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做好綜合治理類司法建議 堅決摒棄唯數量論
【谷騰環保網訊】“做好綜合治理類司法建議工作,要堅持質量為本,堅決摒棄唯數量論,更不能‘一哄而上’‘為發而發’。”
11月15日,為推動各級人民法院在法治軌道上有序開展綜合治理類司法建議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綜合治理類司法建議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共十三條,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
完善薄弱環節
司法建議工作是人民法院落實“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類案多發高發的重要抓手,是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司法,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參與社會治理,以審判工作現代化服務保障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途徑,也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
201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加強司法建議工作的意見》(法〔2012〕74號,以下簡稱《2012年意見》),就司法建議的制發程序、管理考核、文書規范等作出了規定,對全國法院開展司法建議工作發揮了指導作用。各級人民法院運用司法建議推動被建議單位改進工作、完善治理,取得了積極效果。
但是,當前的司法建議工作也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比如,深化訴源治理的作用發揮不夠充分、辦理程序不夠規范等,影響了人民法院在促進國家和社會治理方面功能作用的發揮。
這些問題的存在,表明當前的司法建議工作,特別是綜合治理類司法建議的制發,距離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期待,距離做實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
為推動各級人民法院在法治軌道上有序開展綜合治理類司法建議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經過慎重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職責,制定了本《規定》。
深化訴源治理
在《規定》的起草制定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立足全面依法治國這場國家治理的深刻革命,深入貫徹能動司法理念。具體表現為:
以深化訴源治理為導向。《規定》圍繞綜合治理類司法建議進行規定,主要目的是引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能動履職,緊密結合審判執行工作,針對引起類案多發高發的深層次問題,深挖根源,找出癥結,及時向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治理的建議,促進實現更高水平的國家治理、社會治理。
以綜合治理類司法建議為主線。在司法建議工作中,綜合治理類司法建議最能反映審判實踐中的普遍性、規律性問題,最能有效發揮深化訴源治理,促進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作用。《規定》開宗明義強調對綜合治理類司法建議工作的加強和規范,并將此貫穿始終。同時,對于其他司法建議參照適用綜合治理類司法建議的規范也作了銜接規定。
以司法建議工作的規范化為重點。綜合治理類司法建議的制發是一項嚴肅的法治工作。為使提出的建議確有必要、程序嚴格規范、內容嚴謹妥當、效果顯著有力,《規定》針對綜合治理類司法建議,就基本原則、同級本地、調研溝通、審議簽發、協同落實等事項作了系統規定。
堅持質量為本
《規定》共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突出確有必要原則。綜合治理類司法建議是人民法院參與國家和社會治理的重要措施,必須嚴格確保質量。正因如此,《規定》第二條即明確要求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議應當遵循確有必要原則,確保針對性、規范性和實效性。做好綜合治理類司法建議工作,要堅持質量為本,堅決摒棄唯數量論,更不能“一哄而上”“為發而發”。
二是明確同級本地原則。為了突出司法建議工作的嚴肅性、規范性,《規定》在吸收《2012年意見》的基礎上,在第三條明確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的司法建議,一般應當遵循同級本地原則,向本院轄區范圍內的同級主管機關提出。本條同時還規定,發現的綜合治理問題需要異地主管機關采取措施的,可以提出工作建議,層報相應的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三是強調調研溝通。《規定》第五條強調,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議前,應當結合審判執行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充分調查研究,并積極與被建議單位進行溝通,聽取其意見,切實貫徹“堅定的原則,柔軟的身段,商量的口吻”的工作思路,嚴格確保建議的準確性和可行性。
四是注重協同落實。充分發揮司法建議推動國家和社會治理的作用,必須做到“沒完沒了抓落實”。抓好司法建議的落實,需要被建議單位高度重視、采取措施,也需要人民法院支持配合,實現良性互動,抓好協同落實,實現雙贏多贏共贏。《規定》第八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綜合治理類司法建議相關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還研究制定了司法建議書制作規范、文書樣式和封面樣式,與《規定》同時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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