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5起提級管轄典型案例,這起案例明確了“首違不罰”適用規則
【谷騰環保網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了5起提級管轄典型案例,入選的江西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訴宜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糾紛案,通過提級管轄明確了“首違不罰”適用的具體標準和條件,對于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和轄區法院審理類案均具有指導意義,可以有效提升行政機關執法的統一性,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和法治化營商環境優化走深走實。
對“首違不罰”的理解與適用存在不同意見
原告江西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經營危險廢物收集、處置等項目的公司。宜春市生態環境局對江西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調查時發現,江西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轉移危險廢棄物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行為,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江西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罰款80萬元。
江西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江西省廢舊鉛酸蓄電池轉運系統是一種新的管理模式,還處于試行階段,在技術銜接上不夠嚴謹,無轉移聯單系因江西省廢舊鉛酸蓄電池轉運系統電池模塊關閉導致無法填寫轉移聯單,其主觀無違法故意。同時,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且根據生態環境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聯合下發,并于2022年1月1日起實施的《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規范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故江西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其屬初次違法,且積極改正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為了企業的正常經營,請求法院撤銷該處罰決定。
該案最初由江西省上高縣人民法院受理。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涉及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首違不罰”的理解和適用,類似糾紛在轄區法院及行政機關執法中廣泛存在,但實踐中對“首違不罰”的理解與適用存在不同意見,導致行政機關執法不統一,出現類案不同罰,既容易引發糾紛,也影響法治政府建設。同時,江西省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屬于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該案的處理對新制度試點工作和“首違不罰”制度的正確理解與適用,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以案件重大且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為由,決定依申請提級管轄本案。
企業自行撤訴,促使行政爭議得到實質化解
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認為,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判斷違法行為是否可以適用“首違不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違法行為人及時改正。本案中,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江西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屬于初次違法情形。
同時,針對雙方爭議較大的“首違不罰”適用問題和環境處罰自由裁量權問題,主動征求江西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專業意見,在得到江西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回復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結合江西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違法行為的情節、性質和危害后果以及從舊兼從輕的法律適用原則,認為本案可以適用行政處罰法修訂后確立的“首違不罰”制度。
為實質化解行政爭議,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主動向宜春市生態環境局發送司法建議函,建議其自行撤銷對江西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或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
宜春市生態環境局經會議討論研究后采納了法院意見,表示將依法對江西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重新作出處理,江西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撤回起訴。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行政裁定書,準許江西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目前,該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教育為主、處罰為輔是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首違不罰”是行政處罰法的一項重要創新,它既是基于營造優良營商環境的社會目的,也是出于法益衡平的考量,更是人本執法理念的彰顯。該案通過提級管轄,組織庭前交換證據,讓企業充分認識到其行為的違法性,并確認江西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屬于初次違法情形。通過主動聽取行業主管部門專業意見等方式,認定江西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及時進行了整改,且未造成實際環境污染后果的事實,明確該案符合“首違不罰”的適用條件,依法向行政機關發送自行糾正的司法建議,行政機關采納建議后,企業自行撤訴,既讓企業恢復了正常生產經營,又促使行政爭議得到實質化解,實現了“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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