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層層失守而導致的污染事件
【谷騰環保網訊】安徽省滁河水質污染事件,是一次因未依法履行職責,存在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作祟釀成的事件。
為什么這么說?可以回溯一下整個事件的時間線:
5月7日19時50分,位于滁州市全椒經開區的滁州富信石油助劑有限公司倉庫發生火災,致使污染物外泄。全椒縣通過筑壩截污抽排等措施,將外泄的污染物集中收集存放和無害化處置。
5月11日,全椒縣發生約50毫米降雨,尚未清理完畢殘留在溝渠和管網內的污水經雨水徑流進入襄河。
5月22日,全椒縣未經科學論證,盲目決策,安排駟馬山管理處從長江提水,并將襄河口閘開閘放水。
5月23日,有媒體調查報道,長江下游左岸一級支流滁河南京浦口段水質出現污染,水體散發惡臭,有魚蝦死亡現象。
5月27日上午,安徽省滁州市生態環境局發布情況通報稱,污染源已確定,并持續開展水質監測。
在輿情發酵后,5月28日下午,安徽省召開省委專題會議,聽取滁河水質污染事件調查及處置情況的匯報,責成省政府、省紀委監委組成聯合調查組,對滁河水體污染事件進行徹查。
截至記者發稿前,全椒縣委主要負責同志,以及水利和生態環境部門相關負責同志已被免職。公安機關已對相關涉案人員采取強制措施。
這起突發環境事件,原因并不復雜,本可避免,但是由于各方未各司其職,處置過程拖延拖沓,一些關鍵環節層層失守,導致事件發展出乎人們的意料之外。
企業是安全生產的第一道防線,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涉事企業并未嚴格按化工企業規范流程操作,也沒有風險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質、消防水等擴散至外環境的收集、導流、攔截、降污等措施,導致倉儲的部分甘油、糖蜜連同消防廢水經地表徑流進入附近溝渠和管網。
事件發生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應向事發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主管部門在獲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開展應急監測,對污染物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但是,事情發生后,當地并未成立調查組。根據公開資料,也未第一時間對已污染水域水質進行監測。直到媒體報道引起輿情后,當地才在5月23日至26日開展水質跟蹤監測,并在企業現場提取污水監測樣本。
在上游河水明顯變色發黑,有刺鼻性氣味,并出現死魚現象的情況下,相關部門“憑經驗”,認為“沒問題”,不僅未能上報,還以保障城鎮居民生產生活用水和沿滁河地區農業用水為由開閘放水,讓原本已經發現的污染水,泄洪長達29小時,最終造成難以挽回的嚴重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都對做好突發環境事件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事后恢復等事項作出了規定。
從整個事件的過程來看,無論是企業,還是有關政府部門,在思想上并未高度重視,專業知識和能力欠缺,沒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有效處置,控制影響范圍,而是想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至少不讓自己直接負責的領域節外生枝,最終全線失守,造成“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安全工作是一切工作的基石。當前,我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形勢依然嚴峻,一些部門、單位對此思想認識不到位,應急能力不足,導致本可控制的環境風險擴大化。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地方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
無論是現場氣體、水體等污染物處置,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還是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地方政府和安全監管、生態環境、水利、衛健、公安、氣象等有關部門均應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同時,相關部門應及時公開環境信息,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對公眾關注的問題給出專業、權威的答復,消除老百姓的疑慮,并做好防范。
這起污染事件,對企業、政府部門以及有關單位敲響了警鐘。各地應從中吸取教訓,進一步增強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思想意識,加強應急能力建設,保障環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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