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態環保督察通報多起違法違規取水案例!律師:或擔刑責!
【谷騰環保網訊】青海省柴達木盆地一些企業不顧水資源剛性約束,違規取水用水;甘肅省張掖市黑河流域違規取水建設人工水面、地下水超采治理不力……目前,第三輪第一批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已公開通報3批共15個典型案例。記者發現,在這些案例中,有多起涉及違法違規取水問題。
那么,違法違規取水將面臨哪些法律責任?如何依法依規科學合理取水?圍繞相關問題,本報記者進行了采訪和梳理。
違法違規取水為何屢禁不止?
12月1日,第三輪第一批中央生態環保督察通報了首批典型案例,其中,有三地違規取水被通報。
在河南省,三門峽市是黃河流入中原的第一站。督察發現,三門峽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未經許可違規取用黃河水25萬立方米,形成約450畝水面、9個人工島嶼的好陽河濕地公園。
在青海省,柴達木盆地多年平均降水量僅為83毫米,屬于極端干旱區。水資源是當地鹽湖產業發展的命脈所在。督察發現,仍有一些企業不顧水資源剛性約束,違規取水用水。例如,格爾木藏格鉀肥公司溶礦用水不按取水許可要求從柴達木河下游泉集河取用淡水,而是擅自取用限制開發的南霍布遜湖鹵水,4年違規取鹵水1.26億立方米。青海鹽湖工業股份公司資源分公司每年取水2136萬立方米用于清洗設備,至今未辦理取用水手續。督察還發現,一些企業超規模或違規開采地下水。2022年,青海鹽湖工業股份公司所屬藍科鋰業公司、鉀肥分公司分別超量取用地下水134萬立方米、402萬立方米。格爾木鹽化(集團)公司委托青海黃河實業集團建安公司經營氯化鉀項目,后者私自在都蘭縣沙漠地區打井抽取地下水,截至2023年9月,共違規取水27萬立方米。
在甘肅省,督察發現,張掖市甘州、臨澤等區縣有30余處人工水面存在違法違規問題。其中,2011年甘州區蘆水灣景區未批先建3個人工水面,水域面積2250畝,一直未辦理取水許可證,僅2022年就從黑河取水2600萬立方米。2016年弱水花海景區建有3個人工水面,水域面積458畝,2016年至2021年一直未辦理取水許可證,2022年補辦許可證后仍超量從黑河取水6.7萬立方米。督察還發現,2020年6月國家加強“挖湖造景”排查整治以來,張掖市在弱水公園內未批先建兩個人工湖,水域面積165畝。
違規取水的根源在“缺水”。記者梳理發現,通報案例中,絕大部分地區處于水資源匱乏地區,大多是從事采礦、重金屬等高需水行業的工業企業,不少企業鋌而走險,通過違法手段獲取生產用水。
廣東卓凡(仲愷)律師事務所主任、廣東省律師協會環資與資源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章利兵認為,企業違法違規取水基本上有兩大原因,一是經濟利益驅動,企業有利可圖,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取水謀取非法利益;二是法律意識淡薄,對于水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重視程度不夠,習慣于靠水吃水,認為有水就能用,或是明知違法仍然存在僥幸心理知法犯法。
“當然,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處罰力度不夠大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目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等有關規定,違法取水的行政處罰基本上罰款金額都在10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對企業而言威懾力不足。”章利兵說。
違法違規取水要擔刑責嗎?
根據《水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取水應當申領取水許可證,并遵照國家取水制度進行取水。章利兵介紹,除了督察案例通報的超許可水量取水、未取得取水許可證非法取水,實踐中,違法違規取水有多種表現形式,按照《水法》規定則主要分為“未經批準擅自取水”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
其中,“未經批準擅自取水”主要表現為無證取水、取水許可證到期未辦理延續手續取水等,還有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受讓方則存在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違法行為。“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則主要表現為超許可水量取水、取水未安裝計量設施或計量設施不正常運行等未按照取水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和許可條件進行取水的行為,比如,擅自改變取水用途、改變取水地點等,都屬于違規取水。
違法違規取水將面臨哪些法律風險,要擔刑責嗎?章利兵認為,根據《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兩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違法違規取水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并且,如果企業存在隱瞞、虛報材料騙取取水許可情形的,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兩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也規定: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也就是說,違法違規取水是有可能面臨刑事追責的,如騙取取水許可會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非法采集地下水的則可能涉嫌非法采礦罪。”章利兵說。
“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法律責任。”上海靖予霖(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建明介紹,按照《水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水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觸犯了《刑法》有關規定,構成了犯罪,就要承擔相應的刑事法律責任。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如果存在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也將承擔刑事責任。”郭建明介紹,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依法依規申請取水?
依據《水法》,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那么,如何依法依規申請取水?所有用水都必須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嗎?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多久?能否對取水事項進行變更?
郭建明介紹,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取水許可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特定情形不需要申領取水許可證。”郭建明介紹,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等五種情形不需要申領取水許可證。
“無需領取許可證并不代表可以隨意取水。”章利兵指出,比如,第二種情形中的“少量取水”需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限額,第三、四、五種情形的取水需要經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或同意。其余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均需依法辦理取水許可。
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10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
“依法獲得取水權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革工藝、節水等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其節約的水資源,并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郭建明介紹。
章利兵提醒,建設項目中取水事項有較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并重新申請取水。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取水單位或個人辦理取水權變更,或取退水量、取水用途、取退水地點、退水方式等發生改變的,均應當向審批機關提出取水申請。
申領取水許可證前,還應注意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等的有關規定申請取水,辦理有關手續。章利兵提醒,尤其是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不僅要提交申請書,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等內容。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同樣屬于違法行為,需按《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承擔行政責任。如,取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根據審批機關的或利害關系人的要求,還應當組織舉行聽證會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如未履行有關程序,項目又涉及對第三人或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則可能面臨信訪投訴及復議訴訟等,甚至可能導致行政許可撤銷。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