污許可證要求安裝運行的污染防治設施一致。
執法部門發現企業不依法變更環評、又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如違反了企業已申領的排污許可證要求,可以從“不正常 運行污染防治設施”角度依法查 處。如果企業環評和排污許可證均未對新增設施提出要求,執法中發現企業運行的設施無法滿足達標排放要求,可從“超標排放”角度予以查處。
實踐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不正常運行一般會與超標排放問題并存,因此,執法的焦點既要放在環評外的設施,更要放在環評內的設施上。如果企業連環評要求的老設施都不正常運行,當然不能排除逃避監管的主觀故意。但“老設施”運行正常,只是新設施運行不正常(也未列入排污 許可證),此時則不宜適用“不正常運行、逃避監管”條款,可依法適用“超標排放”。
當然,還存在不應處罰的情形。實踐中,也有部分企業新增污染防治設施目的是從長遠的角度出發,積極追求更好的污染治理效果。如果企業固有的環評設施正常運行且能滿足達標排放的要求,新增的環評外設施只是“錦上添花”,筆者認為這種情況就不應處罰。至于企業新購設施已申領的獎補,應由監管部門根據新 設施運行的效果去合理考評,不宜與執法辦案混為一談。
如,2021 年某地生態環境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某企業對車間內真空熔煉廢氣進行收集,加裝了環評外的廢氣收集裝置,與企業排污許可證規定不相符,擬立案處罰。這家企業提出陳述申辯稱“公司對真空熔煉爐廢氣進行收集治理是為了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員工的損害,并非新增污染物排放”,屬地生態環境部門最終采納了其陳述申辯意見。當然,如果企業將“新設施”列入了環評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就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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