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州破獲一起非法貯存危廢案
【谷騰環保網訊】“被告人黃某生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謝某金犯污染環境罪,執行有期徒刑4年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不久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至此,這起歷時兩年的危險廢物非法貯存案結案。
“此案為吉州區生態環境、公安、檢察三部門聯合辦案且被法院判決的首例污染環境犯罪案件,這一判決有力地震懾了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吉州生態環境局負責人左曉華表示。
發現危廢迅速固定證據
2022年8月25日,吉州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吉州區樟山鎮長亭口一號木棚進行巡查時,發現一個臨時倉庫內外堆滿了用噸袋裝的疑似工業固體廢物。這些噸袋共有153袋,里面的物質呈黑灰色粉末狀,還散發著刺鼻性氣味。
“當時,僅憑肉眼我們就判定這是一起非法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案。”執法人員曾國忠說。吉州生態環境局迅速將案情通報給吉州區人民檢察院、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并邀請他們一同進行現場勘查,同時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噸袋內的固體廢物進行采樣。
2022年8月26日23∶00點,嫌疑人黃某生企圖將倉庫內的固體廢物轉運出去。幸運的是,由于群眾及時舉報,生態環境、公安、檢察三部門執法人員及時趕到現場制止,固體廢物轉運未成功。
為避免嫌疑人黃某生非法轉移固體廢物的行為可能導致證據消失以及對環境造成污染,執法人員決定對黃某生非法貯存的固體廢物進行查封扣押,并轉運存放至某企業的危險廢物倉庫內。經鑒定,這些固體廢物為工業鋁灰,屬于HW48(有色金屬采選和冶煉廢物)類危險廢物。
隨著生態環境、公安、檢察部門的深入調查,黃某生非法貯存危險廢物案的全貌逐漸清晰:2022年1月至7月期間,黃某生租賃吉安縣某企業的廢舊廠房貯存工業鋁灰1493.66噸;2022年7月至8月期間,他又租賃吉州區某種植場倉庫貯存工業鋁灰572.35噸;2022年7月,黃某生租賃一號木棚貯存工業鋁灰159.34噸。涉案工業鋁灰總計2225.35噸,在查處之后,均交由有資質的企業進行轉運、處置。
2022年12月28日,吉州生態環境局依法將黃某生非法貯存危險廢物案移送給公安機關進一步偵辦。
鋌而走險獲取非法暴利
2225.35噸工業鋁灰究竟來自哪里?隨著調查的深入,執法人員發現這些工業鋁灰均來自某縣的一家企業,證據指向該企業一期車間承包方的管理人員謝某金。
吉州生態環境局污防股工作人員尹琪丹介紹,危險廢物必須由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處置單位進行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產生企業首先要在江西省危險廢物監管平臺進行申報,申報內容包括產廢企業基本情況、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危險廢物處置協議以及每次處置危險廢物的數量、運輸車輛信息、處置單位信息等。
為獲取高額的非法利潤,謝某金全然不顧國家法律法規,在明知黃某生沒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仍然以每噸260元的價格委托其處置工業鋁灰。
“我原本打算把轉運的工業鋁灰賣給水泥磚企業,但一時沒找到買家,就暫時存放在各個倉庫里。”黃某生供述時稱,扣除運輸成本、租賃費用和案發后的處置費,他在本案中的個人違法所得為34.5萬元。
在這條危險廢物非法處置的利益鏈中,黃某生獲小利,謝某金得大利。曾國忠介紹,當時工業鋁灰的市場處理價格大約1000元,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利潤空間可達740元左右,經調查,謝某金的個人實際違法所得為150萬元。
貪婪,讓黃某生、謝某金走上犯罪道路,同時也對土壤資源和大氣環境造成損害。經司法鑒定,涉本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419207.27元。
案發后,被告人謝某金主動退繳違法所得150萬元,由扣押機關依法沒收并上繳國庫。同時,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保證金419207.27元提存到當地公證處。
連帶賠償生態環境損失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2023年4月17日,黃某生因涉嫌污染環境罪被吉州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4月28日,謝某金因涉嫌污染環境罪被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經吉州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黃某生、謝某金被逮捕。吉州區人民檢察院分別于2024年1月22日和2024年7月12日向吉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和變更起訴。
吉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生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收集、貯存危險廢物,被告人謝某金明知黃某生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將危險廢物交由黃某生處置,情節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刑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規定,吉州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黃江生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謝某金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6萬元,與前罪污染環境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兩年8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兩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謝某金退繳違法所得150萬元,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追繳被告人黃某生違法所得34.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吉州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黃某生、謝某金對生態環境損失419207.27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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