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1日起實施汽修大氣排污新標準
【谷騰環保網訊】近日,北京市修訂發布《汽車維修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新標準將于7月1日起實施。
控制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是協同治理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O?)的關鍵。汽車維修業排放是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重要來源之一。北京市于2015年發布實施《汽車維修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原標準),實施十年來,有效促進了汽車維修業大氣污染物減排。
為什么要進行修訂?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表示,近年來,汽車維修業生產工藝、污染防治技術等出現了較大變化,國家先后發布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車輛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清洗劑和低揮發性涂料等多項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對汽車維修業VOCs等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提出了新要求。北京市按照“銜接國標、行業領先、技術可行、經濟可達”的原則,對原標準進行了修訂。
遵循國標和技術發展趨勢,新標準按照全環節、全過程管控思路,從原輔材料VOCs含量限值、有組織和無組織排放控制、工藝措施等方面,對汽車維修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提出具體要求。主要變化包括:
擴充了適用對象范圍,將所有汽車維修企業納入,實現了汽修企業全覆蓋。
加嚴了原輔材料VOCs含量限值,色漆和清漆限值銜接了國標最新要求,新增清洗劑限值要求,管控對象更全面。
拓展了有組織排放控制范圍,將調漆、打磨、噴槍清洗等作業環節新增納入,要求安裝集氣系統并導入VOCs處理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
細化了無組織排放管控要求,監控點增加非甲烷總烴任意一次排放濃度限值要求。對含VOCs物料運輸儲存、含VOCs廢棄物貯存、涉VOCs場所管理等方面明確無組織排放管控要求,實現涉VOCs環節全鏈條管控。
優化了活性炭更換及臺賬要求,將原標準中吸附劑“更換周期不應長于1個月”調整為“企業依據實際經營狀況、吸附劑充填量等,按照簡明公式自行計算更換周期”。同時通過附錄的形式,規范企業臺賬管理標準,更具可操作性。
細化了監督與實施內容,設定有組織排放限值、無組織排放限值等判定條款,便于執法監督。
新標準實施后,一方面可進一步推動源頭替代,另一方面加強無組織廢氣收集與管控,規范末端治理設施的運行與維護,進一步促進汽車維修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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