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生態環境局公布今年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上篇)
【谷騰環保網訊】2024年,太原市生態環境局以執法大練兵為抓手,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結合全年生態環境執法工作計劃,全面優化執法方式,不斷增強執法效能,立足執法普法,服務企業,將科技執法、非現場執法、包容審慎執法貫徹到日常執法工作中,重點查辦了環境違法犯罪、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生態破壞等一系列重點案件,有力打擊了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山西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監測報告造假案(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類)
【案情簡介】
2023年10月16日,新京報等媒體刊發環境檢測機構造假的相關報道,山西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因涉嫌環保數據造假被曝光。該報道迅速在多種平臺被多家媒體轉發并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當日,太原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全程配合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太原市公安局食藥環偵支隊對該公司相關監測報告、原始記錄及監測儀器設備等實施查封,并展開調查。
期間,生態環境部及省、市領導對此案高度重視,逐級批示并召開專題會議,由山西省生態環境廳指導,太原市人民政府牽頭,太原市生態環境局、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太原市檢察院、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太原市公安局五部門聯動,組成山西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監測數據造假聯合工作組,組織100余名專業技術人員對該公司2021年3月起至2023年10月期間的兩千余份監測報告進行全面線索排查。同時,五部門抽調骨干執法力量組成外派督查組和8個現場執法組,分別赴呂梁市、忻州市、太原市的涉事企業進行現場核查,最終確定違法金額并將全部證據材料移交司法機關。
【查處情況】
根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該公司通過人為干預,縮短采樣時間得到噪聲監測數據、未開展現場監測或未按照監測方案要求開展現場監測出具部分數據、現場修改采樣時間、修改水質采樣記錄表、樣品交接流轉記錄等行為為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
該案處理結果如下:2023年11月,公安機關對該公司涉嫌監測數據造假問題立案偵查;12月,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撤銷該公司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對3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2024年9月,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山西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進行宣判:判處被告人該公司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該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等3人有期徒刑1年至1年6個月并處2萬元至5萬元的罰金。
【啟示意義】
在本案查辦過程中,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公安部門、監察機關、法院五部門首次聯合辦案,共同謀劃,分工負責,密切協作,充分發揮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生態環境部門監管執法職能和公安機關打擊犯罪職能、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審判機關審判職能,從不同層面嚴厲打擊了生態環境領域檢驗檢測機構的違法犯罪行為,為凈化生態環境檢驗檢測監測數據市場,提升公眾環境健康權益,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二 太原某煤業有限公司違反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案(污染犯罪類)
【案情簡介】
2024年6月13日,太原市生態環境局古交分局(以下簡稱“古交分局”)接古交市公安局線索推送,有人在古交市東曲街道西嶺頭村南約1000米的荒溝內傾倒灰色泥狀物質,涉嫌污染環境。太原市生態環境局古交分局執法人員與公安人員立即抵達現場,并開展調查。經過現場勘察及調查取證,確定這些物質為太原某煤業有限公司煤礦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煤矸石、舊鋼絲繩、廢皮帶、井下料渣等煤礦廢棄物,傾倒者為無工業固體廢物處置資質并與太原某煤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垃圾清運處理協議》的古交市某貿易有限公司。該公司將上述工業廢棄物隨意傾倒于古交市西嶺頭村公路旁河道內并掩埋,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造成環境污染。執法人員立即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對現場進行勘察并拍照取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詢問涉案人員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調取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垃圾清運處理協議等證據,與公安部門共同展開調查。
【查處情況】
古交分局接線索后于6月13日予以立案,與公安部門共同展開調查,調取并固定證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處以49萬元罰款。
7月30日,古交市公安局委托山西省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關于古交市東曲街道西嶺頭村溝內傾倒的灰色泥狀物質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晉環司鑒〔2024〕鑒字第312號)認定,上述隨意傾倒的違法行為造成的公私財產損失達到405萬元。對宋某某等工業廢棄物隨意傾倒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嚴重污染環境,涉嫌污染環境罪的違法行為,古交分局于8月22日將該案移送古交市公安局。古交市公安局已對太原某煤業有限公司、古交市某貿易有限公司涉案人員宋某某等人污染環境罪案進行立案偵查,并對7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啟示意義】
古交分局執法人員接到該線索后,迅速鎖定違法行為人,既對傾倒行為的委托方太原某煤業有限公司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進行了行政處罰,又對傾倒行為并導致嚴重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為進行了司法移送,與公安人員精妙配合,協同作戰,快速度還原案件事實,充分彰顯了執法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法律水平。
案例三 張某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非法采石造成生態破壞案(新領域案件、行刑反向銜接類)
【案情簡介】
2024年4月,太原市生態環境局接到山西省婁煩縣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婁檢刑行意〔2024〕5號),反映“張某在未辦理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汾河上游自然保護區內非法采礦”案件線索。4月22日,太原市生態環境局婁煩分局(以下簡稱“婁煩分局”)執法人員對現場情況進行勘察,發現張某在汾河上游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違法開采山石,現場堆存石料約20000立方米,開采面積約3000平方米,造成大面積植被和生態破壞。
【查處情況】
山西省婁煩縣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3月15日對犯罪嫌疑人張某以涉嫌非法采礦罪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書》(婁檢刑不訴〔2024〕10號)。婁煩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五條,對張某在自然保護區內非法采石造成生態破壞的違法行為,依法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人民幣1萬元整。
【啟示意義】
該案是太原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與林草行政執法銜接后的第一起案件,是司法部門與生態環境部門行刑反向銜接的典型案件。該案體現了檢察機關加強與行政執法機關銜接配合,共同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共同推進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健全“兩法銜接”機制,《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對反向銜接提出明確要求,強調“健全檢察機關對決定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制度”,避免出現“不刑不罰”情況,織密輕罪治理責任網,實現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雙向銜接。
同時,該案是林草部門與生態環境部門線索移交的有效探索,充分體現了執法力量的集中整合,避免多頭多層重復執法問題,提高了執法效率,增強執法的權威性。兩部門協同聯動,強化共同管轄領域的聯動執法,降低了執法成本,形成執法合力。
案例四 太原某污水處理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非現場執法類)
【案情簡介】
2024年2月22日,太原市生態環境局小店分局執法人員通過自動監控數據系統遠程發現,太原某污水處理有限公司2024年2月21日廢水出口兩項污染物日均值超標。經進一步調查核實,該單位因PAC藥劑儲備不足,冬季大雪高速封路未及時運達藥劑,導致2024年2月21日上午11時高效池翻泥情況嚴重,出水帶泥,廢水排放口COD在線數據為52.808mg/L,超標32%,總磷在線數據為0.652mg/L,超標63%,確認排污單位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查處情況】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結合山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S-7),對該公司罰款38萬元。
【啟示意義】
本案通過自動監控數據系統遠程發現排污單位超標排放行為,采取現代化科技手段精準發現問題,依據監測數據依法立案處罰,極大地提升了環境監管的效能。通過發現的問題,幫扶排污單位正視管理漏洞,提高排污單位生態環境意識,重視生態環境管理工作,嚴格依法、依規生產和管理。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