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環境空氣質量排名方案調整,監測司權威回應!
【谷騰環保網訊】今日,生態環境部向媒體通報2024年1—3月全國地表水、環境空氣質量狀況。與2023年季度公布內容相比,重點城市空氣質量排名中新增季度PM2.5濃度排名和季度PM2.5濃度改善程度排名,國家地表水考核斷面水環境質量變化排名對象由城市調整為國控斷面。
記者了解到,今年生態環境部對地表水、環境空氣質量排名方案進行優化,公布內容的變化便是體現。為何進行這些調整,除此之外還有哪些內容值得關注,記者對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以下簡稱為監測司)有關負責同志進行了采訪。
以降低PM2.5為主線,進一步督促空氣污染較重區域
根據通報,河南省商丘市在重點城市一季度PM2.5濃度排名中倒數第一。與季度PM2.5濃度排名相同,季度PM2.5濃度變化程度排名在通報中也是首次出現。排名數據顯示,一季度陜西渭南市PM2.5濃度改善情況最好,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PM2.5改善狀況最差。
事實上,空氣質量排名工作一直在優化調整。2013年起,生態環境部開展重點城市空氣質量排名工作。2018年6月,空氣質量排名城市增至168個,明確每月公布空氣質量排名前20、后20位城市名單,每季度公布空氣質量變化程度排名前20位和后20位城市的名單。
監測司有關負責同志介紹,空氣質量排名工作及時傳導了治污壓力,強化了輿論監督,為全國空氣質量改善發揮了積極作用,其“指揮棒”作用也日益凸顯。
而在今年,PM2.5濃度納入空氣質量排名工作的考核內容。除去新增季度PM2.5濃度排名和季度PM2.5濃度變化程度排名,1月起全國環境空氣質量狀況月度通報中新增重點城市月度PM2.5濃度排名。
“為落實國務院《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中以降低細顆粒物(PM2.5)濃度為主線的工作要求,生態環境部今年印發《地級及以上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排名方案》,新增月度、季度PM2.5濃度排名,以及季度PM2.5濃度變化程度排名,深入支撐藍天保衛戰,進一步推進全國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監測司有關負責同志說。
記者閱讀《地級及以上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排名方案》發現,方案中明確PM2.5濃度由好到差排序在前20%的城市不參與城市PM2.5濃度惡化程度排名。監測司有關負責同志表示,規定旨在進一步聚焦空氣污染較重區域,督促污染較重區域加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持續推進重點區域空氣質量改善。
聚焦具體水質下降斷面,提升地方水污染治理積極性
一季度全國地表水質量狀況通報中,國家地表水考核斷面水環境質量城市變化情況不再,取而代之的是城市較差斷面水質變化排名。其中,陜西省咸陽市泔河入涇河斷面在水環境質量變化排名第一,陜西省渭南市金水溝裕西斷面排名倒數第一。
2019年5月,生態環境部印發《地級及以上城市國家地表水考核斷面水環境質量排名方案(試行)》并組織實施。五年來,城市排名工作有力推動了地方水污染防治工作,但其不足也逐漸顯現。“原有變化排名方式難以聚焦到具體水質下降斷面,不能更好地支撐精準治污。”監測司有關負責同志介紹。
2024年2月,為加強環境質量信息公開,支撐精準、科學、依法治污,推進全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生態環境部編制印發《地級及以上城市國家地表水考核斷面水環境質量排名方案》,對排名工作進一步優化。
新方案中,在保持城市國家地表水考核斷面水環境質量排名不變基礎上,不以城市為單元進行變化情況排名,調整為以國控斷面為單元進行變化排名。計算水質較差的斷面(指Ⅳ類、Ⅴ類、劣Ⅴ類)前后時段水質指數,按斷面水質指數變化程度由小到大排序,發布前30名、后30名斷面排名清單。
“優化后,更加聚焦城市中質量差、改善慢的問題斷面,引導地方重點加強水質較差水體的污染治理工作,實現水質好轉,更加突出精準治污。”監測司有關負責同志說。
從嚴懲處嚴重人為干擾行為,合理區分環境本底影響
今年公布的《地級及以上城市國家地表水考核斷面水環境質量排名方案》,對于嚴重人為干擾行為給予嚴厲懲處。
其中明確,發生嚴重人為干擾行為的斷面所在城市不參與水環境質量狀況相對較好的前30位城市排名,斷面不參與水環境質量變化情況相對較好的前30個國家地表水考核斷面排名。
監測司有關負責同志介紹,相關規定從嚴懲處地方對國控站點采樣環境和條件進行的嚴重人為干擾行為,進一步規范國控站點運行管理,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確保排名結果客觀、公正。
地表水質量排名新方案中,另外一個需要格外關注的內容是對于自然因素影響的情形處理規定。方案中明確,對于受自然因素影響的斷面,在排名時扣除自然因素(環境本底、自然災害等)影響,以客觀反映人努力成效。
如何合理區分人為活動和環境本底影響,監測司有關負責同志表示2019年生態環境部印發《地表水和地下水環境本底判定技術規定(暫行)》,4年來已順利完成六批次環境本底論證,有力支撐了水環境質量排名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開展。
此外,監測司有關負責同志透露,2024年以來生態環境部組織有關單位對《地表水和地下水環境本底判定技術規定(暫行)》進一步修改完善,并組織制定了《地表水環境質量受自然因素影響判定技術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
《規定》主要適用于地表水國控斷面(點位)以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受自然因素影響的判定,包括環境本底影響和自然災害影響。根據地方的申報情況開展技術論證和跟蹤分析,并將認定結果應用于水環境質量評價、排名和考核工作。“目前《規定》經充分征求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意見、專家論證并進一步修改完善,擬于近期正式印發實施。”監測司有關負責同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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