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首批大氣污染環境違法典型案例公布
【谷騰環保網訊】今年以來,湖州市生態環境執法工作聚焦大氣污染攻堅,持續開展“利劍”專項執法行動,高效精準執法,精準打擊大氣污染環境違法行為,助力我市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現將我市首批大氣污染環境違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浙江才府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超過許可排放濃度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2024年3月12日,浙江才府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一廠區二號玻璃爐窯廢氣排放口排放的爐窯廢氣中顆粒物折算濃度平均值超過了排污許可證許可排放濃度。該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規定。2024年5月29日,湖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該單位處以罰款人民幣24萬元。
2湖州南太湖電力科技有限公司超過許可排放濃度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2024年3月7日,湖州南太湖電力科技有限公司廢氣處理設施排放口顆粒物排放濃度超過國家規定的相關限值標準。該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規定。2024年4月23日,湖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該單位處以罰款人民幣28.8萬元。
3長興龍門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案
2024年5月20日,長興龍門物流有限公司堆場內露天堆放煤炭約5000噸,堆場周圍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嚴密圍擋,也未采取有效覆蓋或者噴淋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2024年7月16日,湖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對該單位處以罰款人民幣1.99萬元。
4湖州環義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供廢氣監測服務過程中弄虛作假案
2024年5月17日,湖州環義科技有限公司在為安吉某溶劑有限公司廢氣在線監控設施提供運維服務過程中,所用的NOx和SO?標準氣體濃度值均超過儀器量程,且還存在使用上述兩種標氣校準測量儀器時,未按照技術規范中要求的濃度順序依次通入,提供虛假檢測服務。該行為違反了《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生態環境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接受委托提供生態環境相關服務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并對有關數據和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的規定。2024年7月30日,湖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對該單位處以罰款人民幣5.75萬元,連帶處罰該單位主要責任人余某人民幣1.13萬元,同時沒收該單位違法所得人民幣18805元。
5昆山市玉山鎮朝勇建筑工程服務部在湖州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案
2024年4月22日,昆山市玉山鎮朝勇建筑工程服務部在湖州市王家漾路康山大道南太湖新區數據經濟產業園二期工地施工作業過程中,使用的柴油打樁設備冒出濃煙,經檢測排氣煙度超過標準限值。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2024年6月7日,湖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該單位處以罰款人民幣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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