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院發布高質量司法服務保障綠美廣東生態建設典型案例
【谷騰環保網訊】廣東法院高質量司法服務保障綠美廣東生態建設典型案例,涵蓋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等類型,包括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犯罪、積極推進環境污染防治、創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模式、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履職等內容。
01、環境資源刑事案件涉案企業完成合規整改可予從寬處罰
——某船舶公司、某環保公司、謝某某等12人走私廢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以來,謝某某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與某船舶公司、某環保公司等具有接收國際船舶產生的污油水相關資質的公司商談,向其購買污油水、幫助騙取海關核銷等事宜。經商定,上述公司向海關等部門申報后接收的污油水,由謝某某等人進行油水分離后將污油非法出售,剩余含油量較低的污水運至污水處理廠作無害化處理。上述公司則憑無害化處理證明向海關核銷,從而達到走私進口污油水并在境內非法銷售牟利的目的。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間,上述公司通過采取給船舶安裝GPS定位、指派專人監管污油水含油量等措施開展環保合規整改且通過驗收,并自愿承擔涉案污油水的無害化處置費用。
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某船舶公司、某環保公司、謝某某等人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入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廢物罪;鑒于案發后涉案企業積極配合合規整改,消除對環境的損害,對該企業可依法從寬處罰。判處某船舶公司罰金300萬元、某環保公司罰金200萬元,判處謝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國首例從國際船舶接駁污油水后私自進行油水分離被認定為走私廢物罪的案件,亦為廣東省首例涉及企業合規整改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聚焦污油水分離行為的定性問題,結合具體案情認定為走私廢物,嚴厲打擊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同時積極參與相關企業合規整改的審查,促使涉案企業完成合規整改,將整改成效作為量刑考慮的因素,既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又實現環境修復的最佳效果,有效達成“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目標。
02、延伸審判職能發出《野生動物保護令》
——劉某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為牟利,在其魚塘邊架設捕鳥網,非法獵捕國家二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蒼鷹,及國家“三有”陸生野生動物鳥類100余只,藏于家中伺機出售。饒平縣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判令劉某某賠償因非法捕獵野生動物所造成的生態損害損失共計5.83萬余元。
裁判結果
饒平縣人民法院認為,劉某某的行為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二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0.5萬元;判決劉某某賠償生態環境資源損失費5.83萬余元。本案宣判后,饒平法院發出《野生動物保護令》,責令劉某某在案發地附近設立保護野生動物宣傳牌,在其緩刑考驗期內每天至少在案發地附近巡邏一次,巡邏時間不少于半小時。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發出全省首份《野生動物保護令》,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同時,責令行為人履行保護野生動物的公益義務,彌補因犯罪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失,充分發揮了司法的引導、教育、懲戒功能,有力倡導保護珍稀野生動物、愛護自然生態環境的生態文明理念。
03、“以碳代償”開拓生態修復賠償新模式
——陳某某非法占用農用地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陳某某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在山場挖土拓寬道路和傾倒泥土,致使林地被破壞,土地種植條件遭嚴重毀壞,造成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共計10.71萬元。肇慶市高要區人民檢察院就該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因林地處于礦區附近,地形陡峭且水土流失嚴重,原地復綠效果未能達到相關部門的驗收標準,且當地土地資源緊張亦不具備異地復綠的條件。審理過程中,陳某某與廣州某公司簽訂了《廣東碳普惠(PHCER)采購及注銷服務合同》,向該公司支付人民幣10.71萬元,用以購買陸河縣新田鎮陂坑村林業碳普惠項目碳匯,代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
裁判結果
肇慶市高要區人民法院認為,陳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未經林業主管部門許可,改變林地用途,數量較大,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陳某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的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同時其在訴訟過程中主動認購經核證的林業碳匯替代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良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故對被告人可以宣告緩刑,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萬元,并判令其支付上述費用。
典型意義
本案積極探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新路徑,依法準許被告人通過認購碳匯的方式進行替代性修復,為無法進行原地、異地復綠的案件提供新的補償途徑,不僅提高了被告人修復生態行為的可行性,亦有助于“雙碳”目標的實現。
04、刑事、民事、行政“三責同追”嚴懲非法采礦行為
——周某某等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在未獲得采礦行政許可的情況下,周某某、張某某等人合作開采某地塊的礦石,張某某將采礦和礦石裝車業務分包給胡某某等人組成開采隊,共開采礦石儲量2.69萬立方米。汕尾市城區自然資源局向胡某某作出行政處罰,沒收其違法所得3.82萬元并罰款1.53萬元。其后,周某某等13人因非法采礦行為,被人民法院認定構成非法采礦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并被判處相應罰金。對于上述生態環境損害后果,汕尾市人民檢察院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周某某等人非法采礦行為已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應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損害民事侵權責任。判決周某某等人對非法采礦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的損失、修復等費用47.15萬余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胡某某等人在前述金額中31.59萬余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判決積極探索行政執法、刑事審判、民事審判有機銜接,實現刑事、民事、行政“三責同追”全方位保護生態環境。在侵權人已經承擔刑事、行政責任后,綜合確定侵權人民事賠償的責任范圍,是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實質性融合的有力體現。
05、損壞古樹應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某環境教育學會訴李某某等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李某某承攬某村改造的房屋拆除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將樹齡132年的古荔枝樹壓斷,該荔枝樹古樹等級為三級。李某某已因上述情形被追究刑事責任。某環境教育學會起訴請求李某某等賠償古荔枝樹價值損失9.23萬余元,并在指定基地種植生態公益林苗木。
裁判結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古荔枝樹具有重要的生態、歷史和文化價值。李某某的行為造成了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應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并判決李某某等在“檢察公益訴訟林基地”種植生態公益林苗木,種植和養護費用共9.23萬余元;李某某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將強制執行相關費用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組織實施種植活動。
典型意義
古樹名木具有特定的生態、歷史、文化價值,其被損毀后無法通過修復的方式恢復價值。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損壞古樹的責任主體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積極護航古樹保護事業,有效增強全社會古樹保護意識,為綠美廣東生態建設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06、通過勞務代償還“生態欠賬”
——汕頭市人民檢察院訴某五金廠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至2019年12月,某五金廠經營者曾某某未經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雇傭工人從事非法電鍍鐵件業務,產生的廢水未經任何處理排入城區截流渠。經當地環保監測站監測,排放的廢水樣品總鉻超標5.10倍、六價鉻超標3.64倍、總鋅超標6.00倍、總鎳超標42.60倍。經專家評估,該廠非法排放未經處理生產廢水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21.60萬余元。汕頭市人民檢察院就某五金廠的上述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鑒于五金廠及其經營者曾某某經濟困難無力賠償涉案生態環境損失且受污染的水體原地修復已無可能的事實,本案采用勞務代償作為承擔責任的方式符合有關規定,亦有利于及時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經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由曾某某以環境治理勞務代償的方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調解協議,并就勞務代償的折抵標準、期限、內容、監督和效果評估等進行了明確約定。汕頭中院經審查后,對調解協議予以確認。
典型意義
污染環境的行為人有義務賠償生態環境損失并承擔修復責任。本案在行為人經濟困難確實無法支付賠償費用的情況下,通過勞務代償等替代性修復方式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幫助其從生態環境的“破壞者”轉變為“守護者”,體現恢復性司法的目的與意義,進一步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替代性修復從制度走向實踐。
07、排放大氣污染物致人健康受損需承擔賠償責任
——某科技公司訴某環境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至10月,某環境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兩次溢出散至隔壁某科技公司,分別致使某科技公司員工60多人次出現頭暈、嘔吐等癥狀,需前往醫院進行檢查治療,某科技公司代為支出醫療費共2.67萬余元。某科技公司起訴要求某環境公司賠償醫療費、停工誤工費等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認為,某環境公司雖已取得危險廢物處理的備案證照,但其散發出廢氣的污染行為與某科技公司員工健康受損、員工就醫導致公司停工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應承擔環境侵權賠償責任。判決某環境公司賠償某科技公司代付醫療費、停工誤工損失等合計4.44萬余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致他人健康受損的,依法承擔環境侵權賠償責任應遵循“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企業主觀有無過錯,只要排放污染物行為與他人損害相關,即應賠償損失,充分警示企業在追求經濟利益同時,須重視環保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環境權益。
08、環評文件造假建設單位和環評單位均應擔責
——某科技公司訴生態環境局罰款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對某科技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委托編制的環評報告存在虛假不實等嚴重問題。某科技公司確認其沒有關注監測結果中的具體噪聲數值,也沒有核對報表數據與監測儀器數據是否一致。環評編制公司無法提供原始監測數據等資料,某科技公司對其是否有開展現場噪聲監測并不清楚。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認為,某科技公司作為建設單位未對報告進行審核,對其罰款50萬元。此外,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對涉案環評編制公司環評造假行為也已作出行政處罰。某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撤銷罰款決定。
裁判結果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某科技公司作為建設單位委托編制的環評報告存在重大虛假,未對環評過程進行跟蹤管理,對環評報告的真實性審核持放任態度,未落實相關環保責任。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上述行為作出罰款50萬元的決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判決駁回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該案為環評文件造假追究建設單位環保責任的典型案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守住綠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質量是環評制度的“生命線”。建設單位應切實履行環保主體責任,加強對受委托的環評文件編制機構的約束,環境檢測機構應規范檢測行為,嚴禁弄虛作假。人民法院支持和監督生態環境部門嚴懲環評領域弄虛作假行為,對規范環評技術服務市場秩序,構建公正、透明、高效的環境治理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09、違反環保“三同時”驗收制度應承擔法律責任
——某電子公司訴韶關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某電子公司于2016年10月建成的年產30萬K電感項目(含電鍍生產線)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韶關市生態環境局作出《查封、扣押決定書》,決定對某電子公司的30萬K電感車間(含電鍍工藝)進行查封、扣押。由于某電子公司未予整改,韶關市生態環境局經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某電子公司處以罰款41萬元。某電子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韶關市生態環境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裁判結果
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某電子公司的行為屬于“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韶關市生態環境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亦恰當、合理,判決駁回某電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環保“三同時”驗收制度要求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本案中,企業的違法行為涉及“未批先建”和“未驗先投”,構成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環境違法行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對該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對督促企業增強守法自覺性,推動實現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多贏具有積極作用。
10、非法受納建筑垃圾致險應承擔代搶險費用
——楊某訴某區城管局、區政府代履行決定及行政復議案
基本案情
2003年至2015年期間,楊某占用約100畝林地非法受納建筑廢棄物595萬立方米。經評估,該地塊失穩的可能性大,失穩后可能危及周邊工廠、居民區、學校。2017年,楊某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楊某被羈押期間,為消除地塊滑坡風險,防止災害發生,行政機關聘請專業公司應急搶險,工程結算價3180萬余元。后行政機關向楊某作出代履行決定,認定上述款項為代履行費,要求楊某繳納。楊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涉案地塊因楊某長期非法受納建筑垃圾已處于失穩狀態,對該地塊應急搶險具有緊迫性、必要性。在當事人不能自行立即消除安全隱患時,行政機關代履行符合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代履行決定于法有據,故判決駁回楊某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非法受納、處置建筑垃圾不僅會破壞周邊環境,造成土壤、空氣、水污染,而且可能引發山體滑坡,危及公共安全。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機關迅速采取搶險措施,消除隱患,充分體現了代履行制度高效修復環境、保障公共安全的作用。本案中,違法行為人雖已被追究刑事責任,但仍應承擔繳納代履行費用的行政責任,警示相關企業和個人必須合法消納建筑垃圾,維護生態環境安全,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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