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委聯合發布企業可持續披露基本準則,三大亮點背后有深意
【谷騰環保網訊】近日,財政部會同外交部、國家發改委、工信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制定并印發《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試行)》(以下簡稱《基本準則》)。“這標志著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建設進入快車道,意味著公司報告格局發生嬗變。”財政部首屆可持續披露準則咨詢專家、廈門國家會計學院原院長黃世忠對本報記者表示。
我國可持續信息披露領域的最高規范,凸顯三大亮點
隨著全球對環境、社會和治理(ESG)問題的關注,加強企業可持續信息披露逐漸成為大勢所趨。投資者、債權人和監管部門等利益相關方對企業可持續信息的需求也日益強烈。在這種背景下,發布《基本準則》顯得恰逢其時。
“規格高、思路新、步驟穩”——黃世忠用9個字形容這一準則。
他介紹說:“《基本準則》是我國可持續信息披露領域的最高規范,便于各部委在準則制定、準則執行和準則監管方面形成合力,發揮疊加效應。”
而“積極借鑒、以我為主、兼收并蓄、彰顯特色”的起草思路保障了相關披露要求既與國際主流的可持續披露準則總體保持一致,又契合中國的實際需要。
例如,國際準則主要是投資者導向,而《基本準則》是利益相關者導向。目前,相關國際準則以滿足投資者和債權人對可持續信息的需求為導向,而《基本準則》不僅考慮投資者和債權人對可持續信息的需求,還考慮政府部門、員工、客戶、供應商、社區、合作伙伴等利益相關者對可持續信息的需求。“這一起草思路,將來還有助于在制定ESG(環境、社會和治理)議題準則時,將生態紅線、環保督察、鄉村振興、共同富裕、科技創新、知識產權、科技倫理、數據安全等可持續議題融入其中。” 黃世忠向記者介紹說。
“彰顯特色”的另一表現是國際上采用“單一重要性”,而我國則是“雙重重要性”。
“重要性原則的選擇直接關系到企業披露或不披露哪些可持續信息。” 黃世忠說,單一重要性分為財務重要性和影響重要性。財務重要性基于由外到內的視角,要求企業披露其發展前景如何受到環境因素和社會因素影響的可持續信息,而影響重要性則基于由內到外的視角,要求企業披露其活動如何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產生影響的可持續信息。
據悉,ISSB準則總體上采用財務重要性原則,全球報告倡議組織準則(GRI準則)采用影響重要性原則,而ESES和中國的《基本準則》采用的是雙重重要性原則。
2023年,財政部聯合其他九部委組織專家學者開展為期3個月的ISSB準則中國適用性評估,在1200多份的問卷調查和訪談中,超過92%的反饋意見主張雙重重要性。這是《基本準則》采用雙重重要性原則的一個重要原因。
而“步驟穩”對應的是不“一刀切”。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說,綜合考慮我國企業的發展階段和披露能力,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的施行不會采取“一刀切”的強制實施要求。
“考慮到企業等市場主體執行《基本準則》以及后續即將發布的具體準則(ESG議題準則)和應用指南(包括行業應用指南和準則應用指南)需要一定的準備時間,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的施行將采取‘區分重點、試點先行、循序漸進、分步推進’的策略,從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擴展,從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擴展,從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擴展,從自愿披露向強制披露擴展。” 黃世忠說。
選擇性披露甚至“漂綠”?
《基本準則》新增對企業開展可持續發展報告鑒證相關內容
對比財政部今年5月發布的《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此次發布的《基本準則》新增了對企業開展可持續發展報告鑒證的內容,背后大有深意。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最近發布的研究報告表明,在2023年5382家A股上市公司中,有2214家披露了廣義ESG報告,占比為41.14%。在1186家港股中資股上市公司中,有1125家披露了廣義的ESG報告,占比高達94.86%。
黃世忠告訴記者:“在這一可喜現象的背后,也存在著報喜不報憂的選擇性披露甚至‘漂綠’的突出現象。導致我國可持續信息披露質量不高的主要原因有兩點。一是缺乏可持續信息披露鑒證制度,缺乏外在的有效約束機制。企業為了自身利益可能粉飾甚至歪曲可持續信息披露。二是缺少可持續發展報告鑒證準則,第三方鑒證機構在對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報告進行鑒證時無章可循。因此,《基本準則》增加‘鼓勵企業提供獨立的可持續發展報告鑒證聲明’的內容,既有助于抑制選擇性披露等現象,也有助于加速我國可持續發展報告鑒證準則的出臺,從根本上提高企業的可持續信息披露質量。”
黃世忠介紹說,我國可持續信息披露現狀可概況為“披露實踐先于披露規范”。上市公司、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等公共受托責任主體以及外向型市場主體的自愿可持續信息披露做得比較好。我國推行可持續信息披露制度已經具備較好的實踐基礎。但也必須認識到,現行的可持續信息披露仍處于自愿披露階段,披露質量仍有較大提升空間。
除了大部分可持續信息披露缺乏獨立鑒證,信息質量良莠不齊,選擇性披露時有發生,易誤導信息使用者外,還存在報告名稱不夠規范的問題,既有環境、社會和環境報告(ESG報告)、企業社會責任報告(CSR)和可持續發展報告(SR)等報告名稱,還有將CSR與ESG結合在一起的復合報告名稱,更有不少企業只披露專項報告或者只在年報中披露ESG信息。“從國內外發展趨勢看,報告的規范名稱應是可持續發展報告。” 黃世忠認為。
此外,報告標準五花八門,包括GRI準則、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MSCI標準、ISO 26000、ISSB準則、美國可持續會計準則理事會(SASB)準則、TCFD標準、碳披露項目(CDP)標準、聯合國契約組織(UNGC)標準、氣候披露準則理事會(CDSB)標準等。黃世忠表示,這些標準差異較大,導致不同企業披露的可持續信息缺乏可比性。
披露可持續信息時考慮價值鏈?
難,但只需合理努力,無需“窮盡一切手段”
《基本準則》要求企業開展可持續信息披露應當考慮價值鏈情況。黃世忠認為,這主要是因為企業可持續風險、機遇和影響不僅源自企業自身的經營活動,還源自上下游價值鏈活動。
譬如,企業的主要原材料供應商處于生物多樣性敏感區,或者嚴重依賴某種生物,隨著供應商所在地監管部門頒布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規定,供應商可能不得不縮小經營規模甚至關閉,進而將可持續風險傳導給企業。又如,金融機構的貸款客戶如果過于集中在高排放的企業,不僅將大幅增加金融機構的融資排放,而且隨著國家對溫室氣體排放的標準日趨嚴格,這些高排放企業可能出現可持續經營問題,從而將風險傳導給金融機構。為了避免這類風險,金融機構就會對其貸款客戶施加壓力,要求其節能減排,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黃世忠說:“可見,將可持續信息的披露范圍擴大至價值鏈活動,不僅有助于使用者更加全面地評價企業的可持續風險、機遇和影響,而且有助于在價值鏈中居于核心地位的鏈主企業通過市場力量倒逼其上下游價值鏈企業踐行可持續發展理念,切實履行環境責任和社會責任,共同推動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然而,價值鏈范圍是可持續信息披露面臨的挑戰之一。價值鏈范圍的確定及其相關可持續信息的獲取(包括能否及時獲取、獲取信息是否可靠等)存在較大困難。
對此,黃世忠認為,企業將可持續信息的披露范圍延伸到上下游價值鏈活動,需要滿足兩個前提條件。一是企業上下游價值鏈活動的可持續風險、機遇和影響的信息必須具有重要性,不具重要性的價值鏈活動的可持續風險、機遇和影響的信息不需要披露。二是對上下游價值鏈可持續風險、機遇和影響的識別和信息披露必須符合相稱性原則。如果企業在做出合理的努力后仍無法收集到必要的價值相關信息時,應當利用合理且有依據的信息(如行業平均數或者其他變量)估計價值鏈可持續風險、機遇和影響的信息。就是說,披露價值鏈可持續風險、機遇和影響的信息時,無需窮盡一切手段識別和評估各個層次的價值鏈的可持續風險、機遇和影響,只需做出合理的努力去識別和評估重要層次價值鏈的重要可持續風險、機遇和影響,且以不發生過度的成本為限。
那么,《基本準則》的發布對納入全國碳市場的企業而言,有哪些影響?
黃世忠認為,《基本準則》以及2025年有望發布的《氣候相關披露》準則對于納入全國碳市場的企業而言,在為其規范可持續信息披露帶來機遇的同時,也對其可持續信息披露帶來挑戰。機遇表現為這些企業的可持續信息特別是碳排放信息的披露有章可循,降低了企業選擇不同披露標準的負擔,提高了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的質量,有助于進一步活躍全國碳市場。困難表現為這些企業必須按照更加嚴格的標準核算碳排放,包括與其價值鏈密切相關的范圍3排放。此外,這些企業還應當按照《基本準則》的要求,建立健全與可持續信息(特別是碳排放信息)披露相關的數據收集、驗證、分析、利用和報告等底層數據系統,完善可持續信息披露的內部控制,以確保其披露的可持續信息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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