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噪聲污染都構成噪聲侵權”
【谷騰環保網訊】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的重視和要求越來越高。而噪聲污染已成為繼水污染、大氣污染之后的又一重要污染源。近年來,因遭受噪聲侵擾而訴諸法院的案件時有發生。那么,在日常生活中,有噪聲必然會構成侵權嗎?噪聲侵權責任如何認定?圍繞相關問題,記者采訪了廣東省律師協會環資與資源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廣東卓凡(仲愷)律師事務所主任章利兵。
中國環境報:在日常生活中,哪些聲音是噪聲?有噪聲必然會構成侵權嗎?噪聲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章利兵:噪聲是無處不在的,不是所有的噪聲都屬于噪聲污染,也不是所有的噪聲污染都構成噪聲侵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噪聲污染是指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以往,構成噪聲污染必須是“超標+擾民”,新《噪聲污染防治法》出臺后,“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并擾民的同樣屬于噪聲污染。
而構成噪聲侵權,則不僅僅要存在《噪聲污染防治法》所規定的噪聲污染,還要滿足《民法典》中有關侵權責任認定的條件,即存在噪聲侵權行為、存在人身財產損害或精神損害、噪聲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至于噪聲侵權需不需要當事人存在主觀過錯,則是司法實踐中的爭議性問題。
中國環境報:為避免噪聲污染責任糾紛,監管部門、產生噪聲污染的企業及個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章利兵:我們的噪聲污染防治堅持的是統籌規劃、源頭防控、分類管理、社會共治、損害擔責的原則。
從監管部門的角度來看,一是要嚴格噪聲源頭管理,如科學劃定聲環境功能區、加強國土空間和交通運輸等規劃、優化噪聲敏感建筑物建設布局等;二是提升噪聲監測能力、加大執法監管力度;三是完善有關法規標準和部門職責分工協作;四是加強噪聲污染防治宣傳、引導全民共治。
對企業來說,則應當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嚴格遵守噪聲排放限值,加強日常管理,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做好自行監測、日常臺賬記錄和超標應對措施,依法進行信息公開。
對個人而言,則應加強法律法規學習,自覺遵守《噪聲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對于造成噪聲污染的行為積極舉報監督,互諒互讓解決噪聲糾紛,共同維護聲環境質量。
中國環境報:受噪聲侵害的個人如何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比如如何收集、固定證據?
章利兵:對于噪聲擾民行為,建議首選調解、勸阻的方式解決問題,受影響的個人可以向所在的居委會、村委會、物業公司等反映情況。調解、勸阻無效的,可以撥打市民熱線或者向城管、公安、生態環境等部門投訴,仍無法解決問題,可以考慮向法院起訴。
采用上述方式維權應提供證明存在噪聲擾民的證據,尤其是向法院起訴的,僅有自行錄制的錄音、錄像,手機上的噪聲分貝測軟件的測試結果,或者自行購買的噪聲測量儀、分貝儀測試結果,會因錄制時間、地點、人為因素、設備因素等導致證據無法被采信或證明力不足,建議找有資質的專業機構規范布點進行噪聲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除了噪聲檢測,還可以固定與侵權人溝通時對方承認制造噪聲的證據,或者由物業、業主等出具相關證明,若存在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醫院的診斷報告和財產損害鑒定也可作為重要證據。
不建議用震樓器等方式反擊噪聲污染,這種方式本質上是通過制造噪聲的方式“以暴制暴”,不僅“傷敵一千自損八百”,更是涉嫌違法,使用震樓器非但不能徹底解決問題,還容易引發新的糾紛。如協商不成,建議還是通過合法合規的救濟渠道理性維權。
中國環境報:噪聲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受噪聲侵害的個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章利兵: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噪聲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綜合考慮噪聲侵權行為的性質、事實情節、損害后果以及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兼顧噪聲傳播衰減物理特性、距離噪聲源遠近差異情況,并考慮公平原則,在合理范圍內依法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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