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正式施行
【谷騰環保網訊】禁止在河道里棄置礦渣、石碴、煤灰、泥土、垃圾等;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新修訂的《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確規定河道管理范圍內嚴禁8種情形,違反則最高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山西省河道管理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以及其他跨設區的市河流的重要河段,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跨縣(市、區)河流的重要河段、縣(市、區)之間的邊界河道,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
《條例》明確,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8種情形: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種植阻礙行洪的高稈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禁止設置攔河漁具;禁止棄置礦渣、石碴、煤灰、泥土、垃圾等;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山區河道有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河段,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監測,并禁止從事開山采石、采礦、開荒等危及山體穩定的活動。
《條例》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