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VOCs無組織排放但整改及時,富陽依法從輕處罰
【谷騰環保網訊】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富陽分局(以下簡稱富陽分局)日前公布一起典型案例:某塑料配件生產企業因揮發性有機物(VOCs)無組織排放被查,卻因“及時響應整改”獲得從輕處罰。
今年1月,富陽分局在“雙隨機”執法檢查中,發現杭州某實業有限公司涉嫌違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相關規定,正在作業的2號、3號、4號注塑機對應的廢氣收集管脫落,注塑廢氣未能全部進入配套的活性炭廢氣處理設施。同時,車間西側門敞開,導致未經處理的VOCs直接外泄。
“VOCs無組織排放如同‘看不見的污染’,僅靠肉眼難以察覺。”現場執法人員指出:“涉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無組織排放危害極大,不僅污染空氣,還可能影響周邊居民健康。這種隱蔽性排放行為,必須通過現場核查與技術手段結合,才能精準鎖定證據。” 此次檢查中,執法人員利用便攜式VOCs檢測儀等設備,快速確定污染點位。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即“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1月9日,富陽分局對該單位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并向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隨后公司向富陽分局提交了《關于請求減輕處罰的情況報告》,執法人員在進行復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注塑機正在作業,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注塑機廢氣收集管均已接好,車間西側門關閉。該公司積極采取整改措施,及時糾正違法行為,且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較小。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富陽分局經集體審查,對該公司進行從輕處罰,最終作出罰款人民幣41600元的處罰決定。
“這起案件是生動的普法教材,企業必須清晰認識到,環保不是選擇題,而是必答題。”富陽分局相關負責人稱,雖然該企業積極整改,但違法行為既定,法律責任不可免除,不過鑒于其整改態度和實際情況,最后依法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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