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水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保障美麗河湖建設
【谷騰環保網訊】美麗河湖是美麗中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美麗河湖,首先要保護水環境,讓重點流域內各類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
《“十四五”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規劃》指出,治理思路和方式亟待創新。治理手段上,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協調處理試點中出現的問題,經濟、法律、科技等手段運用較少,部分試點地區市場化程度、法制化意識不強,新技術、新理念運用不夠。
中國人民銀行、生態環境部、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近日聯合印發《關于發揮綠色金融作用 服務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簡稱《意見》),提出19項綠色金融重要舉措,其中明確指出,保險機構要健全綠色保險服務體系,建立綠色保險服務網絡,推進產品創新,增加服務供給,提供一攬子風險減量與損失保障保險方案。
水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正是可以綜合運用保險、法律、經濟等手段來解決水環境污染損害問題的有效舉措,而《意見》的出臺則為水污染綜合治理提供了機遇。要盡快構建水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為推動美麗河湖建設提供保障。
尋求法律規制,制定水污染強制責任險制度
我國法律對于油污、道路交通等責任保險均采取了強制責任險制度,充分發揮了保險的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彰顯了公益性。水資源是不可再生的資源,水污染符合制定強制責任險的特征。水污染帶來的損害是不可估量的,對于企業來說也難以承受。通過保險工具去分攤企業的水污染風險、彌補損失,可以保證水污染事故發生時,企業有能力作出一定的賠償,這對維護社會穩定起著重要的作用。
建立水污染強制責任險制度需要通過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予以落實。筆者建議,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企業購買水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作出頂層法律設計。同時,輔以配套的地方性法律法規,確保重大或者突發的水污染損失能夠得到基本的、確定的賠償。
尋求誠信合作,科學擬定水污染險種和費率
在確保污染損害能夠得到基本的、確定的賠償后,可以再根據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則,由保險公司和企業自愿選擇水污染責任保險品種的投保。
在保險公司與企業一般的利益關系中,保險公司通過風險評估設置險種,基于“保險大數法則”確定費率,根據費率從投保人處獲得保費以回籠資金;投保人根據對自身行為的風險評估,以交保費的方式抵御未來可能賠償責任的風險,獲得代替賠付責任的保障。
如果企業能如實披露其所處水環境風險狀況,則保險人就可以收集到更準確的承保風險信息,從而合理劃分風險類別,科學擬定水污染保險險種和費率。而一旦科學合理的保險產品出臺后,則可吸引更多潛在污染企業成為投保人群,根據企業自身的情況來選擇承保各類補充的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這樣,保險公司又以規模效應降低保險人的運營成本,長此以往,保險費率也會隨之下降,反過來又增進了全體被保險人(投保企業)的利益。這就形成了良性循環,保險公司和企業利益逐漸趨于一致,以水污染責任保險為主要抓手的綠色保險服務將得以廣泛推廣和落實。
尋求配套險種保障,確保最大限度受償
保險的本質就是以風險社會化承擔的方式,最大化實現受害人權益補償,維護投保人利益。因此,水污染責任保險中可以根據不同的場景為企業設置多個險種進行互相補充,實現全風險覆蓋化,以及損害賠償方案的最優化。
企業應對水污染事故可以投保的事項很多。比如,水污染發生對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害,因為水污染造成的企業經營中斷,污染后產生的企業清理清污費用等,包括水環境污染事件中一切可能涉訴的風險都是可以納入水污染責任保險系列產品中承保的。
另外,水污染有一個特殊性,在于它的潛在性。即水污染的發生有可能不是突發或者是一個事件導致,而是較長一段時間就存在的,很難在承保時發現。國外對此的處理方式是購買場所責任保險,即在承保之前,有獨立于保險人和承包人的第三方進行現場風險查勘,最大程度識別潛在污染,也值得參考借鑒。這也有待于保險專業人士進一步的研究。
作者系江蘇耀時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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