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2024年本)》出臺
【谷騰環保網訊】工業和信息化部10月30日發布《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2024年本)》(以下簡稱《辦法》),旨在進一步鞏固水泥玻璃行業去產能成果,優化產業布局,促進市場供需動態平衡,推動水泥玻璃行業高質量發展。
根據《辦法》,水泥熟料產能置換比例為:位于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和非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產能置換建設項目置換比例分別不低于2:1和1.5:1。產能置換比例按建設地點區域界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依據《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以及國務院相關文件界定。使用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目錄限制類和用于跨省置換的水泥熟料產能,產能置換比例不低于2:1。
平板玻璃產能置換比例為:位于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和非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平板玻璃產能置換比例分別不低于1.25:1和1:1,產 能置換比例按建設地點區域界定。
確因國家、省級的土地、交通、環保等規劃或地級市總體規劃調整,導致不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產能且未享受退出產能資金獎補(因職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補償和獎勵除外)的項目搬遷,搬遷地在同一地級市(州、盟、區等)范圍內,可按照1:1開展產能置換。
湖北、云南、貴州、四川、安徽等五省新建水泥窯生產線處置磷(鈦、氟)石膏,且替代石灰石原料70%以上的,可以在省內以2020年為基數的水泥熟料產能總量不增加的條件下,由本省統籌調節全省產能,根據磷(鈦、氟)石膏的處置量,科學合理確定新上項目數量和布局,實施等量置換。未經產能置換的新建磷(鈦、氟)石膏生產水泥熟料生產線產能不得用于產能置換,通過產能置換建設的生產線產能可繼續用于產能置換。
位于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或前三年水泥熟料平均產能利用率低于50%的省份水泥熟料生產線開展產能置換,原則上不得從省外置換產能。
《辦法》強調,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抽查產能置換方案及執行情況,對產能置換方案核實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地區,責令限期整改。各地有關部門對未按產能置換政策執行的企業,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辦法》還就置換流程等內容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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