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硫設施停運,違法情形如何界定?
【谷騰環保網訊】案情:
2023年10月23日上午10時,某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在B公司頁巖磚廠檢查時發現,該廠的隧道窯正在生產(烘干窯正在烘烤磚坯、燒道窯正在焙燒磚坯),而與脫硫塔配套建設的4臺堿液循環泵未運行,窯內產生的煙氣未經處理,直接由引風機引入脫硫塔煙筒外排。一會兒,該廠負責人李某從廠另一側跑過來對執法人員說,是控制4臺堿液循環泵電機的漏電斷路器電閘開關出現了故障了,執法人員當即提出立即更換電閘開關。
當日下午17:20分,執法人員又迂回到該廠,脫硫塔仍然未運行,詢問其原因,李某稱當天下午一直很忙,沒有時間到城里去購買電閘開關,但已電話通知在縣城內銷售電閘開關的朋友送電閘開關到廠里至今還未送到。
對此問題,執法人員認為B公司頁巖磚廠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擬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責令B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處XX萬元罰款。
分歧:
在本案的討論過程中,有關執法人員對B公司頁巖磚廠的違法情形的認定等問題產生了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B公司頁巖磚廠脫硫塔未運行,窯內產生的煙氣未經處理,由引風機引入脫硫塔煙筒直接外排,其符合《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第(一)項“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情形,可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責令改正,并處罰款XX萬元。
第二種意見認為,B公司頁巖磚廠脫硫塔未運行,其原因是控制脫硫塔運行的漏電斷路器電閘開關出現了故障,導致脫硫塔未運行,加之未及時更換電閘開關,致使窯內產生的煙氣未經處理,由引風機引入脫硫塔煙筒直接外排,其符合《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六)項“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情形,可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責令改正,并處罰款XX萬元。
第三種意見認為,雖然B公司頁巖磚廠的行為可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條責令改正,并處XX萬元罰款,但是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是“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該廠又外排的哪些污染物?當時又沒有現場進行監測,所以本案證據不足。
對此問題,從加強對污染物處理設施日常管理來看,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解析:
實踐中,致使企業治污設施停運存在不同原因,不能一概而論,只有準確認定違法情形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執法
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由此可見,“不正常運行污染治理設施”實際上是“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情形之一。
1.如何認定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
關于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認定問題,根據《暫行辦法》第七條明確規定,通過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有:(1)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2)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將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3)將未經處理的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4)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5)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6)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7)其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情形。
2.沒有監測數據如何認定污染物排放情況?
在本案中,雖然在執法人員檢查時沒有對該廠進行監測,但該廠的主要原料為頁巖和煤,從B公司頁巖磚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中的“廢氣污染防治措施及環境影響分析”中查閱到:該廠為2條隧道窯,窯內焙燒階段有焙燒廢氣SO2、氮氧化物、氟化物產生。采用的鈉鈣雙堿法噴淋塔脫硫除塵,脫硫能力95%,處理后煙氣由15m高煙囪達標外排。所以,第三種意見的擔心也是多余。
3.本案的情形應當如何認定?
檢查時,B公司頁巖磚廠脫硫塔未運行,窯內產生的煙氣未經處理,由引風機引入脫硫塔煙筒直接外排,看似很符合“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情形,但筆者認為,這種認定不夠細致,還應當深入調查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具體原因。
結合本案,執法人員上午10:10分檢查時,脫硫塔未運行,該廠負責人李某當即確認是控制4臺堿液循環泵電機的漏電斷路器電閘開關出現了故障。當日下午17:20分,執法人員又迂回到B頁巖磚廠,脫硫塔仍未運行,李某仍未購買并更換漏電斷路器電閘開關,致使脫硫設施至少長達7小時未運行。據調查,B公司頁巖磚廠距離縣城僅5公里路程,該廠也配備了電工。也就是說,漏電斷路器電閘開關出現故障是導致脫硫設施停運的前提原因,加之李某發現脫硫塔配套的漏電斷路器電閘開關出現了故障后,未在合理時間內購買并安裝漏電斷路器電閘開關,致使應當及時恢復脫硫塔正常運行而未能在合理時間內恢復運行,其行為完全符合《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六)項“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情形。
所以,第二種意見認定這家企業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違法行為更有道理。
作者單位:四川省巴中市通江生態環境局;四川省巴中市恩陽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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