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公開第五批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谷騰環保網訊】近年來,贛州市生態環境局、贛州市人民檢察院、贛州市公安局在全市聯合開展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現將危險廢物領域相關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①:步某某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
一、案情簡介
2024年4月21日接群眾舉報反映小松鎮石田河可見整片水域呈紅褐色,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立即對小松鎮石田河開展現場檢查。經查:4月21日凌晨,步某某駕駛車牌號為冀ALC5XX的罐車裝載35噸脂肪族高效減水劑母液,途經石城縣小松鎮時,因強堿性減水劑母液與鋁制罐壁發生反應,導致罐體異常升溫,減水劑外溢,為降低罐體內減水劑液面,步某某在石城縣小松鎮加油站南側10米206國道旁傾倒脂肪族高效減水劑母液。傾倒的母液經小溪在小松村井頭組匯入小松鎮石田河,導致石田河小松段河面河水成紅褐色。執法人員對206國道旁傾倒點地面殘留的紅褐色液體進行檢測,pH值約14,為強堿液體。經調閱天網監控視頻及涉事罐車過磅數據,步某某傾倒的脂肪族高效減水劑母液共計11.4噸。4月23日贛州市石城生態環境局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步某某傾倒的脂肪族高效減水劑母液進行危險特性鑒別。鑒別報告顯示該脂肪族高效減水劑母液為具備腐蝕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
二、查處情況
步某某為降低罐體內脂肪族高效減水劑液面,擅自打開油罐車罐體閥門向環境傾倒脂肪族高效減水劑母液(屬危險廢物)11.442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步某某上述違法行為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涉嫌污染環境罪。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的規定,2024年6月11日,贛州市石城生態環境局將該案移送石城縣公安局,2024年6月28日石城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三、啟示意義
該案屬于跨省危險廢物傾倒案,傾倒數量大,性質惡劣。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緊密配合,形成有效地打擊污染環境犯罪合力,通過調閱天網監控視頻,及時鎖定涉案車輛和涉案人員,為案件調查打開突破口。同時積極借力發力,主動尋求法律實務、鑒定鑒別、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單位支持,為規范、有效開展調查取證提供專業化意見。
案例②:黃某無許可證非法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案
一、案情簡介
2024年8月1日,接群眾投訴舉報,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黃某租賃的位于大余縣新城鎮某場地進行現場檢查。經查,黃某未辦理營業執照,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擅自收集、貯存廢油漆桶(屬危險廢物,廢物類別:HW49),并將廢油漆桶(屬危險廢物,廢物類別:HW49)通過液壓金屬打包機進行壓塊處置。該場地(已硬化未做防滲)地面有廢油漆渣、廢油,廢油流至該場地周邊未硬化溝渠土壤內,現場可聞見明顯刺鼻性氣味。贛州市生態環境局立即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場地的無組織廢氣和未硬化溝渠內土壤進行采樣,并對黃某下達《查封決定書》《扣押決定書》,對該場地內的金屬打包機就地查封,對現場貯存的廢油漆桶壓塊、廢油漆渣、未壓塊的廢油漆桶予以扣押,異地保存。經過磅,已壓塊的廢油桶壓塊共計45.088噸。《檢測報告》顯示,未硬化溝渠內土壤的二甲苯濃度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36600-2018)表一建設用地土壤風險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二、查處情況
黃某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非法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且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嚴重污染環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二項,黃某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非法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且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屬嚴重污染環境。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的規定,2024年9月4日,贛州市大余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2024年9月6日,大余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調查。
三、啟示意義
生態環境部門第一時間運用查封、扣押、異地保存的方式及時將物證固定,主動尋求鑒定鑒別、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單位支持,既避免物證滅失,又極大地消除了環境安全隱患。本案線索來源于群眾舉報,生態環境部門深入貫徹有獎舉報制度,充分發揮群眾舉報監督作用,構建人人參與、社會共治的生態環境治理之路。
案例③:贛州某建材公司無許可證擅自處置危險廢物案
一、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6日,贛州市贛縣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配合江西省大氣督導幫扶檢查組對贛州某建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在生產,焙燒窯正在焙燒,窯爐煙囪正在外排廢氣。經查:該公司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廠區堆放大量來源不明、成分不明的黑色固體廢物,該批固體廢物不屬于該公司經營范圍,且該公司不能說明該批固體廢物來源,將對該批固體廢物進行焙燒后作為鋰原料出售。鑒于該公司有焙燒疑似危險廢物的情況,贛州市贛縣生態環境局立即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公司的窯爐煙囪外排廢氣進行檢測,檢測報告顯示:窯爐煙囪排放廢氣的二氧化硫折算濃度為312mg/m³,超過該公司二氧化硫排放標準的1.08倍,屬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當日贛州市贛縣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將廠區堆放的黑色固體廢物查封扣押,并于2023年11月13日(窯爐熄火散熱后)將該公司窯爐內、窯車上已焙燒的固體廢物和廠房內未焙燒的固體廢物查封扣押。在當事人見證下,經過磅稱重,已焙燒的固體廢物共11.62噸,未焙燒的固體廢物共45.8噸。經委托某司法鑒定中心對查封扣押的固體廢物進行采樣鑒定,鑒定結論顯示已焙燒的固體廢物和未焙燒的固體廢物均為危險廢物(廢物代碼:900-000-48)。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一、二款的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二項,該公司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非法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且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屬嚴重污染環境。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的規定,2023年12月28日,贛州市贛縣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2024年1月31日,贛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調查。同時,贛州市贛縣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實施了行政處罰,罰款20萬元。
三、啟示意義
個別企業為追求經濟利益,在生產工藝不變的情況下,擅自變更生產原料,將非法收集的危險廢物作為生產原料進行生產,此行為具有很大的隱蔽性。此案件中,生態環境部門綜合采用限產、查封、扣押等配套辦法,及時委托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進行取樣檢測,為案件辦理提供強有力的證據依據,同時委托有資質的危廢處置公司對涉案物品進行應急處置,將現場堆放危險廢物轉移至符合危險廢物貯存要求的場所進行暫存,進一步降低了環境污染風險。
案例④:陳某鵬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
一、案情簡介
2024年7月11日,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贛州市章貢區沙石鎮沙石村新建村砂園線路旁藍色鐵皮圍擋開展現場檢查。現場可見露天堆放有大量的黑色、棕色、白中帶粉的固體廢物,堆場表面可見雨水沖刷的痕跡,黑色固體表面可見微黃的固體結晶。經查:當事人陳某鵬于2024年5月5日租賃該場地后,從2024年5月起,先后將多家企業的固體廢物傾倒在該場地。2024年7月12日,贛州市章貢生態環境局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現場堆放的黑色、棕色、白中帶粉的固體廢物進行采樣檢測分析。《檢測報告》顯示,棕色固體廢物中的鎳、鈹、氟化物和黑色固體廢物中的鈹、鎳均超過《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GB 5085.3-2007中的標準限值,白中帶粉的固體廢物未超過標準限值。2024年7月12日,贛州市章貢區沙石鎮派出所對涉案固體廢物就地查封。2024年8月1日,贛州市章貢生態環境局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黑色、棕色的固體廢物進行危險廢物鑒別。經鑒定,黑色、褐色兩類固體廢物均屬于危險廢物且重量超過三噸。
二、查處情況
陳某鵬非法傾倒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環境違法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陳某鵬上述違法行為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涉嫌污染環境罪。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的規定,2024年9月2日,贛州市章貢生態環境局將該案移送贛州市公安局章貢分局。2024年9月13日贛州市公安局章貢分局立案偵查。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三、啟示意義
生態環境部門在日常執法檢查時,注重加大對偏遠地區環境違法行為的排查力度,及時發現問題線索,強化部門聯動執法,依法嚴厲打擊、有效震懾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案例⑤:南康區“7.3蘇訪賢”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
一、案情簡介
2024年7月3日,贛州市南康生態環境局接到南康區城管局移交線索,反映贛州市南康區蓉江街道橋口村蘇訪賢大橋下有一堆疑似油漆渣的固體廢物,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立即會同公安部門趕赴現場。經核查,在贛州市南康區蓉江街道橋口村蘇訪賢大橋路旁一堆被傾倒的白色袋裝固體廢物,廢物呈灰白色、粉末狀、帶有刺鼻性油漆味,從固體廢物的顏色、性狀、氣味來看可初步判定是家具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油漆渣。為避免環境污染,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立即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堆固體廢物采樣檢測,并委托某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對該堆固體廢物進行應急轉移。經過磅稱重,該堆固體廢物凈重為4.4噸。
二、查處情況
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初步認定傾倒在贛州市南康區蓉江街道橋口村蘇訪賢大橋下的油漆渣屬于危險廢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南康區蘇訪賢7月3日被傾倒的油漆渣超過三噸以上,如查明責任主體,則涉嫌刑事犯罪。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的規定,2024年7月8日,贛州市南康生態環境局將該案移送南康區公安局,2024年7月9日南康區公安局立案。目前,當事人已查明,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三、啟示意義
家具制造是南康區的支柱產業,在家具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廢油漆桶、廢油漆渣(油性漆)等危險廢物。非法傾倒廢油漆渣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對環境安全帶來巨大隱患。生態環境部門在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同時要加大普法力度和宣傳力度,讓廣大市民存戒懼,知底線,更好的用行動踐行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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