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突破!新《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確岸電使用監管罰則
【谷騰環保網訊】10月24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相比《長江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發布稿保留了‘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為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提供岸電‘的罰則,這是一個重大突破。”社會組織自然田發起人、現任負責人田靜說。
明確岸電使用監管罰則
船舶是港口內最大的大氣排放源,自然田長期關注靠港船舶的排放治理,船舶在靠港時輔機燃燒燃油供電既排放污染物又排放溫室氣體,影響港口城市空氣質量和居民健康。而關閉輔機使用岸電,一種為停靠在港口的船舶充電或供電的設施,可以大大減少空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同時沒有了噪聲對船員也很友好。
圖為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高壓岸電設施。
在二審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時,自然田曾提交了有關沿海港口船舶使用岸電相關的建議。
當時,自然田肯定相關條款填補了沿海港口岸電使用監管沒有罰則的空白,靠泊在沿海港口的船舶不按規定使用岸電有了明確的罰則,另外相關條款也明確了港口經營人和岸電供電企業按有關規定為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提供岸電的要求和罰則。
與岸電使用相關的內容,《海洋環境保護法》集中在第八十八條和第一百一十條。
第八十八條 國家倡導綠色低碳智能航運,鼓勵船舶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舊船舶,減少溫室氣體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港口岸電、船舶受電等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港口岸電設施的供電能力應當與靠港船舶的用電需求相適應。
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效水平。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靠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岸電,但是使用清潔能源的除外。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提供岸電。
國務院和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港口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的改造和使用,清潔能源或者新能源動力船舶建造等按照規定給予支持。
相比二審稿對應的第八十三條內容,發布稿第八十八條僅將最后一款的文字表述做了部分調整,即將二審稿的“按照規定給予資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調整為發布稿的“按照規定給予支持”。
發布稿對于罰則內容,基于“體現過罰相當,做好法律銜接,對部分條款進行調整簡化”,在二審稿“處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文本的基礎上進行了分類優化。
第一百一十條第五項、第六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五)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為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提供岸電的;
(六)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靠港,不按照國家規定使用岸電的。
有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是對相關主體行為的最低要求,我們看到目前已經有一些港口城市制定了本地的岸電使用率目標、積極推進本港的船舶受電設施改造。”田靜說。
多地海事局近三年稱未發現船舶不按規定使用岸電
為了解全國5大港口群船舶岸電使用與受電設施安裝的監督管理情況,分析各港口群存在的差異,自然田在2023年8月—9月聯合5家伙伴機構向26港口城市的海事部門進行了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15地海事局公開了2020年—2023年6月30日發現船舶未按規定使用岸電的艘次,其中僅有海口海事局公開全部2020—2023年上半年發現船舶未按規定使用岸電艘次與責令整改艘次;珠海海事局公開2022年與2023年上半年發現船舶未按規定使用岸電艘次均為40余次。其他13地海事局未發現船舶未按規定使用岸電情況,所以答復中不涉及岸電處罰事項和行政處罰次數。
《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提出,船舶未按要求使用岸電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2021年《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修訂后,增加了長江流域靠港船舶不按規定使用岸電,由海事管理機構視情節輕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依據,但是其他地區沿海港口靠港船舶未按規定使用岸電,在2023年10月24日《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前仍無監管抓手。
26地海事局的答復進一步證實了岸電監管沒有罰則的窘境,有22地海事局答復了船舶不按規定使用岸電的處罰權限和事項相關情況。其中20地海事局表示,根據《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海事管理機構對不按規定使用岸電行為的船舶“可責令限期改正”“沒有處罰依據”“無相應處罰權限和事項”等。
“2024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將徹底改變大部分沿海港口岸電使用監管沒有執法抓手的現狀,罰則金額范圍也將統一,與《長江保護法》的幅度一致。”田靜說。
值得注意的是,發布稿第八條對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也做了明確的規定,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引導公眾依法參與海洋環境保護工作,鼓勵社會組織、志愿者等開展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活動,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公開海洋環境相關信息。
“這一規定為公益機構及志愿者參與海洋環境保護提供了有力的支撐,我們后續也將積極助力沿海港口的岸電常態化使用,為清潔港口空氣貢獻公益機構的價值”田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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