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起案件何以入選廣東法院行政訴訟十大典型案例?
【谷騰環保網訊】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式發布2023年度廣東法院行政訴訟領域十大典型案例,這些案例不僅體現了司法審判在維護行政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還深刻反映了廣東法院在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強化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堅定決心和顯著成效。其中,幾起涉及工業用地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及特許經營許可的案件尤為引人注目。
工業用地之爭:
土地管理法的嚴肅執行
在某精密工業有限公司訴韶關市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理糾紛案中,一起跨越近二十年的土地爭議案件引發關注。
故事始于2004年,廣東省翁源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經開區管委會)與某村民委員會及村民小組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租用大片耕地,隨后又將其中的1080畝耕地以出讓形式轉給某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作為工業用地。然而,這一連串操作卻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征地手續,埋下了違法用地的隱患。
2005年,原翁源縣國土資源局官渡分局為該精密工業公司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公司隨即在這片土地上建廠、鋪路,甚至將部分土地出租用于駕校訓練場建設。但好景不長,韶關市自然資源局經調查發現,經開區管委會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土地管理法,構成非法批準使用土地,遂決定撤銷土地使用權證并收回非法占用的集體農用地。面對這一裁決,精密工業公司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歷經一審、二審,法院均維持了自然資源局的決定。
此案不僅是一起簡單的土地糾紛,更是對“耕地紅線不可逾越”這一原則的生動詮釋。法官點評指出,建設占用農用地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確保耕地占補平衡,以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和生態安全。法院的判決有力支持了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的嚴格執法,彰顯了司法在保護耕地資源方面的堅定立場。
科技公司的環保責任:
水污染防治法的剛性約束
某科技公司訴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案,則是一起典型的環境執法案例。該公司主要從事塑膠五金制品的表面真空鍍膜研發和加工,本應在環保要求下規范運營,但卻因疏忽大意觸犯了環保紅線。2018年,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的環評項目作出批復,明確要求水簾柜廢水、水噴淋廢水需經固定收集設施收集后交有資質單位處理。然而,2022年的一次現場檢查卻揭露了公司環保設施的漏洞——樓頂和一樓的廢水收集池均露天設置且無遮蓋,因雨水混入導致廢水滿溢至地面,最終流入市政管網。
面對這一環境違法行為,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對公司處以10萬元罰款。公司不服提起訴訟,但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放任廢水外溢的行為已違反環保法規,且不屬于不可抗力情形,因此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案的核心在于對“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的界定。法院明確指出,無論排放的水污染物是否達標,只要企業未按照操作程序和技術要求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導致廢水得不到正常有效處理,即可認定為違法行為。此案不僅警示了企業在環保問題上的疏忽可能帶來的嚴重后果,也強調了司法機關在維護環境法律秩序、推動綠色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
特許經營權的法律邊界:
政府誠信與企業責任的平衡
廣東某科技公司訴揭陽市人民政府特許經營許可案,則涉及到了政府特許經營權的法律邊界問題。
該案源起于2010年1月22日,揭陽市環境監測站(甲方)與某醫廢公司(乙方)簽訂的一份《特許經營合同》。根據合同,乙方以BOT(建設-運營-移交)模式建設并運營市內醫療廢物處置中心,項目驗收合格后移交給甲方管理,乙方則獲得為期25年的特許經營權。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承諾不自行經營或批準同類項目,除非法律法規另有新規定。
此后,某醫廢公司順利獲得揭陽市生態環境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準經營醫療廢物(HW01)的收集、貯存、處置業務,有效期至2025年。然而,2022年12月,廣東某科技公司也向該局申請并取得了相同的經營許可,這一行為立即引發了某醫廢公司的不滿,并隨后向揭陽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
揭陽市人民政府經過復議,認為市生態環境局在頒發新許可證時未充分考慮到與既有特許經營權的沖突,未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聽證程序,遂決定撤銷對科技公司的許可,并要求重新處理其申請。面對復議結果,科技公司不服,向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在一審中明確指出,市生態環境局作為負責危險廢物監管的部門,在審批新許可時應充分評估對既有特許經營權的影響,并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由于市生態環境局未能充分保障某醫廢公司的合法權益,且未能證明撤銷許可不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因此法院支持了市政府的復議決定。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維護了特許經營權合同的嚴肅性和法律效力。此案的判決不僅保護了特許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彰顯了行政審判在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中的積極作用,強調了行政機關在與社會資本合作時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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