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民生工程有噪聲糾紛?委員建議加強執法監管
【谷騰環保網訊】北京市政協十四屆二次會議期間,一份關于加強建筑工程噪聲污染執法監督的提案引起了記者注意。這是北京市政協委員、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副院長龍云斌關注的議題。龍云斌接受本報記者采訪表示,在法院審判工作中發現了某重點市政民生工程施工期間存在噪聲污染問題,反映出執法監管不夠嚴、不夠實,易引發周邊居民投訴、信訪乃至訴訟。
龍云斌的這一發現源自法院轄區內發生的一件噪聲污染糾紛案件。引發噪聲糾紛的工程是朝陽區“十四五”期間建設現代交通體系的重點工程項目之一,也是關乎區域市政民生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項目,該工程的建設對于周邊交通疏堵、慢行系統改造、提升居民出行便利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施工噪聲打破了沿線小區的寧靜生活,其中一住戶因施工噪聲困擾,選擇訴諸法院,通過打官司的方式維權。
龍云斌表示,雖然這類案件數量并不多,但卻具有一定代表性,反映了建設工程施工中存在一些需要關注的問題,應加以重視。
朝陽區人民法院對該案證據進行了綜合審查,并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調查,認為涉案工程施工噪聲數值雖未超過《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上限,但確實存在違反規定夜間施工的情況。值得注意的是,相關行政主管單位對前述情況曾先后3次作出行政處罰。
為何施工單位屢受處罰,噪聲卻未停止?建設工程施工噪聲的執法監督是否存在一些問題?作為同時肩負著服務保障“兩區”建設職能的基層法院,為避免同類糾紛發生在涉“兩區”建設工程中或影響“兩區”建設進度,朝陽區人民法院對建筑工程噪聲污染的執法監督情況進行了調研,發現建設工程施工噪聲的執法監督在事前預防、事中監管、事后處罰3方面存在問題。
“噪聲污染防治舉措落實不到位。”龍云斌告訴記者,建設工程立項階段需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對工程施工期間噪聲污染源、施工對聲環境的影響以及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進行論證,報告須經專家委員會評審、主管部門審批通過。但調研發現,個別工程上述措施未在施工期間充分落實,相關建設及施工單位未按要求編制噪聲污染防治舉措及費用,事前監管的作用沒得到充分發揮。
“事中監管高度依賴群眾反饋、處置效果欠佳。”龍云斌介紹,施工噪聲污染因其時效性的特點,目前的監管較為依賴群眾反饋。執法人員從接到投訴到趕到現場,其時間差往往增加執法部門的取證難度,一定程度上導致對部分投訴的處理周期較長、效果欠佳。此外,相關處理決定的作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而群眾投訴后對于獲得即時有效的反饋往往期待較高,這也使得主管單位在答復相關問題時存在一定難度,如短時間內無法告知處置結果易引發群眾不滿,導致群眾反復投訴甚至提起訴訟。
“對工程施工噪聲的處理以事后處罰為主,同一工程同一事由存在多次處罰的情況。”龍云斌認為,這可能意味著行政執法部門現有的處置方式力度仍需加強、效果仍需夯實,以引起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的充分重視。
關于上述問題產生的原因,龍云斌認為主要有三方面。首先,監管精細度欠缺,現有的違法行為發現途徑、處置模式單一是主因。其次,現有的監管舉措在系統性方面需要加強,主要體現在實際施工人往往并非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導致被處罰人與工程責任主體不一致,影響工程責任主體及時整改。再次,政府職能部門間、政府與法院間缺乏聯動,對施工單位的監管、考核信息不共享,違規施工后果不嚴重,進而造成被處罰單位屢罰屢犯的情況。
針對上述問題,龍云斌建議,一是提升執法監督精細度。相關部門監督過程應覆蓋工程施工前、中、后全流程。施工前,對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進行檢查,確保環評報告中有關噪聲污染防治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施工期間,加強對重點區域的執法監督,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對不規范、不合格情況責令及時整改;竣工驗收階段,將施工期間監督檢查情況、防治舉措落實及整改情況等記入驗收報告,留檔備查。
二是建立多元化噪聲污染監督機制。龍云斌表示,北京“兩區”建設正如火如荼進行,相關重點工程本是便民利民的舉措,由于時間緊、任務重、工程量大,難免產生一些問題,相關部門應及時給予重點關注,發現問題苗頭及時根治,切莫讓“小問題”影響“大進度”。為此,龍云斌建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噪聲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建立噪聲自動監測系統,爭取在群眾投訴之前發現問題。窗口部門對群眾反饋問題也應加強重視,對相關來訪迅速處置、及時答復。
三是建立主管單位聯動、府院聯動機制。例如,加強住建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協調聯動,對相關企業噪聲污染防治落實情況、行政處罰情況、施工噪聲實時監測數據等記入檔案,作為涉“兩區”重點工程招投標資質的參考指標。人民法院也應及時向住建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報相關案件情況、提供司法建議,各主管單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加強信息交互,建立完善系統的噪聲污染防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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