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檢驗機構干擾OBD檢測,是否應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
【谷騰環保網訊】近期,筆者在全國移動源監督幫扶工作中發現,機動車檢驗機構在進行排放檢驗的OBD檢測時,存在使用外接設備干擾OBD數據的現象,執法人員對干擾OBD檢測出具虛假報告是否屬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產生了一定的爭議。
機動車排放檢驗OBD系統的說明
根據《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18285-2018),機動車排放檢驗包含聯網核查、外觀查驗、OBD查驗、排氣污染物檢測4項檢測,任何一項檢測不合格,即判定車輛排放檢驗不合格。其中,OBD系統(車載診斷系統)是一種安裝在汽車和發動機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屬于汽車污染控制裝置,能夠診斷影響汽車排放性能的故障,并在汽車發生故障時報警顯示,輔助維修機構快速定位故障并維修。
執法過程中存在的爭議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以及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的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所謂“干擾”即人為干預、故意擾亂之意,筆者認為,OBD檢測類干擾行為,可進一步區分為內部干擾行為與外部干擾行為。對于前者,由于該種行為均是在信息系統內部對相應的車輛OBD數據進行實質變更,將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一般問題不大。但實踐中,對于在車輛檢驗過程中,對車輛OBD系統外部實施的干擾行為,致使計算機系統數據上傳虛假數據,是否屬于本罪意義上的“破壞”行為,存在一定爭議。
此類案件應如何定性?
筆者認為,機動車檢驗機構干擾OBD檢測常見的是使用“外掛器”,在認定干擾OBD檢測是否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時,不能單純看行為是否破壞車輛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的可用性或者完整性,應當結合行為綜合手段、對象、危害結果、主觀方面來認定。在最高法第104號指導性案例“李森、何利民、張鋒勃等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中,行為人用棉紗堵塞采樣器的行為干擾環境質量檢測采樣設備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其行為造成公共利益損害,人為原因的虛假數據影響環境治理和管理決策,該行為理解為故意干擾數據采集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行為。
機動車檢驗機構作為移動源污染管理的“最后一道閘門”,承擔了移動源污染防控的重要職能。使用OBD(車載排放診斷系統)數據干擾作弊器作假屬于主觀故意的行為,動機是為了利益使OBD檢測不合格車輛通過檢測或者僅僅是為了加快車檢速度。出具20份以上虛假報告且非法獲利5000元以上應視為批量出具虛假報告,嚴重影響社會管理秩序,該行為不僅是對車輛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的一種實質干擾,車輛涉及環保功能的OBD故障碼和污染控制系統就緒狀態人為屏蔽,可以理解為監測數據作假,造成公共利益嚴重損害。因此,筆者認為,將該種外部干擾行為擴大解釋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行為是合理的,應堅決予以從嚴、從重、從快全鏈條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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